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侵权案--一起返还产权证之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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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007 年重庆某大学教职工在选购本校内“新建集资房”时,应重庆某大学要求, 除了提供身份情况外,还要提供之前的其他房屋产权证(该产权名为“新苑小区”),以备相关部 门对教职工购房资格的审查。在“新建集资房”购房程序结束直到教职工入住,重庆某大学也没有将教职工提交的房屋产 权两证(即“新苑小区”产权)返还给教职工。教职工以所交付的产权两证仍属于自己所有,重庆 某大学无

2、权永远占用为依据,起诉到北碚区法院。一审法院以教职工交付房屋产权两证系履行合同行为为由,判决驳回教职工的诉讼请求,为 此,教职工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我作为重庆某大学教职工的代理律师,针对 一审判决,发表了以下上诉观点:一、一审法院超出教职工的诉请范围,在重庆某大学没有提出反诉和另案起诉的情况下,作 出错误审理和判决。(一)重庆某大学合同履行之主张与教职工物权侵权之诉分属不同的“诉请”。教职工的请求是基于物权之权利,是教职工以自有产权的涉案房屋产权两证被被告无理长期 扣留,妨害权利人行使物权,形成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故提起诉讼。而重庆某大学的请求是基于 “产权转让”债权之权利。教职

3、工的物权早已形成在先,且至今仍然存在(产权部门的登记的产权 人是原告),而重庆某大学是否享有对涉案房屋的债权,仍争议不下,悬而未决。因此,重庆某大学的债权关系,与本案的物权之侵权关系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请求, 重庆某大学的请求,当属“新的诉请”,应当另案处理,在重庆某大学没有提起“反诉”和“另 案起诉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完全围绕重庆某大学的请求进行审理,为程序错误。(二)本案诉之标的物为“产权证”,而非“房屋产权”。重庆某大学举示的大量证据,如购房协议、购房方案、选房须知等都是围绕 “产权回收”,即,将教职工的产权转让给重庆某大学,因此,重庆某大学所称的合同履行行为 的合同标的物当属“产

4、权”,而非“产权证”。即使教职工交付涉案产权证是“产权回收”合同履行中的一部分,因合同的最终目的是“产 权回收”或“产权转让”,交付产权证也最多是基于“产权回收”之合同义务而产生的附带义务, 况且,产权证因不具有“物”的价值,不能成为合同履行的标的物。在“产权回收”之合同权利 义务未经另案处理的情况下,交付产权证强行作为本案的反驳理由显然是错误的。(三)一审法院的权利确认之审理不仅超出本案的审理范围,是对教职工诉权的严重践踏,更 违背法律之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5、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行而占有原告的有关权利证书,属有权占有、”来看,一审法院将本案审理的重点放 在“确权”之诉中。而本案教职工的主张是要求返还产权证,停止侵权行为,是教职工对其物权 保护而提起的侵权之诉。2、按照其审理思路,如果是对涉案物权的确认,那么,在产权部门对涉案房屋产权的登记主 体仍是原告的情况下,物权的主体当属原告,而非被告,此为不容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此也予 以认可),无需审理。如果是对产权证归属的确认,因产权证是产权人行使物权的重要凭证,与物权具有不可分离 性,分离则毫无价值。在产权仍属于原告的情况下,产权证也理应属于

6、原告,是教职工物权完整 性的保证。一审法院对产权证归属的确认不仅没有任何意义,将产权证确认给被告更违背了法律 之规定,是明显的错误认定。二、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法律,对案件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一)一审法院将产权证与产权相分离,而认定重庆某大学享有对涉案产权证的“占有权”的 认定不仅曲解法律,更是对教职工物权权利的侵害。即使原、被告之间存在关于“产权回收”之合同关系,产权证作为物权的证明凭证,与物权 不能分离而单独作为法律上的“物”,其并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功能。根据物权 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 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

7、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教职工为了其物权的完整性,依法要求重庆某大学返还产权证,停止对物权的侵犯, 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一审法院错误理解相关法律,将产权证作为单独的“物”,而认定重庆某大 学享有对该“物”的占有权,是明显的审理错误。(二)在物权仍然属于教职工的情况下,在重庆某大学没有提起合同之债诉讼的情况下(况且, 其合同履行之说并不成立),在产权部门没有对涉案产权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教职工的物权之权利 优先于重庆某大学债权之权利,此为物权优先于债权。三、即使按照重庆某大学即西南大学和一审法院的审理思路

