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商业银行改革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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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农村商业银行改革的几个问题2001 年 11 月 28 日,江苏省常熟市、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挂牌成立,12 月 6 日,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也随后挂牌开业。这是我国的首批三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改革中的新生事物,它们的诞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至今,三家农村商业银行已历经一年多的经营。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三家农村商业银行的改革实践进行深入的总结回顾,并作出一般意义上的理论思考,为全国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改革探索一些有价值的思路。建立农村商业银行的背景和动因分析尽管江苏三家农村商业银行的成立已显示出了初步的成效,但毕竟是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认识并不一致。理论界有人对农村信用社

2、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必要性和改革的意义提出了质疑,有的外界舆论也对改制后的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持否定看法。建立农村商业银行究竟有无必要,其改制背景是什么,动因是什么,如不改制,农村信用社的出路是什么,只有澄清了这些问题,才能准确把握将部分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重大意义,才能为我国下一步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设计提供一些理论基础。1、我国一直就没有真正的合作金融:农村商业银行成立前的制度背景一些学者坚持认为,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应该走真正合作制的道路。由中央政府发动的历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实际上也是以实行规范的合作制作为指导原则的。但是,现实情况是,经过多次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并

3、未完全恢复真正的合作制。这一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值得我们深刻反思。通过历史追溯和现实分析,谢平一针2见血地指出, “我国正规的合作金融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这是因为,一系列制度安排导致了现存合作金融并没有减少交易成本,也没有真正符合合作制原则。 ”他认为,根据国际公认的“合作社七原则”,合作金融的基本经济特征应该统一表现为四个内容:一是自愿性;二是互助共济性;三是民主管理性;四是非盈利性。但是,将我国农村信用社与此四项原则进行对照分析后发现,不论是从农村信用社产生的历史渊源还是现实运作情况看,农村信用社一直未能遵循合作制原则。从自愿性原则看,广大农民当初加入农村信用社乃是行政力量的强制所为,而非自

4、愿合作的动机所致,退社自由也未能得到体现;从互助共济性原则看,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都是按照商业银行的模式经营,贷款投向并没有体现社员优先、以社员为主的原则;从民主管理性原则看,客观上说,农村信用社长期置于国家银行或基层政府的管理下,社员的管理权力无法实施;主观上说,由于入股金额小,缺乏应有的管理知识,多数社员没有积极性也没有能力参与信用社的监督管理;从非盈利性原则看,因农村信用社已失去了互助共济和民主管理的特征,信用社经营管理人员的利益动机必然驱使其经营行为商业化,以追求盈利为目标。面临这种现实困境,农村信用社未来的制度选择有三个:一是继续维持现状,即名义上为合作制金融,实际上按商业银行运作;

5、二是按照合作制对其进行规范,使之成为真正的合作金融机构;三是放弃合作制,建立新的制度安排。显然,第一项选择过于消极,它只能使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最终危及农村经济的发展。那么,在第二项和第三项选择中,究竟是选择前者(合作制),还是选择后者 (新的制度安排),新的制度安排又是什么,我们认为,这就要取决于各农村信用社所处的经济、金融环境,取决于其自身现行经营管理状况和制度结构,不能一概而论,限定一种制度模式。32、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结构发生变迁:建立农村商业银行的宏观经济基础20 世纪 90 年代的金融发展理论指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是相互促进的,随着经济的增长,金融中介体和金融市场必然发

6、生演进。我们认为,经济增长对金融发展的作用机制是通过金融需求的变化传递的,即:经济增长金融需求变化金融发展。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形式,其变迁机制也是遵循这一理论的。将部分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其经济基础就是由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结构的变化。以江苏为例,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都属于我国百强县(市)的前十名,城乡一体化程度已达到了较高水平。2001 年,常熟、张家港、江阴实现 GDP 分别为303 亿元、 307 亿元、365 亿元,人均 GDP 分别达 29181 元、35900 元、31664 元;第一产业增加值在 GDP 中所占比重分别是 5.1、3.4、4.

7、2,而全国平均水平是 15.2;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 5853 元、5583 元、5599 元,同期全国平均水平为 2366 元。三市中的大多数农民已经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向城镇集中,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体。即便是以从事农业为主的农民,其生产方式也趋于规模化、产业化。在此背景下,以主要为社员提供小金额、单一化的传统金融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制度显然难以适应这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对这三个县级市的农村信用社进行改制,成立农村商业银行,为各类客户提供综合化、多功能、大金额的金融服务,是农村金融组织适应这种金融需求结构变化的理性选择。我国幅员辽阔,广大农村地区的经济结构差

