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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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

2、意和国家有关主管 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无效合同产生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一)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尔后合同被仲裁机关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仲裁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合同

3、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12 月 30 日,镇平农行与淀粉厂及安子营乡政府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淀粉厂向镇平县农行借款 67 万元,贷款期限自 1998 年 12 月 30 日至 1999 年 10 月 30 日止,用于企业流资。由安子营乡政府农经站担保。合同签订后

4、,三方均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安子营乡时任乡长贺红旗于 1997 年 2 月 25 日在该合同上签署“同意由农经站担保”字样。签约当天,镇平县农行支付了贷款,淀粉厂在借款借据(债权凭证联)借款人栏加盖了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李守军私章。借款到期后,淀粉厂法定代表人李守军于 2001 年 11 月 21 日签收了镇平县农行发出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12

5、月 30 日,镇平县农行与淀粉厂所签借款合同,是淀粉厂归还了原来的借款 45.7 万元及相关利息后形成的新贷还旧贷的换约。1997 年 7 月 4 日镇平县乡镇企业管理委员会镇企字(1997)第 009 号文“关于安子营乡申请设立造纸淀粉厂报告”的批复,同意该乡设立造纸淀粉厂,企业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制,业务上隶属乡企业办公室指导,据镇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显示,李守军与安子营乡政府于 1997 年 6 月 20 日签订的联股协议,李守军投股 180 万元,安子营乡政府入股 20 万元。另,镇平县农行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时间为 2001 年 12月 29 日(有原审法院为其开据的收取诉讼费的票据)。

6、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镇平县农行与淀粉厂所签借款合同自愿、合法,属有效合同。镇平县农行履约支付贷款后,淀粉厂在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归还,实属违约。镇平县农行请求淀粉厂归还贷款本息合法,依法应予支持。镇平县农行与安子营乡政府所签保证担保合同,因违反担保法第四条的规定,属无效合同。自 1999年 10 月 30 日主合同履行期届满,至 2002 年元月镇平县农行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限,其未举证证明其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向担保人即安子营乡政府主张权利。因此镇平县农行向安子营乡政府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安子营乡政府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镇平县农行起诉所依据的借

7、款合同,借款人加盖该企业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实属企业贷款,而非李守军个人贷款。因此其请求李守军偿还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镇平县农行于 2001 年 11 月 21 日发出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67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1998 年 12 月 30 日至 1999 年 10 月 30 日按月息 5.8575计付,此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滞纳金标准计付)。二、驳回

8、镇平县农行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110 元,由淀粉厂负担。镇平县农行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我行与安子营乡政府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乡政府在 199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0 日内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应依该期限确定乡政府是否承担责任,原审认定我们未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乡政府主张权利,判决乡政府免除担保责任实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安子营乡政府答辩称:1.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乡政府系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违者担保合同无效。原审认定担保合同无效正确。2.担保合同无效,其合同条款也无效,镇平县农行在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乡政府主张权

9、利,乡政府的担保责任应予免除。李守军答辩称:该笔借款系淀粉厂所借,我仅是以淀粉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我本人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0 日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安子营乡政府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 1998 年 12 月 30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0 日,在此期间内,安子营乡政府可以随时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安子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由淀粉厂归还镇平县农行贷款本金 67 万元及利息(利息自 199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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