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济学实践教学(1)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39516326 上传时间:2018-05-16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40.9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土地经济学实践教学(1)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土地经济学实践教学(1)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土地经济学实践教学(1)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土地经济学实践教学(1)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土地经济学实践教学(1)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土地经济学实践教学(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土地经济学实践教学(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土地经济学教学实习材料第 1 页 共 7 页土地经济学教学实习实习目的:运用土地经济学基本理论和方法,解决现实土地利用问题。实习方法: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实习内容:一、分析判断以下相关土地经济学案例,各类案例选做不低于两项。第一类土地保护案例之一【案情介绍】2003 年 2月,某县平南镇村民杨某在其居住村筹建砖厂,在未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农户签订租用土地合同,非法占用耕地 0.55 公顷,并进行平整场地,挖基搭棚等,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案例之二【案情介绍】2000 年 3月初,湖北省校江市顾家店镇罗家河村二组农民罗圣保在征得村长口头应允后,擅自在自家承包田里(属于基本农田)挖建了鱼

2、塘。4 月初,顾家店镇土地管理所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后,耐心地对其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并要求其自行填平渔塘,恢复耕种。罗圣保不仅不听劝告,反而强词夺理。随后,监察人员找到该村村长(兼职土管员) ,要求其协助处理这一违法行为。岂料,这名村长也以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为由拒不理会。案例之三【案情介绍】2005 年,某市某镇村民12 人合伙开煤窑,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村4 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级水田上建了3 座煤窑。该镇国土所工作人员发现后,5 次上窑制止,然而 , 窑主依然我行我素,拒不停工和复垦耕地,继续做着?发财梦 ?,至当年7 月底,造成了合计破坏耕地 2.1 亩的严重后果

3、。土地经济学教学实习材料第 2 页 共 7 页案例之四【案情介绍】甘肃省某村庄林场210 亩,多年来村委会将其林场中间空地开垦为集体耕地。后来为便于管理,村上将 70 亩耕地承包给本村村民马飞经营,村委会于1995 年 2 月与马飞签订了为期4 年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间, 因马飞连续两年未给村委会交纳水费,村上多次找马飞协商解决均未得到妥善处理,故村委会便给马飞停电26 天,由此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已另案处理 ) 。1999 年承包合同到期后,村上为了防止再度发生更多的耕地使用权纠纷,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马飞承包耕种的70 亩耕地收回。但马飞在合同期满后仍然继续经营耕种,村委会为了阻止马飞继续耕种

4、,于 1999 年 4 月上旬在没有耕种的 40 亩耕地内种植树木。案例之五【案情介绍】大村乡郑某全家5 口人,有砖木结构瓦房74 平方米。 2005 年 3 月,郑某以兄弟两家人口增多为由,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占地 180 平方米,建造4 间一楼一底住房。村组签字后,报云台乡政府。乡政府因郑某所申请的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没有同意。郑某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在建房过程中,乡政府工作人员多次到现场进行制止,郑不予理睬。之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在制止中收缴了部分施工工具,并于8 月10 日向郑某发出了违章建筑通知书, 限令其在10 天内自行

5、拆除已建工程返耕。对此,郑某不但不听 ,反而强行加紧施工, 于 9 月, 建成砖混结构、 有前后 4 个阳台、 外观装饰全部马赛克的两楼一底五间住房 , 占耕地 227.2 平方米。第二类土地资产与土地市场管理案例之一【案情介绍】1997 年 10 月,某市纺织公司经理王某以在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建厂的名义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建设用地,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其申请,将市规划区内20 亩闲置建设用地划拨给其供建设厂房等使用。王某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除对用地进行少量清理、平整工作外,并未投入生产。次年4 月,本市一家建筑公司欲在开发区兴建别墅,王某得知后,主动联系该公司。双方于7 月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以

6、每亩 4 万元价格成交。经群众举报,市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经一、二审法院依法审理,王某被判处2 年有期徒刑,缓期2 年执行,王某所获非法所得土地经济学教学实习材料第 3 页 共 7 页80 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被处以10 万元罚金。案例之二【案情介绍】1995 年,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在清理城镇规划区内土地市场的过程中,发现大沁他拉镇光明一村( 属城镇规划区) 与原旗粮食印刷厂于1995 年 3 月 30 日签订 房屋场地租赁同 ,并经公证机关于1995 年 3 月 31 日公证,房产管理部1995 年 4 月 5 日核发了房屋租赁许可证。光明一

7、村将原面包厂10 间厂房及其场地3020.16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原旗粮食印刷厂,租赁时间为 15 年,租金总计14.4 万元,当时已划给光明一村2.7 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粮食印刷1996 年 9 月 18 日获取城市规划许可证后,在该宗土地上新建房屋135.8 平方米和围墙等。对于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和新建房屋,奈曼旗土地管理局定性为: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多次要求租赁双方办理土地租赁的有关手续,承租方顶着不办。1996 年 5 月 23 日,奈曼旗土地管理局下达了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未果。根据有关的土地法律法规,1996 年 10 月 2 日,恭曼旗土地管理局下达(96) 第

8、 24 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例之三【案情介绍】1997 年 7月,河南省安阳市市民马某利用自己家地处商业繁华地段的优势,将位于安阳市老城区祖传的三间住宅房,以房权所有者的身份,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批后,办起了百货商店。 1998 年 9月,马某又将该房以月租金2500 元的价格,租给了本市居民郭某经营,并签订了租房协议,郭某预交了两个月租金5000 元。 1998 年 9 月 4 日,安阳市文峰区土地局以马某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土地用途为由,向马某下发了缴纳土地出让金2052.75 元的通知书,马某未作任何反应。随后在 9 月 16 日、 9 月 17 日,该局连续两次向马某发出

