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讯中的乱供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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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审讯论审讯中的乱供中的乱供应对应对关键词: 审讯;乱供;对抗;策略方法内容提要: 在乱供者中,乱供的动机多种多样,乱供的表现形态呈现多样化。应对犯罪嫌疑人乱供的一般做法是区分真假犯罪嫌疑人、分析影响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因素、分类辨因具体施策;应对乱供的策略有明确指控、扼制反驳限制、反复施压、模糊对抗性、用好法律政策、说理教育感化、使用证据、识别拆穿谎言、利用矛盾、施用其他策略等。笔者通常把审讯中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分为三类:不语者、翻供者与乱供者。侦查实践证明,面对审讯,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太愿意选择沉默。有些犯罪嫌疑人虽然开始保持沉默,但经过工作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最终会选择开口。据统计,翻供者约占

2、全部审讯对象的二分之一。而犯罪嫌疑人选择乱供更是常态。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不等于他就会如实供述。在选择说话的犯罪嫌疑人中,自觉如实供述的仅占少数,而乱供者占了绝大多数。在审讯过程中,乱供者的动机多种多样,乱供的表现形态呈现多样化,这导致应对乱供的策略方法也各不相同。一、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形态乱供的形态多种多样,要全面认识乱供,必须从多个角度人手,进行多方面的观察。(一)从犯罪嫌疑人对待审讯的态度的角度观察,乱供包括消极式乱供和对抗式乱供消极式乱供也称伺机性乱供。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并不想乱供,后来发现有机可乘,于是就开始乱语。这一所谓的“机”可能来自犯罪嫌疑人的观察发现,也可能是外来因素的给予。在审

3、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发现审讯人员素质低下、软弱、糊涂,于是就萌发了糊弄审讯人员的念头,伺机编造谎言,或乘机僻重就轻,或说一些与事实不相符的话;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还可能发现审讯人员并没有掌握多少证据,对犯罪事实不是很清楚,于是他就撒起了谎;在关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受到他人的指点,认识到乱供不失为一个应对审讯的好招,于是,在审讯过程中就开始了乱供。这种消极式乱供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审讯过程是一个侦查方与犯罪嫌疑人方对抗的过程,也是一个有种种因素干扰的双方博弈过程。就犯罪嫌疑人而言,只要有机会就会以乱供来应对审讯。对抗式乱供有不同的表现,在审讯实践中常见的有四种:一是挑衅式。犯罪嫌疑人采用与审

4、讯人员对立的策略对待审讯。犯罪嫌疑人态度恶劣,公开表态不会配合审讯,有的甚至蔑视、污辱、攻击审讯人员。这种形式是典型的对抗式。在侦查实践中挑衅式并不多见。二是撒谎式。犯罪嫌疑人选择的策略是说谎。说谎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表现得很公开,即诡辩。犯罪嫌疑人满口谎言、胡说八道,对审讯人员的揭露无动于衷、不以为然,侦查人员说他的理,犯罪嫌疑人继续编造他的谎言。在没有受到有效的扼制之前,犯罪嫌疑人谎言不止。有的表现得较隐蔽或很隐蔽。犯罪嫌疑人并非满口谎言,他只在关键的时刻、关键性的问题上说谎。如果审讯人员没有识别谎言的能力就无法分辨犯罪嫌疑人是否说了谎话。在审讯中,这种说谎的形式是很常见的,也是犯罪嫌疑

5、人对待审讯最常用的方法。三是撒泼式。犯罪嫌疑人采用的策略是耍赖。耍赖的形式复杂多样,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性格、不同文化程度、不同民族、不同素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采用的耍赖方式是不一样的。审讯实践中,常见的耍赖形式有不语、绝食、撞墙、上吊、跳楼、吞咽异物、装疯卖傻、装聋作哑、装语言不通、装病等。不语看似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中性选择,其实,在中国大陆的法制环境里,选择不语却是一种非主动性对抗;绝食是一种常见的对抗形式,被一些有组织犯罪、女性犯罪嫌疑人经常采用;撞墙、上吊、跳楼、吞咽异物等是审讯过程中被犯罪嫌疑人经常采用的自杀方式。犯罪嫌疑人采取这些行动,有的可能是真的要自杀,有的却是通过实施这种

