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

上传人:豆浆 文档编号:39321548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社会调查报告分 校 专 业 年 级 年 季题 目 姓 名 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被调查单位意见单位盖章20 年 月 日调查报告评语成绩 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调查报告通过近三年的法学专业学习,本人对法学的基本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为了更深入地学习这一专业,使理论知识更加切合实际,我在城关镇三小进行了实习工作。法学专业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有助于加深对社会实际特别是国家法制建设状况的认识,接受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和训练我们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使我们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并为撰写毕业论文收集资料打下基础。作

2、为从事国土资源工作的国家公务员,执法严格在工作中显得尤其重要。实习工作给我提供了一个全面接触法律的好机会,通过实习,我接触了不少案例,体会很深,本人就特别关注的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问题做了深入调查。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学习、生活、娱乐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整体较为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及学生家庭带来许多痛苦,同时也因诉讼的提起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负面作用较大。未成年学习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人损害,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逐渐增多,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学校加强学生管理及配套的保护设施建设,尽量减少隐患。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普

3、遍存在着学生人数多而教师、管理人员少,许多学校的安全防护措施尚不完备等现实问题,因此,对学校而言,有一种防不胜防之感。本人对此类案件发生了极大的兴趣,翻阅了众多有关的资料。时间追溯到 1999 年 9 月 19 日,广西荔浦县中学初二女生陈某在学校上厕所时,被同校学生郭某猥亵,陈某奋力反抗时被郭某用尖刀刺中右颈,顿时血流如注,凶手连刀都未拔就仓皇逃走,陈某则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日下午 6 时,凶手郭某即被抓获归案。1999 年 12 月 13 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民事部分,判令郭某及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女生父母经济损失

4、 2.73 万元。双方均不服,同时提出上诉。2000 年 4 月,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某的父母以女儿在校期间被害,学校在安全设施管理方面没有尽到应有的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学校对其女儿被害有不可推卸的法律监护责任,要求学校赔偿死亡费、丧葬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五十七万多元人民币。而学校则以学生是在假日发生事故,学校并无失职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于是,双方对簿公堂。两审法院均认为陈某在校被杀与学校毫无关系,因此裁定驳回陈某父母起诉。失去爱女,又没有一个满意的说法,陈的某父母继而提起申诉。然而,维权之旅漫漫,学校究竟应否承担责任,

5、还有待于法律给一个明确的说法。类似的悲剧还曾经在校园上演多起:一女生住校期间从上铺摔下来导致脾脏破裂一幕幕的悲剧伤害了学生,心寒了父母,也吓坏了学校。父母动辄几万、甚至几十万的索赔要求让以财政拔款为资金主要来源的学校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于是,人们迫切需要一部相关的立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这是教育部颁布的、旨在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一部行政规章。在这部规章中,学校对其公共设施,以及所提供的教育、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十一种以上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我们究竟能否将事件的解决寄托

6、于一部行政规章呢?该规章真的就能如我们所愿地解决一切纷争吗?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尽管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颁布之时并未张扬,却依然在社会上掀起了较大的波澜。也难怪,这个办法毕竟涉及到了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四方的责任和权益,谁也不可能漠然视之。实际上,学生的伤害事故及其善后处理工作,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有报道说,2001 年我国约有 1.6 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意外伤害事故已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但是在法律上,却长期缺少处理此类事件的专门法规,每每有校园伤害事件发生,责任的认定和事故的

7、处理往往变成一笔“糊涂账”,家长和学校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埋怨、推诿、扯皮的事情时常发生。从这个角度讲,办法的出台是及时的、必要的,为今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了依据。然而,人们千呼万唤始出来的这个办法,却有着不少缺憾。我从各项资料和法律角度对此办法进行了探析。作为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只能用来约束和调整教育行业的内部事务,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却涉及到学校与家长、教师与学生的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民事关系的调整。那么,办法对其他行业没有约束力?是否对每个公民都有效?继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教育部是否有权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即是否有权调整平等法律主体的民事关系?这些,恐怕都是大有疑问的。除

8、此之外,办法到少还存在如下两点缺憾。一是没有区分适用对象,对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一视同仁。而我们知道,绝大多数大学生已年满十八周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大多数中小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周岁的小学生则属无行为能力人,对于不同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责任认定以及伤害事故处理,理应区分对待;二是办法中一些规定过于粗糙,描述过于笼统,有待进一步细化。比如,究竟何为“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何为“其他意外因素”?何为学校“应当知道”、“难以知道”?这样的规定和描述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由此可见,教育部颁布的这个办法,并不能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这个“老大难”问题迎刃而解。通过法律实践,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又更深入了一层,特别是对此问题的探寻,会使我在论文撰写上有一个突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