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门市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民法常识备考

上传人:shuim****xiang 文档编号:39485917 上传时间:2018-05-1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5江门市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民法常识备考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2015江门市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民法常识备考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5江门市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民法常识备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5江门市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民法常识备考(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2015 江门市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民法常识备考一、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因而享有对字号的名称权。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以业主为诉讼当事人。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三、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包括资金、实物以及技术等,法律未明确规定合伙人投

2、入的财产(即其出资)的归属,但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按照共有规则处理。(二)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每个合伙人仅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合伙人内部是如何约定债务承担的: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部分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其债权;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例题:甲、乙、丙出资 5 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答案:B2015 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即将发布,根据往年的情况可以推断 2015年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会在年后公布,也就是 2 月底或者 3 月初,时间已经不多了。如果对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有兴趣的考生现在就需要开始备考了。考生可以登录广东中公事业单位招聘网查看 2015 江门市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http:/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