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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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题题 名名】: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副副 题题 名名】: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harbour facilities maintenance【起草单位起草单位】: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港口建筑设施管理委员会【标标 准准 号号】:JTJ/T 289-97【代替标准代替标准】:【颁布部门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日期发布日期】:1997-12-25【实施日期实施日期】:1998-05-01【标准性质标准性质】:推荐性交通行业标准【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交基发 1997 856 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关于发布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的通知交基发1997856 号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 业单位:由我部组织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港口建筑设施管理委员会编制 的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 JTJ289-97,自 1998 年 5月 1 日起施行。本规程的管理工作与出版组织工作由部基建司负责,具体解释工 作由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港口建筑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 国交通部一九九七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全全 文文】: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前 言随着港口建设的不断发展,港口规模不断扩大,港口设施数量日益 增多,港口设施的维修技术不断进步。为总结我国数十年来港口设施维修与管理方面 的经验,进一步

3、规范港口设施的维护行为,交通部组织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港口建 筑设施管理委员会于 1994 年 3 月至 1997 年 6 月完成了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程 (以下简称规程)的编写工作。本规程主要是依据交通部 1987 年颁发的沿海港口建筑设备管 理规则的有关内容,在总结沿海及内河港口多年来港口设施维修与管理经验的基础 上编写的,努力使之较全面地反映行业特点,既能总结提高,又能推动发展,通俗易 懂,便于操作。本规程共分 14 章 37 节 178 条和 3 个附录,并附有条文说明。 规程对港口设施维护的总则、技术状态分类标准、安全使用规定、维护管理、测量 管理、报废管理和码头维护技术等内容作了较详

4、细的规定,发布后即可作为沿海及内 河港口在设施维护方面的依据。本规程由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港口建筑设施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请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 会港口建筑设施管理委员会,以便修订时参考。1 总 则101 港口设施是港口生产、保障运输的主要基础设施,是港口资产 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港口设施在使用年限内具有良好功能,统一港口设施的维护 标准,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确保港口生产和运输安全高效,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港口设施的使用、维修与管理。103 港口设施维护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科学管理、合 理使用、定期养护、适时维修”的

5、原则,通过加强对港口设施的检查、鉴定、维修, 保持和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104 凡出租、租赁或合营的港口设施,在合同中均应明确按本规程 承担港口设施维护的责任与义务。105 港口设施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2 技术状态分类标准201 港口设施的技术状态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技术状态良好。全部结构完好,附属设施齐全,能按设计 标准使用,符合生产要求。第二类:技术状态正常。主要结构基本完好,附属设施基本齐全, 基本上能按设计标准使用。第三类:技术状态不良。主要结构损坏,附属设施普遍损坏,不能 按设计标准使用第四类:技术状态恶劣。主要结构严重损坏,属危险设施,不能

6、使 用。注:主要港口设施技术状态分类标准见附录 A。202 正在进行维修的设施,应按维修前的技术状态分类。维修后的 设施,其技术状态按照分类标准重新评定。3 安全使用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港口设施不应超过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不得任意改变 使用条件和功能。312 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的设施必须减载或限制使用,并加强观测。 技术状态为第四类的设施不得使用。313 港口设施非自然损坏时,设施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现场鉴定和 损坏登记,提出索赔资料,并及时组织修复。314 当在现有设施附近实施新建、改建工程时,其设计方案和施工 工艺应经设施管理部门确认。32 码 头321 码头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规定或

7、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严禁超载。322 船舶靠泊时,不应超过设计规定的靠泊速度和角度限值。323 对于超设计船型靠泊或装卸大件货物、更换大型起重机械等, 设施管理部门应组织核定作业条件和使用荷载。324 当超过设计或核定风力时,船舶宜离开码头至锚地。325 系船柱、系船环应按规定的负荷系缆。严禁在系网环、护舷锚 链、铁爬梯等处系带船舶。严禁利用码头梁、板、柱等结构构件系带船舶。326 泊位水深应定期测量。对达不到设计水深的,应浚深至设计水 深。码头前沿应控制超挖。327 受水流冲刷的码头基床、水下护坡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淘空、 冲刷现象并影响结构安全时,应及时修夏。328 使用部门不得任意在码头

8、梁、板、桩等结构构件上打洞凿眼、 安装设备等。329 装卸易燃、易爆、腐蚀性货物、临时装卸大件货物或特殊机械 行驶码头前沿时,应对码头面层结构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3210 码头护舷脱落、破损时,应及时修复,无用的外露铁件应及 时割除。3211 浮码头引桥与趸船间联接必须牢固。3212 趸船的固定锚链应随着水位的变化而及时松紧。3213 码头前沿宜设置护轮坎。护轮坎宜涂刷醒目的色彩。33 防波堤及护岸331 应经常检查防波堤迎浪面及护岸的结构完好情况。332 靠近防波堤及护岸附近疏浚时,要保证防波堤及护岸的稳定, 必要时应采取安全措施。333 护岸附近不得任意堆存货物。334 在汛期、台风季节,

