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39458231 上传时间:2018-05-16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6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 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 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 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3、保障性,

2、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 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 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 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1;(5)生活护理费;(6)丧葬补助金;(7)供养亲属抚恤金;(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

3、劳动能力鉴定费。(10)康复性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的 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 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3)伤残等级

4、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 70% 和 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 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 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立法信息【颁布单位】西藏自治区

5、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 2004 年第 65 号【颁布时间】2004-11-19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 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1(以下简称条 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均有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6、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 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四条 工伤保险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 集,分级管理。驻拉萨地区的自治区区直、中直企业及其

7、职工,以及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自治区的工伤保险;拉萨市市直企业及其职工、在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加拉萨市的工伤保险;驻地区的区直、中直和拉萨市市直企业 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 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工伤保险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四)依法应当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

8、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 伤保险费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 60%征缴;高于 300%的,按 300%征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

9、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风险储备金,储备金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建立,按统 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当年征缴总额的 1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统筹地区储备金 历年滚存结余超过当年基金应征缴总额的 5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突发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不足使用 的,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行署)垫付。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率按照国家公布的工伤保险行业类别确定,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用人单 位的缴费费率为行业基准费率,即职工工资总额的 0

10、.5%,不实行费率浮动;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 和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为行业基准费率,即职工工资总额的 1%和 2%, 费率实行浮动,每两年浮动一次。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两年对二类、三类 行业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在行业基准缴 费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20%,即二类行业为 1.2%,三 类行业为 2.4%;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150%,即二类行业为 1.5%,三类行业为 3%。下浮 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80%,即二类行业为 0.8%,

11、三类行业为 1.6%;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 准费率的 50%,即二类行业为 0.5%,三类行业为 1%。评估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不 得向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 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差,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率高,使用工伤保险费 超过单位缴费总额 25%的,费率上浮到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一档;超过 50%的,费率上浮到行业基准 费率的第二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好,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率低,使用工伤保险费低于单位缴 费总额 25%的,费率下调到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一档;未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费率下浮到 行业基准费率的第二档。第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一)工伤医

12、疗费;(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五)生活护理费;(六)丧葬补助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工伤认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 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照规定时限进

13、行申报的, 经报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的,可以不提供);(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 相关证明材料:(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证明或者判决书;(二)因公外出

14、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 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 者相关证明;(四)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出具的证明;(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 录、病历复印件和死亡证明。第十四条 劳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