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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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辩 护 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你院指定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告人李燚的辩护人参加本案诉讼,依职责为被告人李燚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我了解了本案相关事实,并查阅本案材料,向被告人核实了相关事实,根据前面法庭审理中查明的本案事实,我为被告人李燚作如下辩护发言:2012 年 5 月 15 日,被告人李燚在草海镇板桥村委会板桥小学厕所内与同学寸杰发生口角并发生打架事件,杨文宣在劝架的过程中,首先推打了被告李燚,为此两人发生打斗,在其过程中,李燚用水果刀将杨文宣、寸杰刺伤,杨文宣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就此事实,在前面的法庭审理中已经法庭查清,我对此没有异议,被

2、告人用水果刀刺伤杨文宣的行为已涉嫌构成伤害罪,我没有意见,请法庭依法确认。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涉嫌构成犯罪,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减轻、从轻情节:一、被告人李燚出生时间为 1998 年 3 月 11 日,案件发生时间为 2012 年 5 月 15 日,被告人案发时年龄为 14 岁零 2 个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三款规定,依法应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由此,被告人从法律上具备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二、被告人在案件发生后,由其亲属陪同到草海派出所主动投案,并且如实陈述了本案事实,且已经法庭查证属实,其- 2 -自首情形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属自首,依法应受到从

3、轻或减轻处罚。三、受害人杨文宣从 2012 年 5 月 15 日被伤后,在县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其医疗费已由被告家属全额结付,且在住院期间,从始至终均由被告家属全程陪护,并承担了伙食费用。由于被告家属对原告方受伤后,积极配合治疗,并承担了费用,证明被告方积极抢救治疗伤者,并支付费用,从法律上具备了酌定的从轻情节。四、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李燚在板桥小学读书期间,表现好,并无不良记录,在派出所无违法犯罪记录,与同学相处较好,本次涉嫌犯罪属初犯,且为在校学生,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的表现,具备了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以上几方面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进行处罚时,适用减轻情节进行处罚。对被告人李燚的量刑建议:本案中李燚涉嫌故意伤害为重伤,其法定基准刑为 34年有期徒刑,且有增加值和减少值。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建议法庭对其处罚量刑时免予刑事处罚。此致辩护人:李金华 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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