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北京法院着手解决“同案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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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月 1 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在法院院长会上表示,北京法院今年 将探索建立相关业务庭室、审判组织间的法律观点协调机制,加大案例指导的力度,努力改变以 往有些案件“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努力做到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决结果基本一致和不同法 院对同一法律、法规适用意见基本一致,使裁判结果尽可能地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秦正安说,由于近年来新型、重大、疑难案件

2、不断增多,加之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一些法 官受生活阅历、知识水平的限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新型、重大、疑难案件审理的需要,有 些案件在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上不尽一致。为了纠正此类问题,北京法院系统今年将探索建立相 关业务庭、审判组织之间的法律观点协调机制,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疑难案件研讨等制度的作 用,统一裁判标准。同时,北京市高院今年将在提高法律问题的可预见性上下功夫,加大案例指 导的力度,凡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案例,则及时归纳法律要点,对各法院类似法律问题的适用形成 指导意见。今年,高级法院就计划出台有关相邻关系、公司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此外,秦正安还提出,劳动争议案件、金融类案件等,都

3、是容易发生司法尺度不统一的案件 类型,北京一些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尝试着成立专门合议庭进行专业化的审理。(记者李松黄洁)来 源:法制日报杨文战律师点评:都是在北京,同样的案件,不同法院产生不同判决,甚至同一法院产生不同判决和认定的事 情,身为北京律师也是不断有见到或听到。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同样的法律规定、同 样的案情,在不同的法官手中运用却可以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毕竟是一种不正常现象。要么 是法律有问题,容易产生歧义,要么是法官有问题,故意曲解法律。这种现象的发生,不但让当事人、律师无法根据法律准确预见一个法律事件的后果,也让法 院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同时也是司法腐败滋生的有利土壤。希望

4、这次北京法院的行动能有实效,那是件幸事!公司有权限制离职员工从业吗?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 年内从事与原行业相 关的工作,可是没有保密费等任何东西,请问这个协议有效吗?在我原来进公司的时候,老板根本没 和我说过这事的!现在协议已经签了,请问这个协议对我有约束作用吗?北京杨文战律师答复:1。你说的不是保密协议,是竞业限制协议。2。这种协议应该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般在入职时同合同一并签订,现

5、在离职对方才提起签 订一事,你有权拒绝签订,不管有没有补偿。当然,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也可以在离职时签订 此类协议。3。即使此前签订了这类协议,按规定也必须给相应补偿,没有补偿的限制协议是无效的。现在,你有权拒绝老板的要求。但是,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是两回事,就算不签订相关协议,对在原公司了解的商业秘密, 你也有保密义务,且不须公司另付费。杨文战律师提示: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一般是高级管理者或技术人员)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劳动合同

6、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 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 行约定。有些公司往往在劳动者离职时单方提出相应限制要求,并以不办理离职手续相要挟,且 签订协议了不支付任何补偿,这样做其实既不诚信,又没有意义,因为不支付补偿的限制性协议 是无效的。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竞业限制的条件、补偿等具体标准和操作方案并无十分统一明确 的规定,不过,有两点是很肯定的:一是既然是协议,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才有效;二是,这种限制必须以支付一定补偿为对价,如果没有补偿,即使签订也是无效的。附相关法律法规:文章来源:中顾

7、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 伙人违反本法第 30 条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8、给合伙 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 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劳动法规定工: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 项。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 工在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 3 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 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 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

9、通知第五条规定,承 担项目(专题)的主要研究人员,在攻关研究过程中不得调动到其他单位。离休、退休、停薪留职、 辞离或调离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 1 年内不得从事与攻关内容相关的技术工作。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与行政 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 定数额的补偿费。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足够证据证明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的政 策,受到显失公平待遇以及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 制条款自行终止。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3 年。此外,各地还可能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

10、或文件。离婚后要承担前夫的债务吗?咨询提问:离婚已二年了这钱我还要还吗两年前,我已和丈夫离婚按我们当时的口头协议各自承担自己名下的债务,现在债主因找不到 我前夫本人要向法院起诉,要我还这笔,我应不应该承担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人。如果确实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在时效范围内,债权人起诉你,你还是要承担偿还责任的,但 是承担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你前夫追偿。律师点评:夫妻间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约

11、定处分,但是这种约定在未得到债权人同意或认可的情 况下,不能免除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的连带偿还义务,这是对内对外的两层 法律关系,在离婚时夫妻双方要对此有明确认识。如果担心将来发生意外,最好在离婚时把相关债务清偿或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在离婚后由哪一 主偿还的书面一致。目前确实发生过夫妻双方利用离婚规避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利用合法或不合法的债务侵犯夫 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的相关事件,对此类问题要有清醒的认识,合理的规避方式。从案例看一份明确的书面合同的重要性案例:口头签合同省事举证遇困难败诉日前, 宣武法院审结某工程公司起诉某宾馆拖欠代理费的纠纷案件,原告因缺乏有力证据败 诉。该案在当前

12、经济纠纷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原告工程公司诉称,2002 年 7 月,某宾馆与某工程中心约定,由工程中心代办其工程项目施 工手续及其它相关协调工作,并先期支付工程中心 50 万元。后因工程中心没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于 2003 年 9 月 12 日被工商局吊销执照无法完成该项工作。三方口头约定将工作委托给我方,费 用按与工程中心约定的标准实行包干。我方按照委托约定完成了全部委托事项,现该工程已经全 部竣工,宾馆以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为由拒付代理款,故我方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代理费 48.3 万 余元。被告某宾馆辩称,并未委托工程公司进行有关工作,工程中心被吊销执照后,是自行完成的 (疑点 3)。法院

13、认为,在原告提交的工程概算表上仅有被告单位员工周某的签名,而无双方的签章,原 告又无证据证明周某是代表被告签署上述材料的(疑点 1)。原告提交的工程预算书是由原告自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原告提出宾馆办理的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临时占用、掘动道路许可证中联系人一栏 填写的是原告单位员工王某。因王某现任原告公司工程项目经理,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仅此不 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疑点

14、 2)以及合同的性质、内容、履行过程中是否完成、对相 关单位的补偿,因此对证人证言的效力不予认定。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例来源于北京 法院网,作者:李旸)杨文战律师点评:此前曾经针对一个咨询写过一篇文章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其实不但一些个人在交易时忽 视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就连一些不规范的公司也常犯这样的错误。很多公司在拿下业务时都是通过朋友或其它关系拿到的,当时与对方工作人员是称兄道弟, 什么都好说,往往认为协议不重要,甚至很多上百万的工程、交易也仅凭一句话就行了。这不是 一个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应有的行为。一旦双方发生什么纠纷,或者对方公司中原负责此事的人离职,就往往会发生说不清楚的事, 这时再想起来用法律维权,就会增大难度,甚至如本案涉及的根本无法证明那工程是自己做的。不过,就本案目前资料看,我认为法院的认定多少有些值得商榷:疑点 1 中既然已确认工程概算表中签字的周某是被告的员工,为什么没有提到被告对此的解 释和理由呢?疑点 2 中宾馆提交公安的文件中联系人为什么是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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