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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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繁忙 业务需经常出差。面对此种情形,与徐某很久之前便已经很熟识的甲公司的总工程师曹某便将其 自己名下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琼 AC1234 的别克小轿车交于徐某使用。2007 年 4 月份,徐某驾驶该车出差丙市,在回公司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花 去徐某近 5 万元的维修费用。基于与曹某朋友关系的考虑,徐某不忍将这辆已经严重损坏的车交 还给曹某。于是徐某向甲公司老板杨某和曹某提出,将杨某承诺送给徐某的新车直接给曹某,而 将原为曹某所有,现因交通事故而损坏的琼 AC1234 车给徐某。对此建议,甲公司老板杨某和曹某 均表示接受,而且在之后不久,杨某便购一辆新车交给了曹某,而曹某也与徐

3、某到二手车交易市 场签订了一份二手车的买卖协议,正式将琼 AC1234 车转给徐某。2007 年 7 月 26 日,徐某在朋友周某的陪同下,拿着曹某交给他的曹某的身份证、琼 AC1234 车辆的原始购车发票及车辆行驶证等办车辆过户所需提供的材料到车管所办理琼 AC1234 车的过户。 当天,甲公司的物资部负责人伍某也在车管所替曹某办理新车的过户手续,当时因为办手续的需 要伍某还向徐某借用曹某的身份证。但因为琼 AC1234 车在丙市尚有两次违章行为未缴纳罚款,故当时无法立即办理过户。于是, 徐某当场便给正在丙市出差的曹某打电话告知此事,让其办理缴纳违章罚款一事。作为琼 AC1234 车辆的原车

4、主,曹某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 11:33 分向交警队交清了 400 多元罚款,至此,琼 AC1234 车的过户手续才得以顺利完成,并登记过户到徐某的名下。事后,徐某又支付给曹某此笔 400 元的罚款。之后不久,因该车上年度的强制保险已到期,徐某便于伍某一同前往民安保险公司以新车主 徐某的名义购买了琼 AC1234 车辆下一年度的保险。2008 年 3 月份,因为种种原因,徐某欲辞职离开甲公司。2008 年 3 月 15 日下午 18:00 左右, 在徐某驾车载送一位朋友邓某回家的途中,甲公司老板杨某打来电话,询问徐某辞职一事。徐某 告知杨某已决定辞职,同时问杨某琼 AC1234

5、车如何处理。杨某称之前也承诺过一年内送一辆车给 徐某,既然该车辆(琼 AC1234)已经过户到徐某名下就归徐某所有。2008 年 3 月 16 日,按照甲公 司老板杨某的要求,徐某向甲公司提交一份书面辞职信,同时办理了相关事情的交接工作。至此, 徐某离开了甲公司。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4 月 18 日,事隔徐某从甲公司辞职又回到之前的乙公司上班已经一个多月,甲公司 老板杨某突然到公安机

6、关报案,称徐某将甲公司所有的琼 AC1234 车辆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 过户到徐某自己名下。公安机关遂以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并将徐某逮捕,之后移送检 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检察院在起诉时,至今未提供证明车辆为甲公司以转账方式购得所需的银行转账凭证、原 始购车发票等,仅提供一份没有原件的所谓备忘录,而且对办理过户时所需的曹某身份证等 材料究竟是谁提供、琼 AC1234 车在丙市的两次违章罚款究竟是谁缴纳、徐某办理过户及保险甲公 司究竟是否知晓等关键的能够证明徐某无罪的事实,均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不予以真正查证核实。一审期间公诉机关一次请求延期审理

7、从而进行补充侦查,而法院经两次延期及三次开庭审理 后,尚未作出判决。现等待一审判决。后附辩护词徐某职务侵占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海南金凯旋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被告人徐某的委 托,指派我及我的助理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法庭审理。庭审前我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依法 会见了被告人徐某,并认真阅读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又参加了三次法庭的审理,现依照事实和 法律为其作无罪辩护,请求法庭立即依法释放被告人徐某,具体辩护意见发表如下:一、本案程序错误,即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材料审查行为与公诉机关自己的起诉行为自相 矛盾,不符合起诉的法律条件。刑事诉讼法第 137 条规定:

8、“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有犯罪事实、 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 是否合法。”第 140 条第 4 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 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 141 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上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并决定起

