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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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特区的社会秩序,促进特区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暂住人员,是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在特区居留七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申办暂住证。具有蓝印户口的暂住人员的户口管理适用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深圳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是暂住人员户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派出机关)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员户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劳动、人事、城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公安局做好暂住人员户口

3、管理工作。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2居民委员会、屋村管理处、招用暂住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派出机关管理暂住人员户口。第四条 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暂住人员户口管理职责,坚持公开、便民、高效、文明的管理原则。第二章 暂住户口登记第五条 暂住人员应当在特区居留满七日以前,由申报义务人持暂住人员居民身份证和进入特区的有效证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第六条 从事劳务的暂

4、住人员,其暂住户口登记的申报义务人为用人的单位或者个人。非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其暂住户口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暂住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申报;(二)暂住非出租房屋的,由户主、房屋业主或者暂住人员本人申报;(三)暂住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第七条 暂住户口登记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姓名、性别;(二)居民身份证号码;(三)常住户口地址;(四)暂住地址;(五)暂住期限;(六)暂住理由;(七)其他必要事项。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5、 http:/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3第八条 公安派出机关进行暂住户口登记,应当发给暂住人员暂住户口登记凭证。暂住户口登记凭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第九条 暂住户口登记申报的期限届满,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第三章 暂住证办理第十条 暂住人员在特区居留两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居留两个月届满十五日前向公安机关申办暂住证。第十一条 暂住证分为两种:(一)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申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二)非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申办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暂住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制作。第十二条 劳务暂住证由用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申办。非劳务暂住证按下列规定申办:(一)暂住出租房屋的,

6、由出租人申办;(二)暂住非出租房屋的,由户主、房屋业主或者暂住人员本人申办;(三)暂住宾馆、旅店、招待所的,由暂住人员本人申办。第十三条 申办劳务暂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暂住户口登记凭证;(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4(三)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证明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聘用、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的证明;(四)暂住出租房屋的,应当出具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

7、的房屋租赁合同;(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申办非劳务暂住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暂住户口登记凭证;(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固定、合法居所证明,暂住出租房屋的,应当出具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申办暂住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给暂住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理由。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由市公安局决定。第十六条 暂住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姓名、性别;(二)居民身份证号码;(三)暂住地址;(四)暂住证有效期限;(五)其他必要

8、事项。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5第十七条 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发放暂住证后,应当及时通知暂住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关备案。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按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成本收取工本费。第十九条 暂住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向原办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持暂住证的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以在特区居留,可以凭证进出特区。第

9、二十一条 持非劳务暂住证的暂住人员从事劳务活动的,应当先向公安机关申办劳务暂住证。第二十二条 持暂住证的暂住人员,暂住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变更后的暂住地公安派出机关申报;受理申报的公安派出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原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关备案。第二十三条 用人的单位或者个人与持劳务暂住证的暂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办理暂住证的公安机关申报。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和妥善保管暂住户口登记凭证或者暂住证(以下统称暂住证件),以备查验。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查验暂住证件,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0、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暂住证件,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暂住人员在被查验暂住证件时因情殊情况未能随身携带的,可以说明已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暂住证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核实。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因执行公务的需要可以依法扣留暂住证件,但应当给当事人开具扣留凭证,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暂住证件。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6第二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他人的暂住证件。第二十九条 暂住人

11、员遗失暂住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或者办证机关申请补发暂住户口登记凭证或者暂住证,受理机关应即时补发暂住户口登记凭证或者在十五日内补发暂住证。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机关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员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暂住证的情况,建立暂住人员户口档案,定期制作暂住户口统计报表,加强对本辖区内暂住人员的管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代办暂住证件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暂住证件。第三十二条 招用暂住人员或者为暂住人员提供居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暂住证所需的资料。第三十三条 招用暂住人员或者为暂住人员提供居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暂住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对暂住

12、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第三十四条 公安人员履行暂住人员户口管理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敲诈勒索、徇私舞弊,不得打骂、虐待或者侮辱暂住人员。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申报义务人为暂住人员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申报义务人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按未登记暂住人员的数量每人五十元对申报义务人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 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申办暂住证的,责令限期补办;申办义务人为暂住人员的,处以一百元罚款,申办义务人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按未办暂住证人员的数量每人二百元对申办义务人处以罚款。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取

13、得暂住证的,暂住证予以缴销,并按所办暂住证的数量每份二百元对行为人处以罚款。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7第三十八条 暂住地址变更而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元罚款。第三十九条 招用持非劳务暂住证的暂住人员从事劳务的,每招用一人处以一百元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为他人代办暂住证件牟取非法利益的,收缴已办理的暂住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所办暂住

14、证的数量每份三百元对行为人处以罚款;伪造、变造、涂改暂住条件的,没收制作工具和违法所得,按假证的数量每份六百元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对行为人处以二百元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对行为人处以二百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非法查验、扣留、损毁暂住证件,行为人为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行为人为其他人员的,处以三百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没有进入特区的有效证件或者没有暂住证件而在特区居留的暂住人员,由公安机关移交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遣离特区。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裁决,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机关裁决。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暂住证申请、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安局或者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免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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