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南招警行测考试法律常识备考指导: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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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培训公考培训 第一品牌第一品牌“中公教育河南分校中公教育河南分校”为好友,第一时间获取考试资讯。在河南招警考试行测备考中,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的考点,我们要重点复习,今天中公教育河南省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是法律常识中的民法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要好好掌握。1.1.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依靠群众。(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9)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0)审判公开。(1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3)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14)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16)实行刑事司法协助。2.2.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1)立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或者控告、举报、报案、自首等材料,依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

3、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2)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3)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指依法享有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活动。(4)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 183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给人

4、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培训公考培训 第一品牌第一品牌“中公教育河南分校中公教育河南分校”为好友,第一时间获取考试资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5)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3.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

5、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程序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2)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3)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即在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或企业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4)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5)辩论原则。(6

6、)诚实信用原则。4.4.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1)第一审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由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判决和裁定等几个阶段构成。(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3)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上诉而发生,因此也叫上诉审程序。(4)再审程序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培训公考培训 第一品牌第一品牌“中公教育河南分校中公教育河南分校”为好友,第一时间获

7、取考试资讯。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系指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或在行政诉讼的主要阶段起指导和规范作用的准则。行政诉讼法特5.5.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原则主要有:复议当事人选择原则;具体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限制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6.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

8、相对人对下列九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范

9、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培训公考培训 第一品牌第一品牌“中公教育河南分校中公教育河南分校”为好友,第一时间获取考试资讯。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7.7.行政诉讼的

10、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由依次相互衔接的四个阶段构成,即起诉、受理、审理、裁判。(2)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从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8 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 offcn 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8.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

11、的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行政诉讼法解释第 57 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 offcn 成立或者无效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维持判决的适用条件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

12、律、法规正确,并符合法定程序。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从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来看,重作判决不是一个独立的判决,它是依附于撤销判决的一个从判决。重作判决的作出适用两个条件:(1)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判决;(2)同时认为如果被告不重新作出行为(新的行为)就不利于维护国家的利益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中公教育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

13、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公考培训公考培训 第一品牌第一品牌“中公教育河南分校中公教育河南分校”为好友,第一时间获取考试资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被告履行某种职责的判决,其实质是对被告不作为行为的一种强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如下:(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如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时,公民请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公安机关拒绝。(2)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即被告虽表示愿意履行职责,但履行不及时。人民法院作出履行判决时,应在判决中明文规定最后的履行期限。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对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定:变更判决只适用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判决。这种判决可以单独作出,也可同其他判决一并作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67 条的规定,赔偿判决的适用条件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offcn 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57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更多更多 备考复习资料备考复习资料 可以登录可以登录 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 查看各省市详情查看各省市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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