9、诉的案件必须符合三个法定条件: (1)已查清事实;(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即只有同时符合这三个法律规定 的条件,公诉机关才能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而本案并不符合这三个法律条件,即公诉机关违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的证据予以举证的程序性证据来加以证明公诉机关的违法之处。第 1 份证据是 2008 年 9 月 3 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编号为海美检公补侦2008

10、52 号补充侦查决定书(侦查卷第 99 页)。该补充侦查决定书正文记载:“你局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海公美刑诉字2008278 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的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证据明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不符合 法定起诉条件。第 2 份证据是 2008 年 9 月 2 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发给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的退查 提纲(侦查卷第 100101 页)。该退查提纲中强调尚有 6 个问题需要补充侦查,其中至今尚 未查清的事实中有两个尤为关键,即该退查提纲第 3 个问题中的提到的“请找曹某了解 在把车交给徐某使用前后有否

11、交过交通违章罚款?为什么那时交?”我们都知道,办理车辆过户时,如果违章罚款没有交清,车管所是不可能办理过户手续的。 而本案中过户手续办理了,这就表示涉案车辆的违章罚款已经交清。那么只需去交警大队调查交 款人签收的交警大队给其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去银行调查交款凭证,就可以很清楚的 知道是谁在何时交的罚款。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一再强调三亚的两次违章罚款已由原车主曹某交 清(见侦查卷 130 页可知,该两笔罚款已于 2007 年 7 月 27 日 11:33 分交清),但公诉机关及侦查 机关对证明此事实的两份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与银行交款凭证)至今不予以调取,导致该事 实至今尚未查清,即不符合法定

12、起诉条件。第 3 份证据是 2008 年 11 月 10 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次做出的编号为海美检公补侦 200852 号补充侦查决定书(侦查卷第 107 页)该补充侦查决定书正文记载:“你局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海公经诉字2008003 号文书移送审查起诉的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经本院审查 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证据再次明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即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第 4 份证据是 2008 年 11 月 10 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发给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的退 查提纲(侦查卷第 108111 页)。该退查提纲中强调尚有 11 个问题需要

13、补充侦查,其中至 今尚未查清的事实中有四个尤为关键。分别详述如下:(1)“甲公司转账支付车款的银行凭证即银行进账单”尚未查到。此证据是证明购买涉案车辆琼 AC1234 小轿车的车款究竟是甲公司还是原车主曹某支付的关键。 虽然侦查机关“提取了甲公司的支票存根和售车单位证明”,但正如公诉机关在退查提纲中所 言:“此仍不足予以证明甲公司已将购买琼 AC1234 小轿车的车款项付给了银行(因为支票也有可 能作废,即实际上未付款)。”既然连证明购车款是谁支付都未查清,又怎么断定该车是甲公司的, 又怎么能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某所谓“非法侵占”该车辆而构成对甲公司的职务侵占罪了?(2)原购车发票至今未查到

14、(第一次退回侦查时亦强调此点,见侦查卷 100 页第 4 个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理车辆的过户。即其不仅可以证明是谁付的购车款,还能证明车辆过户是否合法。本案中涉案车 辆的顺利过户表示该发票确实存在,但至今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未予查清该发票究竟在何处、由 何人保管。既如此,又怎能证明该涉案车辆为甲公司所有而非曹某所有,又如何断定被告人徐某 办理过户时该发票本身就在车上?(3)该涉案车

15、辆过户的保险是如何办理,至今尚未查清。被告人徐某一再强调该车过户后,其去办理保险时有甲公司的物资部负责人,即甲公司老板 杨某的亲戚伍某一同前往,且该事实还有当时办理此笔保险业务的经办人,即民生保险公司职员 苏某可以证实,但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均未调查。辩护人在第一次庭审时亦向法院提交向苏某调 查取证的申请书及传苏某到庭作证申请书,并提供了苏某的电话号码及工作单位,但法院却予以 驳回,也未前往调查该事实。这么关键的事实都未查清,又怎能断定是被告人徐某私自办理?(4)在第一次退回侦查中要求查清的违章罚款是谁何时所交的事实,仍未查清。前文第 2 份证据中已经提到违章罚款不予以交清,则车管所不可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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