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经济法之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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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 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经济法之消费者的权利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导语导语】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通用知识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

2、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经济法之消费者的权利经济法之消费者的权利【导语导语】吉林省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通用知识复习资料经济法之消费者的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设立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九项权利。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

3、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拒绝强制交易,即消费者有权按照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对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权拒绝。5.获取赔偿权。获取赔偿权也称作消费者的求偿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11 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2)服务的接受者;(3)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求偿的内容包括:(1)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生命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2)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已经成立。实践证明,消费者组织的工作对推动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健康发展,沟通政府与消

5、费者的联系,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充分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7.获得相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知识主要指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知识;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主要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及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有效解决方面的法律知识。8.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对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尊重各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关系到全国的安定团结,关

6、系到各民族的长久和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专条加以规定,是对消费者精神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监督权是上述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切实实现至关重要。这种监督权的表现,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表现力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10.个人信息权。又称消费者隐私权,指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职业、学历、住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血型、病史、消费习惯等所有私人信息不被非法收集和非法披露的权利。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了解更多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网。网址里将定期发布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吉林省教师招聘、吉林省医院招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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