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土情联谊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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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土情联谊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谊会的名称 : 黄土情联谊会。第二条本联谊会为群众性学术团体, 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联谊会的宗旨 : 高举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收集、整理陕甘边、 陕北革命根据地和西北红军史料,研究、宣传南梁精神,宣传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等西北老一辈革命家的光辉业绩,宣传陕甘边、陕北根据地在中国革命史上“两点一存”历史贡献和西北红军的卓著战功,继承和弘扬革命先辈的光荣传统和革命精神,汇集、传播正能量,为实现中国梦,加油助力。第四条本联谊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甘肃省华

2、池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联谊会住所: 1、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北路11 号星舍大厦 1909 室。2、甘肃省华池县南梁镇陕甘边革命根据地南梁纪念馆。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联谊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关于南梁精神、陕甘革命根据地和西北革命史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活动。(二)为学习、研究、宣传南梁精神、陕甘革命根据地和西北革命史而开办网站、编辑出版有关书籍、学术专著和文学作品;举办讲座和展览、制作影视作品等。(三)组织、承办或参与对西北老一辈革命家的纪念、座谈、缅怀、祭扫等活动,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继承和发扬南梁精神的活动。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联谊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3、。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谊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联谊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谊会的意愿; (三)本人是陕甘边、陕北根据地老革命、老红军的后代。特殊情况除外。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由一名以上本联谊会理事提名,并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会员资格在本联谊会主办网站公布。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联谊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联谊会的活动;(三)获得本联谊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联谊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本联谊会的决议;(二)维护本联谊会合法权益;

4、(三)完成本联谊会交办的工作;(四)向本联谊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谊会, 并交回相关证件。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 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等。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不定期召开, 通常每年或两到三年召开一次。每四年选举一次本联谊会理事会。第

5、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领导本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审批关于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决定;(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 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6、本联谊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 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二)热心于本会各项活动,积极开展工作。(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5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 能坚持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第二十五条本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请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联谊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 报请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以任职。第二十七条本联谊会会长为本联谊会法定代表人。本联谊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联谊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 , 由副会长代行。第二十九

8、条本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联谊会经费来源 : (一) 捐赠;(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联谊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本联谊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

9、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本联谊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本联谊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本联谊会的资产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本联谊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对本联谊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10、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八条本联谊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 报民政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本联谊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一条本联谊会终止前 ,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 清理债权债务 ,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本联谊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本联谊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用于发展与本联谊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 2013年 3 月 23 日会员大会通过。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谊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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