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安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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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2015 淮安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地役权淮安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地役权一、地役权的概述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二、地役权的性质(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四、地役权的义务(一)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

2、供役地的使用。(二)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地役权的变动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最新招考公告、备考资料就在淮安事业单位考试网最新招考公告、备考资料就在淮安事业单位考试网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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