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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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的教师。第二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三条 教师培训以 5 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 360 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240 学时。第四条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

2、级培训、市级培训和省暨国家级培训。第五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在组织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网站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第六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认定 24 学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第七条 教研、科研、电教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第八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一年内 120学时。第九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

3、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参加与任教学科相一致专业的学历提高学习的,年度内完成 1 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 72 学时。第十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一)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具有 ISSN 或 CN 号,不含增刊)发表专业性或教育类文章的,或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大赛并获奖的,认定年度县级以上培训 24 学时。数量、等级不限,不重复认定。(二)完成校本课题研究,结题通过当年认定校本培训 24 学时。完成县级以上专职科研规划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设立的课题研究,在结题通过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 48 学时。认定时须提交立项和结题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材料

4、不全、前后不一致的不予认定。(三)正式出版专著(具有 ISBN 号,非试题集类),出版当年认定县级以上培训 72 学时,合著的只认定第一作者。第十一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 8 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 24 学时。(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 8 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 24 学时。(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 24 学时。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爱生乐教。(一)学校年度考核优秀或获得校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个人、师德模范等校级综合表彰的,认定当年校本培训 24 学时。县级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 48 学时。(二)学生在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生竞赛中获得市级以上奖项的,认定任课教师当年校本培训 24 学时。(三)学生获得县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等综合性表彰的,认定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当年县级培训 24 学时。第十三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 1 学期以上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 72 学时。其它:1.拿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班主任培训合格证书的认定 16 学时。2 参加普通话培训,拿到等级证书的认定 16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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