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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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等三类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发布单位】 卫生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效 力】【备 注】近来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接到多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特定物品能否作为食品原料。为方便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增加食品卫生工作的透明度,特就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1.卫生部于2007年发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6号) ,规定新资源食品包括:(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

2、料;(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批准。2.卫生部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51号) ,公布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名单当中的物品,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又于2010年发布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 (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名单中的菌种可用于生产普通食品。3.卫生部1998年下发关于1998年全国保健食品市场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卫监法发1998第9号),将新资源食品油菜花粉、玉米花

3、粉、松花粉、向日葵花粉、紫云英花粉、荞麦花粉、芝麻花粉、高梁花粉、魔芋、钝顶螺旋藻、极大螺旋藻、刺梨、玫瑰茄、蚕蛹列为普通食品管理。4.已经获批使用的新资源食品原料名单,可访问卫生部网站新资源食品名录栏目查询。二、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原料的界定与管理1.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公布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保健食品原料的具体管理规定,请参照该通知。2.卫生部2007年、2009年分别发布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7274号) 、 关于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函2009326号) ,规定我部2002年公布的

4、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100 号)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有关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问题,请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咨询。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0 年 11 月 9 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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