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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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http:/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 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 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工伤保险待遇的特点1、强制性,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2、非营利性,即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 劳动者应该享受的权利。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 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4、互助互济性,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

2、 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适用基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 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辅助器具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伤残津贴1;(5)生活护理费;(6)丧葬补助金;(7)供养亲属抚恤金;(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10)康复性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

3、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 标准的 70%发给;经批准转诊转院去外地就医所需的交通费、食宿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 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http:/ 用人单位派人护理,所需陪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3)伤残等级为五级和六级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 70% 和 60%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4)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关 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4、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5)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 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6)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就医原则是什么?答: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 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往医疗保险契约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工伤人员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治疗工伤的医疗

5、待遇有哪些?答: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 伤保险基金承担。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如何报销?答: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 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往外省市就医的,所需

6、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因公 出差标准报销。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http:/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辅助器具项目从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有哪些待遇?答: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 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 法的有关规定享受

7、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人员生活护理有哪些待遇?答:工伤人员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 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个不同等 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或者 30%。工伤人员因工致残 1-4 级享受哪些待遇?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 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的

8、,为 24 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 本人缴费工资;二级伤残的,为 22 个月;三级伤残的,为 20 个月;四级伤残的,为 18 个月;(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的 90%;二级伤残的,为 85%;三级伤残的,为 80%;四级伤残的,为 75%;(三)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 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 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

9、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 5-6 级享受哪些待遇?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http:/ 16 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 本人缴费工资;六级伤残的,为 14 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 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 70%;六级伤残的,为 60%。 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 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人员

10、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 30 个月的上年度 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 25 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 7-10 级享受哪些待遇?答: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 12 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 本人缴费工资;八级伤残的,为 10 个月;九级伤残的,为 8 个月;十级伤残的,为 6 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

11、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 20 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 15 个月;九级伤残的,为 10 个月;十级伤残的,为 5 个月。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工伤人员工伤复发享受哪些待遇?答:工伤人员工伤复发,经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 三十一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并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 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上海市工

12、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一 条至三十六条规定的待遇。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哪些待遇?答: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 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 6 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http:/ 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 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 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

13、工死亡时 50 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 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缴费工资如何规定?答: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

14、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工伤人员或者因 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 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如何调整?答: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如何处理?答: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 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 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答: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 3 个月 内照发工资,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 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 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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