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9318411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德国战后法哲学的发展在法学发展史上,德国法哲学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西方现代法学思潮的流变,都或多或少与德国上一个世纪以来法哲学的发展,有着不易剪断的联系。至少在1939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前,德国一直是整个世界法哲学研究传播的中心,受世人所瞩目。然而,二战的发生,不仅改变了世界政治经济的格局,而且也从主要方面对世界文化、精神资源作了一次重新分配。德国由此而丧失了其“强势文化”的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文化世界”。战后,除了南美(巴西、阿根廷)、东亚(日本、南朝鲜、中国台湾)、北欧(丹麦、芬兰、瑞典)以外,其他地区的法学家们对德国法哲学已失去了往日的热情。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中国大陆的法学家

2、对德国法哲学的系统研究,中断了近 40 年。近年有数种评述现(当)代西方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著作问世,但大都回避德国、法国、意大利、北欧诸国法哲学的进展,不可不谓一桩憾事。法理学界提出我国法理学要走向 21 世纪,立意高远。但要落到实处,除着力研究我国本土现实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外,尚须追踪世界各主要国家法哲(理)学的最新发展动态。正是基于此一信念,笔者不揣学浅,梳理有限的德语文献,对战后德国法哲学发展路向,予以概述。一、德国法哲学五十年历史的阶段划分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从 1945 年开始,至今已有整整 50 年的历史。对这 50年发展的历程,到底如何作具体的阶段划分,即使是德国的法学家们

3、也没有一个总体的归结。笔者根据法律学说的兴衰、重要法学家的相互传承关系,结合德国政治、经济及人文科学整体发展诸因素,将上述历史大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一)自然法学的复兴与法哲学的重建(1945 年至 60 年代中期)2像其他领域的建设一样,德国的法哲学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废墟上恢复建立的。从 1945 年到 60 年代中期这一阶段,德国法哲学发展的主要特点,表现在法哲学的重建和自然法学的复兴。纳粹德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不仅给欧洲和世界经济和文化造成极大破坏,而且给德国自身带来深重的灾难。战后的德国满目疮痍,许多城市成为一片废墟,经济陷入全面崩溃,德国人民的文化生活、科学事业以及精神世界也完全陷

4、入支离破碎的处境。德国人迫切需要经济、政治的重建,也需要从心理深层对整个民族在战争中的责任进行反思,重新定位正义标准在人类个人、群体和社会共同生活中的作用。基于此一现状,哲学家卡尔雅斯贝尔斯(Karl Jaspers,1883-1969)出于正直与良心,甘冒被同胞误解的危险,于 1946 年发表罪责问题一文,指出:德国人无法推卸对纳粹政府的所作所为应担负的责任,因为大部分人都没有反抗,不少人甚至还在许多方面支持这一政府。他说, “指责他人的过失,并不能免除掉德国人民自己的罪愆-这罪愆需要完全的忠诚和长久、艰辛而彻底的内在更新方能革除”。1雅斯贝尔斯的言论代表了多数有良心的德国人对几个世纪以来的

5、民族优越价值的深刻反省和对人类普遍价值(如自然法观念)的回顾与关怀。也正是带着同样的情怀,资深法学家 G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战后不久即抛弃他在法哲学(1914 年)一书中所坚持的法律相对主义立场,而转向崇尚人类终极价值(正义、人的尊严)的自然法学。他在去世前的短短五年里,先后写作发表法哲学沉思(1945 年)、 五分钟法哲学(1945 年)、 法的更新(1946 年)、 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1946 年)、 精神的国际性(1946 年)、 正义与宽容(1949 年)诸文,承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法或理性法的绝对效力,并就“超3法律的法”与法律的可靠