9、通知书,并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马某对此十分恼怒,在1998 年 9 月 18 日,向文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文峰区土地局乱收费和责令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要求法院明断。文峰区法院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原告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并连同地上的建筑物出租,理应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管理部门的被告,代表政府向原告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合法的,应予以支持。土地经济学教学实习材料第 4 页 共 7 页案例之四【案情介绍】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职业高中于1956 年组建,所占用的土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一直沿用多年。1997 年镇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决定对原集

10、镇进行改造,要求职业高中临街部分建两层楼建筑。由于经费困难,职业高中表示无力按规划承建,于是镇政府决定收回职业高中临街土地 598.5平方米,以每间 31.5 平方米为一宗地、 底价 3000 元进行拍卖。 各得主与镇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只规定了使用年限为70 年,未规定土地用途,镇政府并承诺给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公证处以此拍卖符合国家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为由给予书面公证确认。镇政府此次拍卖国有土地总得款97900 元。 1997 年 9 月,射桥镇政府拍卖国有土地一案被平舆县土管局查处。案例之五【案情介绍】1996 年 3月,某县工业局向县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计划

11、建立一个中型水泥厂。县政府研究批准后,与县工业局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手续。1997 年 5 月,水泥厂正式投建。原计划建房117 间,另建水塔一座和围墙等。但后来由于某煤矿在水泥厂地基下采煤 , 造成该厂厂区地面严重断裂,房屋变形,迫使水泥厂基建工程于10 月初下马,未如期完成厂建计划。适值此时,该县某镇上店村的20 户农户组成的汽车联运队正急于寻找停车场地。水泥厂建设停工,双方经协商于1997 年 12 月初签订了买卖房产、财产的合同。上店村的 20 户农民为甲方,县工业局为乙方。合同约定: (1)水泥厂现有房屋97 间及未完成的围墙等全部财产卖给甲方;(2) 乙方在

12、合同签订后半个月内将房产等的全部手续清点后移交给甲方,在全部手续清点移交后,甲方将价款 23 万元一次付清。1998 年初,汽车联运队在使用水泥厂土地的过程中,被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并查处。 20 户农民用地未成即诉诸法院。第三类土地权属案例之一【案情介绍】1983 年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设计队工人张建东、张建波随其父在野外开垦了一块荒地,种植土豆等蔬菜以解决家中吃菜问题。种至1992 年时,两兄弟因上山工作等原因,仅在此地边缘种植,其余大部分地未予种植。1994 年秋季,呼中区粮食局第四粮店工人刘宝在听他人说此地已几乎无人种植的情况下,遂与家人对此地进行了平整。1995 年春季,刘

13、宝准备在平整后的土地上土地经济学教学实习材料第 5 页 共 7 页种植时,张建东前来阻止,说此地是其早年开垦,这几年虽然未种,但并没有放弃使用权。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经呼中镇司法所主持调解未果。1996 年春,刘宝又准备在地里进行种植时,发现地已由张建东种上,遂向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此荒地是自己在1994 年秋开垦的,被被告种植为理由,要求两被告归还此地的使用权。案例之二【案情介绍】大岭山 ( 牛头山 ) 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葵山村境内,东至泉德公路, 西至葵山村耕作果园地,南至田地,北至村路,面积为38.9 亩。建国前后康美镇园内村的村民虽在该纠纷地葬坟、种树,70年代葵山村

14、的村民也有垦荒种植,但土改时该地的权属并没有确定。 1993 年 7 月间,葵山村引进省外贸纺织品进出口公司的资金,平整纠纷地准备建厂房,与园内村发生土地权属纠纷。双方均向南安市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土地权属归其村集体所有。案例之三【案情介绍】1998 年 11 月,江苏省高邮市龙奔乡周庄村村民陈锡安领取了由龙奔乡政府核发的 98084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后,便着手筹建住宅,不料遭到本村村民居永庆一家的阻挠。居家理由是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归居家享有,因为早在1989 年 5 月 5 日,龙奔乡政府已向其核发了186345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面对阻挠,陈家只得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出面处理。居家也通过咨询知

15、道问题出在两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遂于 1999 年元月状告高邮市龙奔乡政府违法向第三人陈锡安核发98084 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要求予以撤销。案例之四【案情介绍】某市河西农业生产合作社有土地2600 亩,其中社办工厂使用100 亩。 1960 年市政府为发展本市经济,振兴工业,将该社解体,2500 亩土地转给当时的友谊公社,农民全部农转非,原社办工厂被收为市属城市集体企业,1990 年以后,原合作社部分群众要求收回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要求赔偿。土地经济学教学实习材料第 6 页 共 7 页案例之五【案情介绍】某市福星公司因扩大再生产扩建厂房,急欲贷款, 2002 年 2 月 6

16、日,福星公司与该市神龙支行签订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由神龙支行贷给福星公司150 万元,以福星公司的办公楼、厂房作抵押担保,抵押物办公楼、厂房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16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扩建厂房后,生产能力增强,缺乏流动资金,福星公司又与该市某银行信贷部签订了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由信贷部贷给福星公司流动资金80 万元,以福星公司的办公楼、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90 万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福星公司无款支付,神龙支行诉至法院。信贷部得知此情后,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第四类土地管理案例之一【案情介绍】1999 年 4 月,常林实业公司向西部某市政府提出占用公路旁10 亩耕地、建立一个饮料加工厂的要求,并希望能尽快获得市政府的批准。某市政府经研究认为,饮料加工是一个很有前途的行业,既能够安置下岗工人,解决职工的就业问题,又能够给本地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决定为常林公司的创业计划一路开绿灯。针对常林公司提出的厂址要求,市政府集体研究认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