6、行为进行耍赖。受关押犯罪嫌疑人场所条件的限制,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适合采取撞墙、上吊、跳楼、吞咽异物这些手法自杀。由于关押犯罪嫌疑人场所条件的改变,犯罪嫌疑人跳楼的机会也在减少1。装疯卖傻、装聋作哑是耍赖的常见形式,老年、女性犯罪嫌疑人比较喜欢选择这样的耍赖方式。语言不通的耍赖手段也常被一些文化程度低、少数民族、年龄大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不管审讯人员给他说什么,他都说听不懂,或者用结巴话语说他不会说审讯人员能够听得懂的话。装病则常被一些老年、女性犯罪嫌疑人采用,犯罪嫌疑人可能装各种病,其目的是让侦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审讯他。四是混合式,即采用多种耍赖手法。或挑衅与撒谎相结合,或既撒谎又

7、撒泼,或既挑衅、撒谎又撒泼,或既绝食、撞墙,又装聋作哑,等等。(二)从犯罪嫌疑人乱供内心起因的角度观察,乱供包括有意乱供和无意乱供有意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罪行、逃避打击或减轻处罚而乱供。乱供成了犯罪嫌疑人对付审讯的一种手段。这种乱供,犯罪嫌疑人通常目的性比较明确,其会考虑、策划乱供的方式和内容。对偶犯来说,其有一个从慌乱、防御到反攻的过程,反攻之时就是乱供方式、内容的确定之时。对惯犯而言,其会选择已熟悉的乱供方式、内容实施乱供。无意乱供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随性乱供,二是情节混淆或记忆错误乱供。随性乱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虽然乱供,但并不是为了掩盖罪行,其乱供是因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因某

8、种情境或因素导致其随口乱说。比如,犯罪嫌疑人与审讯人员个性冲突,很厌恶审讯人员,所以就随口乱说,捉弄、欺骗审讯人员,其乱说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逃避打击或减轻处罚,而是为了戏弄。情节混淆或记忆错误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把过去发现的某一事件的情节与其所要供述的案件情节混淆了,导致记忆错误而说了与事实不相符的话。(三)从犯罪嫌疑人乱供时所受压力状态的角度观察,乱供包括主动型乱供、强迫型乱供和强迫内化型乱供主动型乱供是指在没有外力作用下的乱供。这种乱供通常是有意乱供。强迫型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外界压力下的乱供。犯罪嫌疑人乱供,可能供对自己有利的,也可能供对自己不利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外力的作用下,明知自己无

9、辜,却作出有罪供述或有意夸大情节后果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作出强迫型乱供,多数是为了逃避遭受进一步的审讯,获得来自审讯人员承诺的好处,避免要遭受的惩罚。在审讯中,产生强迫型乱供多与侦查员采取不正当的审讯手段有关,如刑讯、指供、诱供等。强迫内化型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不仅作出了供认,而且在外力的作用下,会逐渐真的相信自己的乱供是正确的。出现强迫内化的原因是由于审讯人员强有力的审讯所致。“因为侦查人员的讯问会引起犯罪嫌疑人高度应激的体验,这种体验会引起多种反应,包括高度易受暗示性反应。在易受暗示状态下,真实发生的事件与谈话内容易发生混淆而难以区分,导致其作出有罪的虚假供述。这种供述是由于记忆的混淆

10、所致,而且非常逼真,在讯问中识别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当侦查员采取了指供或引供等错误的讯问方法时,很容易产生这种现象。而且,此类虚假供述与犯罪嫌疑人本身的人格特点有紧密联系。”1(四)从乱供持续时间长短的角度观察,乱供包括持续性乱供和片段式乱供持续性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只要有机会就乱供,乱供贯穿审讯的整个过程。片段式乱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只在特定的情形下乱供。二、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原因分析从上述对乱供的多角度观察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不同种类的乱供有不同的原因。对有些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因为被迫无奈而乱供;对有些犯罪嫌疑人来说,乱供是其主动选择,其把乱供当作对付审讯的重要手法;对另

11、外一些犯罪嫌疑人来说,是因为其发现在审讯中有乱供的机会,乱供对自己有好处或能满足自己的一些特定需求。归纳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被迫乱供被迫乱供是一种外力作用下的乱供。这种外力可能来自侦查人员,也可能来自律师、家人、同案犯或“牢友”,还可能来自其他因素。这种被迫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分类错误。侦查人员把无辜的人当作了犯罪嫌疑人。面对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同样采用各种审讯方法、策略,软硬兼施,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只好作了有罪供述。这类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肯定是假的,其供述也肯定只能是乱供。二是强制性审讯。侦查人员所面对的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但其所犯的罪非侦查人员所指认的罪,或者没

