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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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木萨尔县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一、每月召开一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研究、部署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部署下步 工作。 二:2009 年煤矿安全生产调度会召开时间:由原来每月 25 日调整为每月 28 日。 三、安全例会时间夏季上午 10:00,冬季:上午 10:30 准时召开,开会迟到者每人罚款 500 元,旷到者每人罚款 1000 元。 四、参加人员:煤炭局全体工作人员,各煤矿业主、矿长、工程师。 五、例会组织:由局安监室负责组织、召集、纪录会议 内容,并提前做好资料准备工作。六、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新安监非煤字2010157 号关于

2、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火工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火工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自治区企业,有关中央驻疆企业: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火工品、重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防止发生丢失、被盗或其它安全生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非煤矿山火工品和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非煤矿山火工品、重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产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从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积极主动、全面扎实地做好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研究,立即对本地区、本企业加强非煤矿山火

3、工品、重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并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措施严,切实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督促相关部门对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及运输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和重要设施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确保处处有人管,事事有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和其他实施爆破作业的采掘施工企业要加强对火

4、工品的购买、运输、储存、领退、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火工品领退制度和现场交接班制度,建立火工品登记台帐,重要部位要有专人看管。要加大安全投入,配齐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严防出现火工品被盗、丢失等问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罐装零售,加强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资质和条件查验登记制度,完善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监控手段和措施,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落实各项措施、明确各级责任,确保不发生被盗、丢失和生产安全事故。三、加强

5、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强化非煤矿山火工品、重点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产品供应、销售、购买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等落实情况,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停产整顿或资源整合矿山火工品管理情况,已确定关闭矿山和非法采矿窝点火工品的清理和收缴情况。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实施动态监督,及时掌握有关情况。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火工品、重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

6、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提高操作人员技术素质。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才能上岗。要重点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爆破工、炸药管理员、剧毒化学品保管员等关键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确保以上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管理执法程序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

7、时,应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对个人处以 50 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

8、事人。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 5 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五、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当场改正或者整改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或整改,不能当场改正或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或整改。(二)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三)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

9、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 10 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四)生产经营单位完成整改和已到整改期限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进行复查,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予以查封或

10、者扣押,并在 15 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 48 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立 案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除依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二、对拟立案查处的案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上相关的资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

11、并在 5 日内补办立案手续。三、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确实需要终止或撤销的,应写出书面报告,由批准立案的单位负责人审批。调查取证一、对已立案的案件,应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 二、在调查中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记、现场笔录等。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在询问前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及证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询问时应当做好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笔录应交被调查人(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

12、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笔录涂改处应由被调查人签名、押印。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押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 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调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并由当事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在材料上注明。 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证据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填写抽样

13、取证凭证,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和被抽样取证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象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八、对涉及专业问题的,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检验单位或有专业知识、技术能力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填写鉴定委托书。技术鉴定单位或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

14、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在 7 日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可以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十、 案件调查结束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整理案件证据,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

15、)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 (四)违法案件或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案件移送书 ,移送有关部门或者移送同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处罚一、经立案审理,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分别给予以下种类的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16、(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六)吊销有关证照;(七)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由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决定,由发证机关作出。三、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消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处 3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 3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在案。四、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受送达人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五、 行政处罚告知书由负责案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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