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9523453 上传时间:2018-05-16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12.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私法考试重点归类(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何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一条作了明确规定: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一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位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1.间接调整方法:冲突规范(国内法、国际条约)2.直接调整方法:实体规范(国内

2、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三、国际私法的规范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范,实体规范,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2.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间接规范,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国际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最早出现在19 世纪末,主要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作用。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程序规范(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司法协助规范、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2)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主要用于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1.国内立法指的是国内冲突规范的立法2.分

3、散立法式的代表:1804 年法国民法典3.单行立法式: 1896 年德国民法施行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单行法规,201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国际私法典: 1989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为详尽、完备的一部国际私法典。二、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1.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发展的趋势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1)双边冲突规范; (2)选择性冲突规范; (3)最密切联系原则; (4)补充性连结因素。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体现在对消费者的保护,对劳动者的保护,对弱者的

4、保护三、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态度和立法方式四、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统一冲突法条约、统一实体法条约、统一程序法条约五、国际惯例:任意性惯例、商事惯例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2 一、法则区别说及其意义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1.杜摩兰的意思自治理论2.达让特莱的属地主义主张三、胡伯的国际礼让说四、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五、孟西尼的国籍主义六、戴赛的既得权说:否定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七、斯托雷的国际礼让说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一、我国关于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9 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

5、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1.积极冲突: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2.消极冲突: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二、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0 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三、经常居所地的确定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

6、、公务等情形除外。四、法人国籍的确定民通意见第184 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五、法人住所的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9 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理解为法人经营活动的决策中心。六、法人营业所的冲突及解决民通意见第185 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第六章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征二、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和系属三、冲突规范的类型四、连结点的分类: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五、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法院

7、地法3 第七章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一、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二、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1.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实质问题适用案件准据法。2.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往往通过将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来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限制外国法的适用。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识别)这是我国关于识别问题的首次规定,依法院地法识别。4.时效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把时效识别为实体问题,在涉外民事案件中适用准据法。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倾向于把时效识别为程序法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三、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法律适用法第六条

8、: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八章冲突法的一般问题一、识别1.识别的概念2.各国司法实践中常需要解决识别冲突的问题3.识别的依据:依法院地法识别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识别)这是我国关于识别问题的首次规定,依法院地法识别。二、反致1.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的共同点2.反致制度的优点:一定程度上可使判决一致,增加法律选择的灵活性3.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1)反致发展和作用的空间不断受到限制:冲突规范中连结点灵活化趋势的加强;本国法与住所地法的矛盾趋于缓和(2)反致仍有发挥作用的空间:这是

9、由其本质决定的4.涉外合同领域不接受反致5.我国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解读:法律适用法即冲突规范。本条表明,我国通过冲突规范援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不适用外国的冲突法,从而不可能发生反致。这是在立法上对反致作的首次明确规定。三、先决问题1.与继承权有关的先决问题是婚姻的有效性问题。2.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3.我国规定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4 四、法律规避1.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

10、禁止性的法律;2.当事人通过改变动态连结点的方式达到法律规避的目的;3.是当事人滥用冲突规范的结果;4.我国规定(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分析】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可见,规避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2) 民通意见第194 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 条: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11、国法律。(4) 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5.何为强制性规定?第 1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6.

12、我国仅仅对规避内国法的效力作出了规定。五、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我国法院依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外国法时,应依职权查明,查明的方法和途径包括: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人民法院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7 条)2.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时,应负责证明

13、外国法。当事人应当提供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7 条)3.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8 条: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5 适用的意见, 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六、公共秩序保留1.是大陆法系惯用的排除外国法的方法;2.公共秩序保留适用的四种情况;3.公共秩序保留的作用:消极的否定作用和积极的肯定作用;4.何为违反公共秩序?(主观说和结果说)5.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立法方式(1)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

14、(强行性规则)(2)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3)合并限制的立法方式6.我国规定法律适用法第5 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析】 1.我国采取了直接限制的立法方式;2.对于确定违反公共秩序的实际标准,我国采取了结果说;3.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仅指向外国法律;4. 排除外国法后,适用中国法。第九章民事身份和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一、我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1. 法律适用法第11 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2. 法律适用法第13 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二、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1.内

15、国法院对内国人适用内国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内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内国法对外国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三、我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1.法律适用法第12 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2.票据法第96 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四、我国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1.法

16、律适用法第14 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2.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6 条: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五、自然人、法人的人格权6 法律适用法第15 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第十一章物权的法律冲突法一、涉外物权关系(不分动产和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动产和不动产)三、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四、我国关于物权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1.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6 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2.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7 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3.在途货物物权的法律适用(运输途中的动产)法律适用法第38 条:当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