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39452975 上传时间:2018-05-15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栖政字2011166 号)精神,为组织实施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三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由区人才办、开发区组织人事处、大学城组织人事处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符合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规定的海外留学归国人才、港澳台及外籍人才、国内高层次人才。第四条 初创式申报人,是在我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含技术入股)。嫁

2、接式申报人,须担任引进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持有新设立企业 30%以上的股份(含技术入股)。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第五条 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行常年网上申报,由市相关部门每年组织集中评审两次。第六条 申报工作由区人才办、区人社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2第四章 政策兑现第七条 区人才办、开发区组织人事处、大学城组织人事处按“统一受理、分项办理”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第八条 根据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年度目标,每年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入选者所能享受的扶持政策,进行统一拨付,年底集中核算。第九条 根据市、区拨付比例

3、,入选重点扶持项目落户街道的,按照区、街各 50%兑现 1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落户行政区重点园区的,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现 1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街道、行政区重点园区落实不低于 300 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 300 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区发改局协调。落户开发区、大学城重点园区的,由开发区、大学城兑现 10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开发区、大学城协调落实不低于 300 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 300 万元的融资担保。根据市、区拨付比例,入选扶持项目落户街道的,按照区、街各 50%兑现 5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落户行政区重点园区的,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兑现 50

4、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街道、行政区重点园区落实不低于 150 万元的创业投资和150 万元的融资担保,由区发改局协调。落户开发区、大学城重点园区的,由开发区、大学城兑现 5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根据项目需求,由开发区、大学城协调落实不低于 150 万元的创业投资和不低于 150 万元的融资担保。第十条 入选者创办的企业落户后,结合企业运作的实际需求,可以分别向行政区、开发区、大学城提出申请,经专家评3审,根据评审结果,由区财政、开发区、大学城按照企业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三年内给予企业总额 100 万元至300 万元的贷款贴息。第十一条 入选者创办的企业落户在行政区的,街

5、道、行政区重点园区提供不少于 100 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区财政对承担免租任务较重的行政区重点园区予以相应租金补贴。落户在开发区、大学城重点园区的,由开发区、大学城重点园区提供不少于 100 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区里为入选者提供不少于 100 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十二条 由三区共同出资设立首期规模为 6000 万元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外高科技人才以其科研成果或专利发明在我区创办的企业。第十三条 区工商分局、开发区工商分局负责落实技术成果入股的相关规定以及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可相对分离事项。第十四条 由区人才办、开发区组织人事处会同大学城相关处

6、室协调驻区高校、科研院所每年拿出 5 个教授、研究员岗位,定向提供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入选者。第十五条 区人才办、开发区组织人事处、大学城组织人事处牵头启动“创业导师行动”,邀请高校专家和成功创业的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为入选者提供相关辅导服务,由区财政、开发区财政提供创业导师津贴。第十六条 每年在南京大学纽约大学理工分校创新创业学院,举办一次高级研究班,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企业家进行4讲学,同时,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入选者赴清华、北大等知名高校进修深造,全年免费对入选者提供不少于 40 学时的培训。第十七条 根据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计划相关规定,由区发改局,开发区、大学城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市发改

7、委落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奖励,协调市金融办对社会创投机构的风险补偿、对社会担保机构的补贴、对入选者创办企业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第十八条 区财政、开发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按入选者创办企业获利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区以下留成部分,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部分科研设备和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由区人社局,开发区、大学城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确保入选者享受免税政策,或由区财政、开发区财政按 50%给予补贴。第二十条 区人社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处、大学城组织人事处负责协调为入选者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南京蓝卡”,协调落实相关市民待遇及特殊政策

8、;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签注、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境外驾照换领;区卫生局负责为入选者落实免费健康体检及疗养,并在辖区内设立医疗服务绿色通道;区教育局负责落实入选者子女入学事项及相关补贴。第二十一条 政策兑现一般应在申请资料齐全、正式受理后 30 日内办结。第二十二条 本区其他文件政策与本细则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5第五章 组织保障第二十三条 区人才办、开发区组织人事处按照栖霞区“134 计划”目标分解,牵头组织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三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公布。第二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区领导与入选者挂钩服务制度。第二十五条

9、 区委宣传部、开发区宣传处负责做好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等的宣传工作。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未特别说明的,重点扶持项目由市财政承担。扶持项目落户在街道的,由区和街道各按 50%承担;扶持项目落户在行政区重点园区的,由区财政承担;扶持项目落户在开发区、大学城重点园区的,由开发区、大学城承担。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办、开发区组织人事处、大学城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6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宁栖政字2011166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创

10、业家培养计划,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三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由区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和落实相应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符合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规定的条件。列入中央“”和南京市“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优先入选。第四条 申报人是在我区创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研发投入达到同等规模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第五条 科技创业家培养计划实行网上集中申报。申报工作由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报市有关部门评审一次。第六条 区科技局按“统一受理、分项办理”原则,协调落实相关扶持政策。7第四章 政策兑现第七条 区发改局负责根据入选者

11、所创企业实际需求,协调落实不低于 1000 万元的融资担保,并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二年的贷款贴息;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在市创投资金匹配入股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意愿,协调区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再给予一定比例匹配入股。第八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进入街道(园区)提供的企业加速器和中试基地的,免收两年场地租金。第九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参照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市级财政补贴基础上,由区财政对企业所得税差额部分给予全额补贴。第十条 对入选者所创企业,由区发改局、区科技局等负责落实本部门涉及的区级产业和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事项。第十一条 区财政按照市、区 1:1 的拨付比例,兑现入选

12、者所创企业新建市级“三站三中心”的资助,落实承担省级以上产业和科技专项、新建省级以上“三站三中心”的配套奖励。第十二条 入选者所创企业参加政府主导资金采购招投标的,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加分政策。第十三条 入选者及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和科技领军人才首次在我区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按照市里有关政策视同南京户籍市民;区财政对入选者按入选或引进之日起五年内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购房补贴。8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制定个性化培养专案,为入选者及其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知名机构专业化咨询顾问服务。 第十五条 入选者同时享受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相关政策。第十六条 政策兑现一般应在申请资料齐全、正式受理后30 日内办结。第十七条 本区其他文件政策与本细则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第五章 组织保障第十八条 区人才办牵头组织对街道、部门、园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三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公布。第十九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区领导与入选者挂钩服务制度。第二十条 区科技局负责牵头制定和落实企业经营业绩、项目进展季报制度,建立跟踪机制。第二十一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政策内容、典型事例和经验作法等的宣传推广。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