6、性、法律的不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新的诠释。他的理论转向,为“纽伦堡审判”引发的法律实践问题作了令人信服的理论说明。此后,在长达 20 年的时间里,德国法学界就自然法理论进行了全面的检讨。法学家们争论的主要问题包括:“正当法”(richtiges Recht)、法与道德的关系、法的效力与约束性、自然法的纠正功能、自然法的建构、自然法与存在主义、清教领域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的内容确定性、内容可变的动态自然法、重要自然法与次要自然法效力要求的绝对性、历史条件与社会文化因素对自然法的影响、传统自然法学说的认识论问题等。 2在此方面,萨尔大学教授 W麦霍费尔(Werner Maihofer,1918-

7、)的存在主义自然法学说,在国际学界影响较大,反映了这个时期德国法哲学的成就。 3麦霍费尔在 20 世纪 50 年代至 60 年代先后发表了大量的论著。其中, 法与存在(1954 年)、 论人类秩序的意义(1956 年)、 自然法的问题(1960 年)、 法与生存(1963 年)、 作为生存法的自然法(1963 年)等,对于法与存在的本体论建构、个人与社会、物的“周围世界”(Umwelt)与人的“共同世界”(Mitwelt)、 “自在”(Selbstsein)与同源似在(Alssein)等哲理问题作了深刻的思考,从存在哲学层面为自然法与人类的基本价值寻求理论支持。自然法学说的复兴,作为对第二次世

8、界大战及其法律理论的批判运动,是战后德国法哲学的主要理论方向。在此一阶段,德国法哲学界在组织上所做的一项重建工作是恢复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的活动。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简称 IVR),其前身为“国际法哲学-经济哲学协会”,1909 年在德国柏林成立。战前,协会曾在德国先后召开过四次规模不等的世界会议。此后由于政治、经济和战争诸方面的原因,协会的国际会议中断。1945 年后,协会的会刊-法哲学社会哲学档案(ARSP)也被迫停刊。1948 年 8 月德国法哲学界在美因兹大学召开会议,重申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4会章程,并决定由汉堡大学法学教授鲁道夫劳恩(Rudolf Laun)与慕尼黑大学

9、法学博士 T菲韦格(Theodor Viehweg)主编档案杂志。1949 年档案第 38 卷出版,标志着德国法哲学从此揭开新的一页。1957 年 10 月 5 日,战后第一任主席 R劳恩在德国萨尔州首府萨尔布吕肯主持召开第一届正式的协会世界大会,邀请意大利、芬兰、奥地利、波兰、南斯拉夫、日本等国法学家参与会议,讨论“事物性质”、“情境概念”、 “理性的本质与形式”、 “事物内容与规范确立”等法哲学问题。与此同时,德国成立了国际法-社协会的国内分会。该分会一直在国际协会的学术组织、交流、会刊的编辑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如此,与英美法哲学的成就相比较,德国这一时期法哲学的总体发展显得沉闷和冷

10、清,缺乏像 L富勒(Lon Fuller)和 HLA哈特这样有影响的法哲学家及富有创造性的法学思想。也许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德国也没有像战前那样在法学研究方向或旨趣上形成有特色的法学家群体-法学派别。即使是颇有影响的“复兴自然法”,也只能被看做是一次不同角色的法学家参与讨论的法学运动,而不能视为是一种具有结构功能的法学派的称谓。应当说,战后德国法学家的理论贡献更多地体现了个体特点。在法哲学界发挥作用的,主要还是那些二战期间即已成名的老一代法学家,如卡尔恩基施(Karl Engisch)、J埃塞尔(Josef Esser)、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等人。他们在 20 世纪 50 年代

11、末 60 年代初分别出版了系列的法学方法论专著,使这一法学方向的研究达到一个全新的高度。关于此点,下文将作介绍,兹不赘述。(二)科际渗透与法哲学的发展(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至 70 年代末)法哲学与相邻学科的发展是密切相关联的。哲学及其他学科的每一次学术思5想运动,都必然在法哲学中得到回应。众所周知,自从德国数学家兼哲学家弗雷格(Gottlob Frege,1848-1925)出版概念演算-一种按算术语言构成的纯思维的符号语言(1879 年)以来,现代西方哲学发生了所谓的“语言学转向”,即哲学经历了一个从形而上学、到认识论、再到语言哲学的自然进程。至 20 世纪 60 年代,符号学、语言

