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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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司考高分卷四之储备篇 成功永远属于有准备的人。在司考复习时间里,你要想在卷四得高分。必须在综合知识的储备上下工夫。这个时候你应当在对待综合知识的储备问题上具有极强的“功利主义”色彩,换句话说就是要有针对性的去储备考试急需要的知识。 第一、一些常用的法律格言一定要记得一些,那怕一天记一条,三个月下来都是很多条了。记住:没有必要专门抽时间去记,尽量利用吃饭的时间或者上厕所的时间。这对做论述题非常重要; 第二、关注当前社会的法制热点。记得去年有道关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到电信部门去查公民的通讯记录的小案例,就取材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事件。试想:如果你平时就知道这个案子,在做题的时

2、候就可轻而易举地回答正确。反之,则很难。要知道这几分也许就改变了你的命运; 考试大论坛第三、熟悉国家的大政方针。虽然,司考不考政治,但是,综观历届司考卷四的题型,特别是在论述题型分值增大的形势下,设有涉及国家大政方针的知识点。例如:2004 年的高度提倡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司法过程、在创造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在司考中的灵活应用 二、司考高分卷四之心理篇 参加司法考试的你一定常思考:现在我每天不是看得是卷一、卷二,就是卷三的教材,而卷四那么重要却不能专门针对性的复习,我怎样才能做好卷四的题得到高分呢?其实,你大可不必让这个问题时常困扰你的心思。只要你复习好前三卷且具有一定的综合思维能力,你一定能做好

3、卷四。这是卷四得高分之心理认识因素一。 卷四案例分析题很多,分值也很高。许多人打心眼想通过做大量的案例分析题,来提高自己的答题分析能力或者借机押题,以至于许多朋友在练习做题的时候,只重视案例分析题,而忽视了客观题型(即选择题)的迷惑性。这重对待卷四的复习心理是很不正确的。要知道,试图通过短短三个月的时间,就一下子提高自己对问题的综合分析能力,在我看来是绝对做不到的。一个人的综合判断分析能力,一定是建立在对生活的思考、对知识的把握度、对思维的多层次训练等基础之上的。这是卷四得高分之心理认识因素二。 三、司考高分卷四之文字篇 法律人对法律问题的语言就是法言法语,这个道理也许很多人都很明白。但如何让

4、自己具有法言法语,却是很多人不明白的事。然而,要想在卷四得高分,如果你在分析回答问题或者阐述法律观点的时候,不具有法言法语能力,你是肯定不能得高分的。 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就是:你必须进行角色转变。参加司考的人,大致可以分为:学生族和上班族。无论这两类人在考之前是否是学法律专业的,对自己的角色都定位在法律爱好者。这两类人在考试之前,很少会有人将自己的角色定位在“我就是律师、我就是法官” 。试想一下:如果你在三个月或者更多准备考试的时间里,就把自己当成是法官,你能在你发给当事人的判决书中写道“裁定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吗?!这就要求你在复习的过程中或者在与人争论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时刻提

5、醒自己的角色是律师或者是法官,这样你才能将平时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法言法语表达出来。 另外,建议大家在复习空余的时候,看看电视上一些律师或者法官是怎么用法言法语回答问题的。 四、卷四得高分之方法篇 只要你问过参加过司考的朋友,大多数人都会向你感叹:“卷四题太多了,时间真的不够用” 。的确,卷四题量很大而且都需要用笔书写,这对许多习惯了打字的考生来说,确实是很头疼的事,这点从历届卷四答题的很多错别字就可以看出。例如,2005 年许多考生写不来“猥亵妇女罪” ,有的写“唯懈妇女罪” 、有的写“畏卸妇女罪”甚至有人写不来,干脆写成“侮辱妇女罪” 。做卷四的题目,需要一定的答题技巧而且是必须的技巧。 首

6、先、由于卷四的答题规则有了新的变化。你一定要及时明白新规则而且同时改变以往习惯,这对特别是那些参加过几次没过而且还在使用 02、03、04 年教材的人来说很重要。08 年要求“必须使用 0.5mm 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答题,不得使用圆珠笔答题” ,如果你考场上在要做题的时候,经监考老师提醒,才发现自己只带了蓝色墨水笔或者圆珠笔,势必影响考试情绪从而影响你答题的效果。后悔的是:这点小问题原本可以轻易避免的,以此类推需要你注意的小问题还很多。 其次、由于卷四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而答题的时间又有限。因此在答题的过程中,你很有可能遇见自己不能很快下笔回答的问题。这时候,你一定要冷静,不要采取花很多时间思

7、考或者干脆乱答的方式解决。前者浪费掉你宝贵的时间,而导致你能答对的题白白丢分;后者导致你如果有多余的时间来思考回答,但由于已经乱答占了答题区域,而没有地方写正确答 案,特别是今年明确规定不允许在“非规定区域”答题。 再次,卷四的论述题采取“稿纸”答题,你就应注意:如果你写了你认为不准确表达的字,需要改正过来,这时候你千万不要用笔涂黑这些字,因为用要求使用的 0.5mm 黑色签字笔或黑色钢笔涂黑这些你想不用的字,会造成答题纸变得很难看,将本来正确适用的文字都抹黑了。或许,只需轻轻在你想删除的文字中间画条横线就 OK 了。 司法考试卷四复习方法,广大考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

8、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三考生】复习方案(2011-2-22 10:12:02)2011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三考生】复习方案第一章 总复习方法一、学会探究“考眼”“考眼”即可能会出考题的地方,这些地方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重点。根据我们对历年考试试题的分析发现,重点部分出题密度大,重复的现象也很多,所占分数比例高,在复习时应多投入时间和精力。基本知识,基本制度是重点,自不必细说,我们来探究以下重点或“考眼” 。1、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重点。因为司法解释的规则更为具体,更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每年在司法解释方面的出题比较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

