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民法之成员权、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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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 年吉林省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民法之成员权、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民法之成员权民法之成员权【导语导语】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吉林省延边州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复习资料民法之成员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1.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权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用益权,可以共同或单独使用共有物,共同享有共有物产生的收益,而不是按份额分配,共同共有物往往是集合物,由全体共有人占有,对具体的物的占有,可以由个别的共有人为之。2.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全部共有财产不能全部处分,只能处分部分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享有的共有财产处分

2、权,只及于部分共有财产,不能及于全部共有财产。3.代表权共同共有人中推举一个共有人作为代表,其行为代表全体共有人的意志,为代表权。传统民法认为,该代表权既可依法定而发生,也可依经约定而发生。前者如家长权,夫对妻的代表权,均为某些法律所承认,因而家长对家庭共有财产、丈夫对夫妻共有财产,均有权做出处理的决定。4.优先购买权民通意见第 92 条规定:“共同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5.物上追及权当共同共有物受到不法侵夺时,任何共同共有人均享有物上追及权,得独自行使

3、这一权利以保全共有物,这是由共同共有人的连带权利引申而来的。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导语导语】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延边州事业单位通用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一)行政诉讼的原告1.原告的概念原告,是指有权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原告资格的转移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二)行政诉讼的被告1.被告的概念被告,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

4、机关。2.被告的确认(1)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和处理决定方面的任何实质性变更。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教师招聘、吉林省医院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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