12、有侦查人员认为的那么重。但因审讯人员采用了强制性的审讯,犯罪嫌疑人不得已按照侦查人员的意思作了供述。这种供述也只能是乱供。三是信息污染所致。审讯人员以各种利益进行引诱,面对这样那样的好处,犯罪嫌疑人按照审讯人员的意思作了供述。此类供述也只会是乱供。四是律师、家人、同案犯或“牢友”的作用。犯罪嫌疑人在律师、家人、同案犯或“牢友”的教唆、指导、“点拨”下作了与事实不相符的供述,这种供述是乱供。五是强迫内化导致。侦查人员通过充分的说服感化,终于说服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暂时也打心里认为自己有罪,并围绕该罪进行了供述。但由于该罪不是客观存在的,所以此类供述也是乱供。(二)把乱供当作对付审讯的手段通常

13、犯罪嫌疑人认为,面对审讯人员时可以不说话那是最轻松的,但审讯人员不会让犯罪嫌疑人不说话。犯罪嫌疑人常常得开口说话。要说话,还得能够不暴露自己的罪行,那最好的办法是乱供。乱说让审讯人员摸不清真假,有时挑衅,有时撒谎,有时撒泼,或者多种手段并用,能怎样就怎样。犯罪嫌疑人认为,通过这些手法可以达到掩盖罪行、逃避打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三)投机取巧,伺机乱供经过审时度势、权衡利弊,犯罪嫌疑人发现有机可乘,于是开始乱供。犯罪嫌疑人发现审讯人员软弱可欺,乱说有利于避重就轻、掩盖罪行,于是选择了乱供。犯罪嫌疑人觉得乱说有利于满足自己的一时快感,可以满足自己内心的需要,有利于报复他人,可以为以后的翻供埋下伏笔

14、,还有利于自己的其他利益,于是伺机乱供。三、应对犯罪嫌疑人乱供的一般做法应对犯罪嫌疑人乱供,一般的做法是:(一)区分真假犯罪嫌疑人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他自然是有罪的人,而应当首先想到他是否是犯罪嫌疑人,他是不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说,先要通过基本情况的了解搞清是否错拘、错捕。如果没有错拘、错捕,那么还要搞清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犯有指控的罪行。区分真假犯罪嫌疑人最关键的是侦查人员要允许犯罪嫌疑人作充分的、无罪的辩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辩解得合情合理,那么就存在错拘、错捕的可能。分辨真假犯罪嫌疑人是审讯人员的基本功,其贯穿审讯的全过程。侦查讯问教科书里提到的审讯方法、策略、技术

15、手段等都可以用于分辨真假犯罪嫌疑人。(二)分析影响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因素初步确认是真的犯罪嫌疑人后,侦查人员要分析可能影响该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因素。如上所述,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因素很多,在分析时,侦查人员要把各种因素全面罗列分析,看看可能影响该犯罪嫌疑人的因素有哪些,哪些是主要因素,哪些是次要因素。首先要分析审讯人员自身因素。审讯人员自身的不足与犯罪嫌疑人的乱供通常成正比,审讯人员不足越多,犯罪嫌疑人乱供的可能性越大。审讯人员要查问自己,会不会因为自己能力不足而导致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会不会因为自己方法不当而导致犯罪嫌疑人乱供?经过分析认为侦查人员存在错误的,侦查人员要勇于改正错误,修正审讯

16、方案。其次,要分析案件因素。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乱供的案件因素很多,有案件性质、案件严重程度、案件暴露程度、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悔罪程度等等。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案件暴露的事实与证据是否充分。如果犯罪嫌疑人感觉到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较为确实充分的证据,一般来讲,多会倾向于不乱供而实供。二是罪行的轻重。罪行重的犯罪嫌疑人容易乱供,罪行轻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乱供。当然这只是一般情况。审讯实践中,乱供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三是供述后能否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性或幅度。多数犯罪嫌疑人在确定要不要乱供之前,都会理性地衡量其行为后果的利与弊,而能否减轻或从轻处罚及减轻或从轻的幅度是其衡量利弊的重要标准。如果如实供述能得到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他会选择如实供述而不乱供。四是犯罪嫌疑人自身保守秘密的程度。如果犯罪嫌疑人觉得自己保密做得好,他就可能乱供而不如实供述。因为他觉得自己保密工作做得好,乱供可以达到隐瞒真相的目的,可以欺骗审讯人员,对自己有利。五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历。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初犯还是惯犯。一般而言,初犯乱供的可能性小,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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