9、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2、跟政治形势紧密相连的地方,新增加的考点是重点。如 1999 年是法院执行年,关于执行方面一下就考了 11 分。 宪法修正案近几年每年都有一道多选题进行考查。又如:2006 年国际公法联合国秘书长那道题。2007 年卷四第一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那道题。2008 年从另一个角度又进行了考查。2009 年三个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做了进一步的考查。2010 还要特别关注中央政法委有关领导人的讲话。以及十七大报告关于科学发展观部分的知识点。2010 年卷四第一题果然考了新华社 2009 年 12 月 18 日电:中央政法委书记在 18 日下午召

10、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内容。2011 年要密切的进一步关注,详情到时参考我在法法网上的卷四考题预测。3、刚刚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是考试的重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虽是一部小法,但自实施以来每年这方面的题都保持 2 至 3 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 年 12 月 6 日刚通过,2002 年司法考试中就一连考了两分(第三卷的 27 题、75 题) 。2011 年物权法将会重点考查。侵权责任法也有出论述题的可能性。例如:从法与道德的角度、侵权责任的角度、结合隐私权的概念,以及民诉证据的规定,评析私家侦探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4、新法与已有的法律不一致的地方是重点,

11、先看物权法再看担保法。如:抵押、质押、留置部分。又如在公司(债务人)分立方面原公司法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如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担保,则公司不得分立。而合同法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后分立的,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复习过程中每遇到这样对同一问题不同规定的情况,你都要特别注意:此处往往是“考眼” 。5、对现行法颁布的修正案也是重点。如宪法修正案 、 刑法修正案这在以往的考试中也是被印证了的。刑法修正案七及财产性犯罪以及金融秩序方面的犯罪、洗钱罪等将会成为 2011 年刑法司考出题的亮点。二、处理好大

12、纲、教材与法律法规的关系1、认真分析大纲考查的要求,熟悉考试的内容。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是“考试的法律” 。考生要以最快的速度全面复习一遍大纲的内容,形成应试知识结构总体轮廓。熟悉大纲,知道考试的范围,就能有的放矢,知道教材中的哪些内容应该细看,哪些作粗略的了解哪些可不看。对教材内容作必要的取舍,这样即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又突出了重点,做到“时尽其用” 。需特别提醒考生的是,如果大纲上的某部分内容规定的特别细,你就该特别注意,这些地方往往就是“考眼” 。如 2002 年考试大纲中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这一部分内容规定较细,第一卷中直接出自大纲的题就有 5 个,分别是第一卷中的第 28、74、7

13、6、77、78 题。2、学习教材要根据大纲拓展各学科的知识范围大纲只是对内容作了纲领性的规定,复习时,沿着这个纲领拓展法律内容,使全部考试内容逐渐丰富。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总体轮廓鲜明,条理清楚,容易记忆;二是对哪些知识自己已掌握,哪些知识是重点难点,做到心中有数。3、熟读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考试(往年的律考)不同于研究生考试,它的结论大部分以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判断正误的标准。因此,熟读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关键性的法律法规,要达到看到某一法条,一想就是一大串相关规定的程度,这样做起题来就会得心应手。一般说来,一些小法,只要熟读法规足以应付考试。但对一些大法,也即考试中占分较多的法,除必须熟

14、读法规外,还要把教材中的相关理论吃透。因为现在的考试理论色彩越来越浓,出现了法理实务,相互渗透的局面。4、认真研究历年的考试真题,摸索知识要点和命题规律,并且真题会在将来的司考试卷中重新出现。如:2010 年、2009 年、2008 年、2007 年、2006 年、2005 年、2004年、2003 年、2002 年的司考真题就证明了这点。2010 年卷四第一题是对 2007 年卷四第一题的进一步考查。2010 年卷四第四题民法大题是 2004 年卷四第二题民法题与 2007 年卷四第四题民法题目的结合。以下是 2002-2007 真题演绎实例真题演绎的历年原题2007 年卷一第 53 题20

15、05 年卷一第 5 题2007 年卷一第 83 题2005 年卷一第 86 题2007 年卷二第 41 题2005 年卷二第 83 题2007 年卷二第 90 题2003 年卷二第 69 题2007 年卷三第 3 题2003 年卷三第 3 题2007 年卷四第四题民法题2002 年卷四第 6 题和 2004 年卷四第 2 题的结合2006 年真题卷一第 81 题2003 年卷一第 61 题2006 年真题卷三第 10 题2002 年卷三第 01 题2006 年真题卷三第 56 题2003 年卷三第 08 题2006 年真题卷三第 97 题2003 年卷三第 65 题2006 年真题卷二第 73

16、 题第 79 题第 92 题往年的真题中都曾考查过,考点: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终止审理的情形,绝对不起诉的适用,试卷四第 4 道案例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考查2005 年卷三第 12 题2002 年卷三第 3 题和 2000 年卷二第 7 题基本相同,考点:房屋优先购买权2005 年卷四第 5 题、第 3 题2003 年卷四第 6 题、第 1 题基本相同,考点:仲裁的约束力2005 年卷四第 03 题 4 问2002 年卷四第 7 题 5 问基本相同,考点: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005 年卷二第 55 题2002 年卷二第 36 题相似,考点:累犯的条件2005 年卷二第 32 题1999 年卷二第 38 题相同2005 年卷二第 33 题2002 年卷二第 65 题相同2005 年卷二第 35 题1999 年、2002 年、2004 年原题连续考过2005 年卷二第 78 题2002 年卷二第 56 题相同2005 年卷二第 68 题2003 年卷二第 65 题相同2005 年卷三第 78 题2004 年卷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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