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居关系的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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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因此种协议未违反法律,可以达到解除同居关系的目的,应该受到 法律的保护。但同居毕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为了做到稳妥,特别是考虑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 以后再婚等问题,建议同居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1 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 提起诉讼的,归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条还有例外规定,即若这种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 3 条、 条 32 条、第 40 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换言之类,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中,除此一种情况

3、外,其它概不受理。但这一司法解释须至 4 月 1 日方 生效。在此之前,仍需沿用惯例。二、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处理现行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债务应如何处理。1989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 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

4、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 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 14 条规定的,可以 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 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种新型财产制度。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

5、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 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 时,应遵守以下规定: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 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 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 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 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

6、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 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 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 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 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7、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从事生

7、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 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 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 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 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 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以下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同居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

8、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三、同居有可能引发的重婚问题1994 年 2 月 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之后,我们国家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按非法 同居处理。因此,据此解释,因同居便不会发生重婚罪问题。1994 年 12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了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 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 年 1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1994 年 2 月 1 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9、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4 年 2 月 1 日之后 不承认事实婚姻,但仍因此追究重婚者的重婚罪刑事责任。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 1994 年 12 月 14 日的解释与其 1989 年 11 月 21 日的解释是自相矛盾 的,但前一解释至今仍然有效,此种情况下的重婚罪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重婚罪属自诉犯罪,民不告,官不究。因重婚涉及法律关系较 为复杂,受害人自诉的重婚罪的相对较少。又因对重婚犯罪的取证较

10、为困难,而自诉人的取证手 段又十分有限,在众多重婚犯罪中,通过自诉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这充分暴露了我 国刑事诉讼法关系自诉犯罪追诉制度方面存在有缺陷,是已列入修改议程的刑事诉讼法在修 改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四、关于同居引发的过错赔偿问题同居下列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均未婚同居。2、双方均有配偶且双方均知道对方有 配偶而同居。3、双方均有配偶但一方并不知道另一方有配偶而同居。4、一方有配偶但隐瞒真实 情况与另一方同居。5、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如此复杂的同居类型在实践中引发了形形色色的同居案件。在这众多同居案件中,涉及的过 错不外乎两种:其一是有配偶同居者对其配偶的过错

11、。其二是同居双方的过错。关于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其配偶的损害赔偿问题,婚姻法第 46 条明确规定,有配 偶的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28 条规定,无过错方配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物质损害赔 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据该解释第 29、30 条的规定,此种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起诉离婚时同时提 出,不得单独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 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此种请 求,也不予支持。如果无过错方不起诉,而是由过错方作原告起诉,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反诉

12、损害赔偿的, 无过错方还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另行起诉。关于同居双方的过错赔偿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但基于民法通则规定 的过错赔偿原则,有过错的一方,特别是有配偶却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与他人同居的,仍应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之责。五、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13、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 9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 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 抚养,如父方条件好,经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征求子 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对企业融资拆借的法律思考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使单一的向银行抵押借款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的渠道,不能适应形势 发展的需要了。因此,企业之间融资拆借不可避免地大量出现。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国营工商企 业流动资金管理暂

14、行办法明确规定:“不准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收取利息。”有些企业不了解 这一法律规定,相当然地认为个人之间允许借贷,企业法人之间自然也允许借贷。这一错误认识 导致企业之间大量存在的借款协议(或合同)无效。借款协议无效后,借款双方在借款协议 中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责任也随之无效。因此,无论借款协议中规定的利息多高,都不 受法律保护,出借企业都拿不到一分钱利息。此时,损失最为惨重的是出借企业。因为做为出借 企业借出的资金,有些是自有的,有许多情况往往是通过高息向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拆借的。出 借企业希望通过出借行为收取更高的利息,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结果捉鸡不成反蚀米。很多出借 企业眼巴巴地看着借款企业

15、利用借来的资金使事业腾飞发达,而自己不但收不回预期利息,反而 血本难归,深深感到愤愤不平。为了收回本利,不得不低三下四地向此时已趾高气扬的借款企业 苦苦哀求尽早还钱,或是诉诸法律,困于长期不休的争讼之苦中。实践中,这方面的教训是极为 惨痛的,值得出借企业认真的吸取。也有一些企业对企业之间不准相互借贷收取利息的规定是知道的,为了规避法律,采用了 联营合同的融资拆借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章第四节对企业间的联营做出 了明确规定。(一)法人型联营,即企业之间的联合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新的联营企业,开展联营 活动。(二)合伙型联营,即企业之间联合设立合伙企业,即企业之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 营,各自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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