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事业单位公基法律常识-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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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5 事业单位公基法律常识-民法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私人生活的基本法律,深深地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民法是一门看似简单实则很难的理论体系。民法理论主要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部分。从实在法上说,民法这一部分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

2、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二)自愿和公平原则1.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三)等价有

3、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五)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当然要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基本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政权力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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