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与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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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简答一、经济法的特征及渊源一、经济法的特征及渊源 特征: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 3、行政主导性 4、综合性 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 2、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3、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4、部、委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5、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习惯法 是指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 (三)判例法 是指国际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判例,在我国只有判例没有判例法,判例法不是我国经济 法的渊源。 (四)法定解释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政解释国家行政机关 司法解

2、释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的主体不同: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经济法主体主要是与进行市场主体调控、市场监管和进行宏观调控 有关的当事人。 2、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管理各种特殊性的社会关系 所形成的行政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在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两者的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强制性调整经济法公权和私权相结合的调整 4、两者的权力不同:行政法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经济法的权力不尽是行政权,法律可以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经济

3、法权 力 必须依法行使,自由裁量不大。 5、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就成了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经济法调整的是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其构成要素主要是市场主体法、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 6、两者的宗旨不同:行政法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管理行政机关经济法宗旨是维护市场竞争和进行宏观调控。三、我国三、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四、纵向垄断协议四、纵向垄断协议 概念: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

4、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环节的两个 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类型:(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五、我国五、我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豁免的规定对垄断协议的豁免的规定 第 7 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 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 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第 15 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5、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 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6、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反

6、垄断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 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 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垄断高价、垄断低价);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

7、格销售商品(掠夺性定价);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拒绝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独家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搭售);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歧视 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八、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及例外八、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及例外 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申报标准的考虑

8、因素:参与合并的企业资产或者销售额、企业合 并交易金额、参与合并的企业市场占有率以及合并后企业市场占有率等。 例外: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 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 的经营者拥有的。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的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 (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

9、目的的低价销售的行为 (八)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 (九)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品声誉的行为 (十一)通谋投标的行为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十、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反向工程不包 括在内)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的商业秘 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个人的商业秘密、非法 泄露商业秘密和非法使用或允

10、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十一、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形十一、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情形 (a)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b)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c)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的认定标准:一般公众的判断能力、理解能力以及消费常识 为依据12、法定不属于低价倾销的情形法定不属于低价倾销的情形 1)销售鲜活商品: 2)季节性降价 3)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十三、反悔权十三、反悔权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11、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 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 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 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十四、产品质量标识义务十四、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C、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12、成份的名称和含量; D、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 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十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十五、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3、特殊产品包装义务 4、不作为义务(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4、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5

13、、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6、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7、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十六、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及免除原则十六、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条件及免除原则条件: 产品存在缺陷 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 产品存在的缺陷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责任的免除: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论述论述一、消法规定的求偿对象一、消法规定的求偿对象

14、 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 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 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即:商业先行赔偿原则 (二)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 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 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仅向销售者追偿; (三)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四)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

15、 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 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 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变更后企业 (一)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 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营业执照出借人、出租人 (一)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

16、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 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二)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 者追偿。 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一)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 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 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 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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