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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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论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 属性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认为我国私营企业主是一个独立的阶层,虽然目前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级,但它有形成阶级的潜在“可能性”。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具有动态可塑性,可以经过努力把私营企业主塑造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关键词 私营企业主;阶层;阶级;社会属性 我国在 20 世纪 50 年代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作为剥削阶级的资产阶级实际上已经被消灭,这就意味着工人阶级与国内资产阶级的对立和斗争不再存在,由此形成了“两阶级一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的社会阶级阶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最突

2、出的变化之一是出现了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私营企业主阶层。怎样看待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是关系到能否正确把握我国现阶段社会结构状况,实现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其他社会阶级阶层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私营企业主阶层具有独立性 在如何看待私营企业主阶层的问题上,我国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四种主要观点:(1)私营企业主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它“依附于”工农阶级;(2)私营企业主已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但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级;(3)私营企业主以后也不会形成一个独立的阶级;(4)私营企业主正在形成为一个资产阶级,或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已形成了一个新的资产阶级1。我的观点是:私营企

3、业主2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它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级,但不排除有形成阶级的潜在可能性;不能把现阶段私营企业主阶层定性为资产阶级,也不能断言私营企业主群体最终会形成一个资产阶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条件下,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具有动态“可塑性”,经过努力完全可以把私营企业主塑造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 私营企业主是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个新的社会阶层,对此学术界没有争议。但有些学者认为它是一个非基本和非独立的社会阶层。如董明认为,私营企业主是一个处于中间状态和过渡阶段的非基本社会阶层。理由是:每一个社会都有一种基本的生产方式,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则是基本的阶级、阶层和社会群体。然

4、而,每一个社会除了基本的生产方式外,同时还存在非基本的生产方式,与它相联系的,既有非基本阶级、阶层,也有处于中间状态、过渡阶段的社会群体。因此,从整体上看,在我国现阶段,基本的生产方式仍是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其基础上产生的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等基本的阶级和阶层;而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所有、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私营经济,无论从其数量还是质量来说,尚未能成为一种主要的生产方式,与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则是非基本的社会阶层。2再如全颖华认为,私营企业主还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因为私营企业主虽然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但作为我国现阶段社会阶层的一部分,他们在全体社会劳动者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不过千

5、分之一左右,因此他们只能作为一个很小的阶层而“依附于”工人、农民两大基本阶级。3我认为,关于私营企业主是一个非基本和非独立的社会阶层的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私营经济是一种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生产关系,不同于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关系,这一点是无可争辩的。目前私营经济已具有较大经济规模,3私营企业已占我国企业总数的一半以上,是就业的主渠道,2007 年注册资金达93873.14 亿元,产出占 GDP 的 1/3 以上;第二,2007 年全国私营企业达到 551.31万户,投资者已有 1000 多万人,其数量规模已远远大于上世纪 50 年代“对资改造”时的民族资本家数量;第三,在私营企业内部,

6、私营企业主处于支配地位,而雇工处于被支配地位,这也是一个客观事实;第四,与工农阶级相比,私营企业主阶层虽然人数上占少数,但在当前我国社会分层中,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衡量,私营企业主都属于“强势”阶层,这是有目共睹的。当然,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农民阶级是同盟军,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代表着由工农为主要构成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的性质和党的性质决定了私营企业主阶层不可能上升为统治阶级,所以在政治意义上可以说,私营企业主阶层具有“依附性”。但是以人数多少来论证“依附性”进而否认其独立性,则依据不足。总之,在我国私营经济已成为一种重要

7、的生产方式,因而作为私营经济人格化代表的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独立性是显而易见的。 从社会实际来看,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独立性也是很明显的了。李春玲通过当前中国人的社会分层意识的分析指出,从人们对社会结构基本形态的想像中,我们可以感觉到,有几类人在人们的意识中已经凸显出来,他们所具有的特殊的社会经济特征使他们从芸芸众生中被剥离出来。他们是处于社会两端的人,即:处于社会顶端的人有实际权力的干部和私营企业主;处于社会底端的人因工作和收入无保障而生活贫困的人;私营企业主在对自身进行类别归类时,对于“私营企业主”这一身份名称标签的认同程度相当高,高于其他各类人群如“个体工商户”、“干部”、 “知识分子”、 “工

8、人”和“农民”等对自己的身份标签的认同。4事实上,尽管目前许多学者所作的社会分层划分的阶级阶层各不相同,但都无一例外地把私营4企业主划为一个独立的阶层或基本的社会阶层。 可见,无论是客观标准划分,还是社会评价或主观认同,私营企业主都已是一个独立或基本的社会阶层。否认这一点,不利于科学分析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地位及其属性,也不利于正确把握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发展走向。 二、私营企业主阶层具有形成阶级的潜在可能性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队伍已初具规模,形成了一个有着独立的经济地位、利益要求的社会阶层。那么,它是否已是一个阶级,或以后是否会形成一个阶级呢?有些学者认为,私营企业主现在不是一个阶级,以后也