8、,本案教职工交付两证是在履行 合同(此主张一审法院在西南大学没有提出反诉和另案起诉的情况下,本不应对此审理),那么, 一审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也是明显违背法律和事实,为错误判决。其审理重点为:教职工交证是否为西南大学“学府小区”集资建房协议书(简称建房协 议书)中条款的组成部分之一,即教职工的交证行为是否为履行建房协议书的合同行为。(一)建房协议书中并没有教职工交付产权证的条款约束,教职工交付两证不构成建房 协议书的合同条款,教职工更没有此合同履行义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

9、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方(西南大学)联系集资房商业按揭贷款事项。具体安排见选房须知”。由此认为,选房须 知是建房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但,此条是关于联系集资房按揭贷款安排事项的约定条款,并未提到交付两证的条款约定。 本代理人和本案当事人并不否认选房须知里有交付两证的通知或约定(而这里的交证是购房过 程中的资格审查程序),但因建房协议第六条第(八)条,不是关于交证的条款约定,选房须 知更不是建房协议书第六条第(八)条之条款的组成部分,因此,引用此条来说明交付两证 成为合同义务的说法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引用了建房协议书第七条第(三)条之约

10、定,该条款明确规定,“未尽事宜按 购房方案执行”。但购房方案对教职工的涉案房屋不具备约束性。(1)哪些属于未尽事宜,该条款没有明确的表达,而从整个建房协议书中,也看不出哪些 属于没有尽到的事宜,实际上整个建房协议书已经明确完备,不存在未尽事宜。(2)购房方案里并没有明确要“回收”的具体房子为涉案两证所载明的房产,对条款没有 涉及到的事项,且当事人对此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法官的主管臆断和没有事实根据的 推测。一审法院关于“安居房所指向的房屋,就是其所交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记载项下的房屋。”不能成立。(3)从西南大学提供的证据来看,案件中,所谓的“回收”或“回购”条款,是“原购

11、学校住 房”,是学校的原产权房,而非向开发商购买的学校外的从来就没有成为过学校住房的私人房屋 产权。而教职工的产权房是教职工从嬴丹公司购买的私人住房,这里有房屋买卖合同、购房票据、 房产部门的登记资料等一切证明教职工私有产权房屋的有效证据。(二)教职工的交证行为是整个选房(即选“学府小区”房)的程序性行为,归属于集资购房的 资格审查过程的行为。教职工当初之所以交出产权证是因为被西南大学告知: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规定,集资建 房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资格是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的,交 产权证是应政府主管经济适用住房部门审查购房者现住房状况的要求所必须履行的一个法律程序;

12、 交产权证是政府要求,不是西南大学的要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 号)第 22 条“申请人应当持住房证 明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 23 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 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的规定,原告应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被告,以便集 中申请,待审查完毕即退还。再根据所谓的选房须知的内容来看。它开宗明义地表达了“为顺利完成学府花园选房工 作,让参加集资建房的教职工顺利选到合适的住房、使选房后需要贷款的教职工顺利申请到贷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

13、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贷款工作顺利进行。它的内容不具备合同条款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更谈不上让原告在不应该 的时候提前履行本来应当以后同时履行的三项义务中的一项。所以,一审判决对“原告向被告交 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是履约行为”的认定是站不住脚的。现在,“学府小区”集资房早已审查完毕,且教职工已入住至今,按照程序规定,西南大学 理应将收取的产权证退还给教职工。(三)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一审原、被告之间存在关于房屋产权转让之条款约定,则此 产权转让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或根本没有生效。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14、“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 力。”该条明确了这样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不能适用于关于“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 让的。”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如果说一审原、被告之间转让该房屋产权,应当报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此为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本案所谓的房屋产权转让并没有经过批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 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而本案的房屋产权转让,双方没有签订 转让合同,只是一审法院以推测和臆断的方式,认定双方存在房屋产权转让合同,而此合同只是 从双方行为上进行推断,并没有书面的转让合同。(四)如果按照一审法院的思路,教职工交付产权两证是为了履行产权转让之合同义务,则西 南大学收取产权两证的行为是无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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