8、异较大,经济活动主体的层次特征明显。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产业结构已经实现了以第一产业为主向以第二、第4三产业为主的转移,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基本实现了工业化、城镇化,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产业结构仍以传统农业为主。同时,农村经济活动主体层次特征明显,有独立从事纯粹农业活动的普通农户,有以雇佣工身份参与经济活动的农户,有从事各种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各种类型的工商企业。经济结构的这种多层次性决定了农村地区金融需求的多元性特征。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传统农业仍占较大比重,农业生产方式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较为单一,农户的小额存款、贷款需求仍有较

9、大市场;而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占主导地位的农村地区,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一些工商企业、外资企业和规模经营的个体经营者,他们不仅贷款需求额度大,而且需要提供综合化、国际化的金融服务。因此,农村金融的制度安排要因地制宜,适应当地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结构,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实行以规范的合作制为基础的农村信用社制度,而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对农村信用社进行股份制改造,实行商业银行这种金融组织形式,以使农村金融组织更好地支持各类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3、金融市场竞争与合作金融存在固有矛盾:选择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微观动力部分农村信用社选择农村商业银行这种组织制度形式,也是其自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常熟、

10、张家港、江阴这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市),随着第一产业比重的下降,第二、三产业比重的提高,各种经济成份发展迅速,经济主体十分活跃,为金融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吸引了众多的金融机构,市场竞争激烈,金融总量已具有相当规模。在农村商业银行成立前,除了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储的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外,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已进驻三市。2001 年末,常熟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张家港5有交通银行,江阴有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常熟、张家港、江阴三市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总额分别达 308 亿元、257 亿元、276 亿元,人民币贷款总额分别达 141

11、亿元、155 亿元、185 亿元。在这一金融环境下,以传统合作制为基础的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难以扩大。在合作制下,社员分散且资本实力弱小,社员可自由人社和退股,社员大会决策制度实行一人一票制,这就使得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困难。资本实力和经营规模不能扩大,直接影响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竞争能力。二是服务对象受到制约。规范的合作制企业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按照我国政策规定,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 50,其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而在经济发达的县(市),各类经营机制灵活、经营业绩良好的

12、中外资工商企业都是优质客户,是各金融机构争夺的焦点,但农村信用社在竞争中却受到制度上的限制。三是服务功能有限。由于制度上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以本社区的社员为主,其业务范围和业务品种也相应受到限制,不具有现代银行的全部功能,尤其不能适应规模较大的工商企业、外资企业对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的需求。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面临的这些制度约束,使其难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更不利于其平等地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只有进行股份制改造,选择农村商业银行这一制度安排,才能消除原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制度障碍,使它们具备现代企业制度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制度化的增资扩股机制,服务对象不再受限于社区

13、内的社员,服务功能相应增强,金融产品的创新空间扩大,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现行体制下农村商业银行面临的困境和约束6从理论上说,农村信用社实现制度变迁,建立股份制的商业银行组织,使其具有了新的发展机制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其内部制度和外部政策环境都带有深厚的农村信用社痕迹,仍面临着诸多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一制度安排不相适应的困境和约束,阻碍农村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1、农村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模糊按照一般的理论逻辑,如果法律上认可农村商业银行属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其法律地位就是明确的,法律赋予其可享有的权

14、利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应该是与其他商业银行一致的,其行为规范受与商业银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调节。但现实情况并不如此。首先,我国 1995 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对农村商业银行这一组织形式没有明确界定。该法在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根据这一规定,农村商业银行理应属于商业银行法所指的“商业银行”范畴。但是,在“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有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只是区分了三类机构,即“商业银行”、 “城市合作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并无“农村商业银行”这一组织形式。从江苏的实

15、际操作情况看,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显然是参照商业银行法当中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执行,即 5000 万元。而“农村合作商业银行”这一组织形式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而且从理论上理解其含义也是模糊不清的,它既不是正规的合作制金融机构,又不是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况7且,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不能等同为所谓的“农村合作商业银行”。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均未特别提及“农村商业银行”这一组织形式。其次,在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混乱。如上文所说, (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对农村商业银行作出特别的规定,那么,按照正常的法理逻辑,对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就应当适用商业银行法)。然而,在江苏的

16、改革试点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缺乏统一性。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专门制定了江苏省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示范章程)。在两个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等规定依据的是商业银行法,但有关机构设立、股权设置、管理架构等规定又脱离了商业银行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规定,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但在人民银行的政策性文件中,有关农村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立条件之一,即关于发起人的数量要求(不少于 1000人),以及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的任期(最长不超过 9 年)等规定,在公司法中都是找不到依据的。这实际上就体现了农村商业银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 2、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效应尽管农村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已在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改革,但是,离规范的股份制银行制度安排还有较大差距,新的制度优势未能得到充分释放,激励约束机制仍不健全。一是股东个数过多,股权过于分散。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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