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讲义:物与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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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 司考民法讲义:物与有价证券司考民法讲义:物与有价证券2016 司考民法讲义:物与有价证券。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自然力 2、特征 (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 50 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 例外 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5)具有效用 (6)物

2、必须能够独立成一体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http:/ B、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 民通意见第 186 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比如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就是不动产,但收割后的农作物就是动产。 不动产:土地、房屋、其他地上定着物; 其他都是动产:汽车、飞机、轮船是特殊的动产。 (2)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 A、所有权人限制。 不动产中的土地、河流、森林等,只能成为国家或集体的所有权客体,任何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以外

3、的法人,都不能成为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B、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交付公示;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不经登记的不生变动效力。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城市房地产交易法规定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均须办理登记后才生效。 C、设立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动产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在担保物权中,不动产得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和留置权;而动产可设定质权和留置权。依担保法第 34 条的规定,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可设定抵押权。从物的性质上看,不动产多属于稀缺性资源,为了物尽其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他物权

4、类型要多于动产。 D、不动产发生相邻关系。 http:/ E、地域管辖不同。 因不动产发生的争议,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 1 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引起的民事诉讼,则依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F、权利转移时的形式不同。 不动产一般要求具备书面形式。 G、权利的限制有所不同。 法律对不动产往往有多种限制。 2、特定物与种类物 (1)概念 A、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特定物因其不可

5、替代性,故也称不可替代物。 B、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 1 吨煤、20 公斤大米等。种类物在交易时,具有可替代性,故也称可替代物。种类物如经当事人指定后,也可成为特定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 http:/ B、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当特定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该物于交付对方当事人前灭失的,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改负过失赔偿责任。而若以种类物作为债履行的标的物时,债务人不能以交付前物。已灭失作为免除交付的抗辩理由,仍需以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交付。 C、所有权移转时间不同。 特定物的转让,既可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

6、的时间,也可依约定或法定,以交付以外的方式确定所有权移转的时间。而种类物的转让,因交付前尚未特定化,故只能以物之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时间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这是依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而对物作的区分。 (1)概念。 A、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并不改变效用与性质; B、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 a、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如一辆汽车、一架钢琴等; b、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http:/ A、确立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共有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可分物,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对于不可分物,

7、只能作价值上的分割,而不能作实物分割,实物可归于一人,由其对他人所得作补偿,或者将实物出卖,分割所得价金。 B、确认多数人之债的性质。 对于多数人之债,须确认究属连带之债还是按份之债。当标的物为数人共有,标的物上产生的利益或负担自然也由共有人分享或分担。在标的物属可分物时,产生的利益或负担除法律有相反规定外,可作为按份债权或按份债务;在标的物属不可分物时,因产生的利益或负担属不可分债权或不可分债务,故在共有人之间发生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关系。例如楼房下水管因堵塞而需疏浚时,由于下水管是不可分物,属各层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所以,对疏浚费用各层房主负连带债务之责 4、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这是依物能否

8、重复使用而作的区分。 (1)概念。 A、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食物因吃而消灭,货币因使用而丧失所有权;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针筒、杯、碗等。 B、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车辆、电器、服装、房屋等。 (2)区分的法律意义。 http:/ 5、主物与从物 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把物分为主物与从物。 同属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构成主物和

9、从物关系。 (1)概念 A、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 B、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例如杯子和杯盖,其中杯子是主物,杯盖是从物。构成从物的要件: a、从物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物 b、主物与从物必须同属一人所有 c、只有与主物相配合使用才能发挥其最大效用,但是与主物配合使用的过程中只起辅助作用。 特别要注意的是,虽是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故房屋墙上的门、窗非从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相反约定时,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 http:/ A、担保法解释第 6

10、3 条的规定: a、在抵押权设定“之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意为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从物。 b、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人取得的抵押物之从物,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从物。 B、担保法解释第 91 条的规定: a、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b、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C、担保法解释第 114 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未将从物移交留置权人占有,则留置权的效力不能及于留置物的从物。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这是以物能否流通、在何种范围流通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 (1)概念 A、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B、限制流通物是指法

11、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如外币、黄金、公民收藏的文物和运动枪支等。 C、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土地、矿藏、淫秽书刊等。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流通物因能自由流通,无法律限制,故能成为任何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http:/ C、禁止流通物,是法律绝对不允许流通的物。法律对禁止流通物的规定,既见于民法通则,如国有土地所有权、矿藏、水流等,也见于行政法的规定,如食品卫生法对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类的禁止销售。违反法律对禁止流通物规定的行为,不仅流通行为无效,还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7、原物与孳息 这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物作的区

12、分。 (1)概念。 A、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B、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合同法第 163 条就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B、确定赔偿范围。 http:/ 条规定,对从事

13、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8、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内是否有所有人,物可以区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1)概念。 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如某人拥有的一台电脑;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2)区分的法律意义。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 79 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9、定着物与附着物 (1)概念 A、定着物是固定于土地并不能移动的有独立实用价值的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树木、沟渠等。定作物虽与土地连结,但不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故属独立之物; B、附着物是依附于不动产且分离后不能发挥效用的物,如霓虹灯、空调、浮雕、挂橱等。附着物虽能独立存在,但却需依附不动产才能使用或发挥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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