9、不会形成一个阶级;他们最终将形成为一个力量较为强大的中产阶层。5我认为,目前私营企业主阶层虽然还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阶级,但不能否认它有形成阶级的潜在“可能性”。 在这里,有必要与一些学者的观点商榷。如一程认为,尽管私营企业主阶层与资本主义社会里的资产阶级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我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产生条件不充分、雇佣劳动不典型、劳资矛盾不尖锐、发展形态不完备、阶层意识不成熟,他们只能是一个阶层。因为:第一,他们产生和形成的时间短,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经济基础。他们经营规模小,多数企业还是建立在技术很不发达的手工业或半机械的生产基础上。第二,他们的前身

10、是劳动人民,或是乡镇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工人、农民、国家职工等,还没有彻底割断同原来社会身份相联系的脐带。第三、他们没有组成任何一种政治组织,更没有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力量。第四,他们没有形成独立的阶级意识。6青连斌持类似的看法,认为新生的私营企业主阶层“不是也不可能”发展为一个独立的阶级,他们是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中分离出的并5保持联系的一个新兴阶层,是处于“中间的和过渡的阶段的社会阶层”。7我同意这些学者关于私营企业主阶层不是或没有形成一个独立阶级的有价值的分析,但对他们关于私营企业主阶层“不可能”成为独立的阶级的论点却不敢苟同。因为不能把“现在时”和“将来时”混同起来。就目

11、前情况看,确实不能说私营企业主阶层已形成为一个阶级。但从时间纬度看,即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会不会形成一个阶级呢?我认为不能否认存在这种潜在可能性。 第一,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阶级是生产关系的人格化。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私营企业主阶层作为非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人格化代表已开始显露出来了,随着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基础的不断巩固,将具备起形成阶级的经济条件。目前私营企业主基本上属于创业的第一代,没有割断与原来工农或国家干部等社会身份的联系,但若干年后会出现因财产继承而来的第二代乃至第三代私营企业主,其社会身份的独立性就比较彻底了。 第二,阶级的产生不是突然出现的,而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12、李元书指出,阶级在形成过程中,首先是具有阶级的某一部分属性,而不是一下子就具有阶级的全部属性。我们把社会阶级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具有阶级的某些属性,但还不具备一个阶级的基本属性阶段的社会集团称为阶层。一个新的社会阶级的产生也要经历同样的过程和阶段,当一个社会集团已经具有新的社会阶级的某些属性,但还不具备新阶级的基本属性,或基本属性还不稳定的时期,也以阶层的属性存在。事实上,阶级是通过阶层发展而来的,阶层是阶级形成的必经阶段,阶级的形成要经过阶层的发展阶段和过程。8所以,不能因为现在私营企业主阶层还不是阶级或还未形成为一个阶级,就否认将来有形成为阶级的可能性。 第三,阶级是与社会不平等现象紧密联系在

13、一起的。马克思以科学的唯物史观6为基础,抓住了社会结构及其分化中最本质的、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人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它决定着人们在社会结构中的不同地位和其他社会活动领域中的差别。阶级是与社会不平等现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而以占有关系划分的阶级之间的差别是一切社会不平等的根源,在资本主义社会,正是因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引起贫富两极分化,进而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社会才分裂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两大对立的阶级。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实行“两个毫不动摇”方针,私有制能为我所用,增加社会财富,为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服

14、务。但在充分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私有制的存在与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内在联系。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带来了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差异,以个人对财产的占有状况来分配报酬的财产分层体系引起了我国社会阶级与阶层结构的分化与重组,随之而来的收入上的分化、贫富差距的扩大、阶级阶层之间利益矛盾的凸显就是这种分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可见,只要生产力水平没有达到建立单一公有制的程度,社会不平等现象仍然存在,并且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差异仍然是社会不平等现象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那么我们就不能轻易排除私营企业主阶层有形成为一个阶级的可能性。可见,我们现在不能断言私营企业主阶层“不可能”形成为一个阶级,相反,要充分认识其形

15、成阶级的潜在可能性,并密切关注其成长和发展过程。 与断言私营企业主阶层“不可能”成为独立的阶级或资产阶级的论点相反,另一种观点认为,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和新生的剥削分子,私营企业主阶层已经形成为一个新生的资产阶级,他们利用资本剥削雇员的剩余劳动,因此是与雇工阶级对立的剥削阶级。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同样陷入了单一性思维的误区,只看到私营经济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一面,因而走到另一个7极端,把“可能性”变为“必然性”,进而等同为“现实性”了。这同样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也脱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固然具有资本主义经济的一些属性,私营企业主阶层作为资本的所有者和

16、雇佣劳动的使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和收入来源等方面与我国社会其他阶级阶层存在着明显不同,并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背景下,私营经济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私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在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上具有一致性,这是占主导地位的方面;在具体利益上也存在矛盾性,但在经济和法律等手段的调节下,可以得到正确处理和协调。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互利互补关系、私营企业主与其他阶级阶层的团结合作关系,大于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主同公有制经济和其他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和竞争关系。因此,不能把现阶段私营企业主阶层定性为资产阶级,也不能断言私营企业主群体最终会形成一个资产阶级,因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条件下,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成长和发展是具有动态可塑性的,即使在将来私营企业主阶层形成为一个阶级时,也不必然形成为一个资产阶级,而是有可能成为与其他阶级阶层友好相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共同奋斗的一个阶级。 三、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具有动态可塑性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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