9、应加强对防波堤及护岸的观测。34 仓库及堆场341 仓库及堆场必须按照设计或核定的荷载标准使用。342 一般性仓库墙体及库内柱周围 10m 范围内不得堆存货物。343 有机械入库作业的仓库,应在库门、柱等易受到碰撞的部位加 设护角、护栏等。防护高度不应低于 14m。344 入库作业机械严禁碰撞库门、墙体、柱、屋架等结构,发现碰 损应及时组织修复。345 严禁在仓库内任意打洞、凿眼、拆墙、开门或堵门等。346 除特殊规定外,屋面不得堆存货物和晾晒物品,不得作为与使 用功能不符的工作或活动场所。屋面禁止无故上人。347 汛期前后应加强对仓库屋面防水、天沟、落水管及排水系统的 检查与检修。348 除

10、专用仓库外,不得在一般仓库内堆存化肥以及其它腐蚀性较 强的货物。确需堆存,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3,49 应加强对仓库及堆场消防系统的检查与维修。3410 仓库及堆场应设置荷载标志。35 油罐及管线351 应定期观测油罐基础和管线主要支架的沉降情况,及时消除由 于沉降可能引起的各种事故隐患。352 应对油罐呼吸阀、安全阀、活动罐顶排水阀和管线的伸缩部件 进行定期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353 对浮顶罐的活动罐顶,必须按照核定的上下限使用。浮顶要始 终呈悬浮状态,上不冒顶,下不落底。浮顶上应无积水,罐壁无挂油。354 油罐和管线的保温层和防腐处理应完好。对渗油、漏油部位应 及时处理。

11、355 油罐和管线区域在施工动火前,必须进行清罐、洗罐、吹管、 扫线、测爆等工作,并经消防部门核准。356 油罐及管线的防静电接地必须牢固。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357 应经常检查正在作业的管线有无跑、冒、滴、漏、凝管等现象。 应经常检查未扫线且有伴热的管线的内压力。当压力超过允许值时,要及时打开罐 根阀卸压。358 油罐区消防系统及消防器材应齐备、有效。359 油罐区应保持整洁、排水畅通。排水沟内不应有残油存在。3510 其它液体储罐及管线可参照执行。36 港池、航道及锚地361 严禁在港池、航道及锚地内进行水产养殖和捕捞。362 严禁向港池投放杂物。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货物 等

12、落入水中,影响泊位水深。363 进行码头维修、改造时,应明确施工范围、施工用船的停泊位 置和航行路线。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水下检查,复测使用水深等。364 应定期进行港池、港内航道及锚地的水深测量。对达不到设计 水深的,应疏浚至设计水深。365 应定期对航标、锚标等助航设施进行检查与维护,并进行定位 校核,保持其良好技术状态。4 维修管理41 一般规定411 港口设施维修管理是通过对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鉴定和 维修,维持其使用功能。412 设施的检查应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以确定技术状态类 别。413 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资料管理工作,建立维护档案。港口设施 资料管理常用图表见附录 B。42

13、 维修工程421 港口设施维修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性繁简划分为三 级。一级维修:对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使用功能, 提高设施的技术状态类别。二级维修:对设施的一般性磨损或局部损坏进行修理,以保持或提 高设施技术状态类别。三级维修:对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或对其轻微损坏部分进行修补, 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422 港口设施管理部门每年应对港口设施技术状态进行全面检查, 根据不同的技术状态进行相应级别的维修。423 技术状态为第一类的设施应进行三级维修;技术状态为第二类的设施应进行二级维修;技术状态为第三类的设施和经鉴定有修复价值的第四类的设施应进 行一级维修。424 一、二

14、级维修工程管理程序应包括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等。425 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做好年度维修工程统计工作,总结经验, 找出维修规律。426 主要港口设施一、二级维修基本内容与周期见附录 C。5 测量管理51 一般规定511 港口设施管理部门应通过对港口设施的监测,掌握设施现状及技术状态。512 港口应设置与城建坐标系统联网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换算系 统。513 港口高程测量宜采用同一高程基准。尚未建立高程系统的港区, 可设立临时基准。514 平面控制点与高程控制点应理设永久性标石。标石的类型、规 格应根据现场地质条件确定,标石埋设必须稳固、耐用、观测方便。515 港口应建立测量网点、控制点的技术档

15、案,加强测点、标石的 保护。52 平面及地形测量521 港区平面及地形测量宜 5 年修测一次。522 平面及地形测量常用比例为 1:5001:2000。523 应组织实施港区地下管网测量,并适时进行修测。53 高程及水深测量531 工程用高程测量可采用相对高程,并应明确与港区延用高程系 统的换算关系。532 水深测量应明确所采用的深度基准面。水尺设置必须稳固,并 经常核核水尺零点。533 港区高程及水深测量宜采用同一基准面。534 港池及泊位、航道、锚地的使用水深测量,应视本地区水域淤 积情况,确定测量周期。54 变形测量541 变形测量包括设施的沉降、位移、倾斜、扭曲、裂缝开展等测 量。542 新建码头、防波堤等水工设施,在使用初期应加密测量次数。 当设施处于基本稳定状态后,可以逐渐减少变形测量次数。543 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码头、仓库等重要设施,要注意观察其 外观变形,并应进行变形测量。测量次数应随着使用年限的增长、变形的发展而加密。544 在结构或外形变化部位,应加密设置变形测点。在码头等水工 设施后方,应设置永久性测量基线,基线至各测点间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6 报废管理61 一般规定611 港口设施需报废时,应由设施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或核准。612 港口设施符合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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