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基概念之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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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公教育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52015 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基概念之民法(一)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基概念之民法(一)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 际运用能力。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 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以下,就对民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 生记忆。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例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

2、)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 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十六周岁以上 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 12 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

3、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民法通则第 13 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 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 12 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民法通则第 13 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中公教育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

4、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 2 年,出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 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 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4.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 义务的组织。我国法人可跟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5.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 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与其他财产权比较,有如下特点:(1)物权是绝对权。即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而债权是相对 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2)物权以物为客体。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意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具有 一定实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 的客体。(3)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4)物权具有排他性。(6)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能够引起债的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中公教育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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