12、哲学、逻辑哲学的发展,渗透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1960 年,海德堡大学哲学教授伽达默尔(Hans Georg Gadamer,1900-)的真理与方法的问世,又使“诠释学”(Hermeneutik,又译解释学、释义学)理论在德国学界引起反响。另一方面,战后重组的“法兰克福学派”及其批判理论,美国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mffy,1901-1972)的“一般系统论”,也在德国各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德国 20 世纪 60 年代中期以来的法哲学就是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蕴生和发展的。在这一时期,法学家们不再囿于传统法哲学讨论的范围,而是在多学科相互渗透、交叉的层面上拓展法学研究

13、的领域。法学家们运用符号学、语义学、修辞学、语序学、诠释学等理论与方法研究沟通行动过程中的立法与司法、法律语言、法律规范的效力,建构法律诠释论,进行法律的逻辑分析,等等。其中,慕尼黑大学教授 A考夫曼(Arthur Kaufmann,1923-)的法律诠释理论和比勒费尔德大学教授N卢曼(Niklas Luhmann,1927-)的功能结构的社会系统学说,代表了当时德国法学研究的深度和水平。A考夫曼是 G拉德布鲁赫的学生。他在海德堡求学期间(1946 年)曾兼听诸名家(如卡尔雅斯贝尔斯、阿尔弗雷德韦伯)的课程,涉猎领域广泛。考夫曼在思想上受希腊以来的经典学说,尤其是晚近的南德意志新康德主义价值论

14、(拉德布鲁赫)、存在哲学(雅斯贝尔斯)、诠释学(伽达默尔)和人类学(勒维特/L with)的影响较大。1957 年考夫曼发表其法哲学奠基之作自然法与历史性(Naturrecht und 6Geschichtlichkeit),确定了他的法律诠释学发展的基本方向。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他又先后发表关于克服相对主义法哲学的思考(1960 年)、 过错原则(1961 年)、法律与法(1962 年)、 法的本体论结构(1962 年)、 论当代法哲学的处境(1963年), 法与善(1964 年)、 法律国-法官国-法治国(1964 年)、 自由法运动(1965 年)、 类推与“事物性质”(1965

15、 年)、 语言作为诠释学视境(1969 年)、 认同与分歧(1972 年)、 由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到法律诠释学(1975 年)等文章和有关著作,逐步建立起法律诠释本体论体系。 4相对考夫曼而言,N卢曼的学术贡献的影响范围更为广泛。自 20 世纪 60 年代以来,卢曼相继发表论文和著作,数量达数百种之多。其内容涉猎哲学、宗教、经济、心理学等多种人文学科。他这一时期的主要法学著作有通过程序的合理化(1969 年)、 社会学启蒙:社会系统论集(1970 年)、 法律系统与法律教义学(1974年)和若干篇论述法学理论、法学方法论的论文。以 T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学说为基础建立的结

16、构功能主义系统理论,是卢曼大量著作中最具创造性的部分,被称为“新实证主义”的一种, 5多年来在欧美学界激起不同的反应。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顺应时代多学科相互整合的发展趋向,德国法学界于1970 年创办法学理论(RECHTSTHEORIE)杂志,对于推动德国法学与多学科渗透并走向国际舞台,起到了很好的沟通作用。该杂志由当时德国和国际上德高望重的法学家和学者 K恩基施、HLA哈特、汉斯凯尔森、U克鲁格(Ulrich Klug)和卡尔R波普(Sir Karl R.Popper)担任主编,K阿多麦特(Klaus Adomeit)、W克拉维茨(Werner Krawietz)和 A波德莱希(Adalbert Podlech)负责编辑出版。法学理论是一份面向国际的关于“法的逻辑、方法论、控制论和社会学”的杂志,7每年出版 1 卷及 1-4 期副刊,登载当年德国及国外法学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哲学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