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征收补偿程序的通知201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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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关于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贯彻执行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征收与补偿补偿条例条例 规规范征收范征收补偿补偿程序的程序的 通知通知皋政规20111 号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 1 月 21 日公布施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作了严格的规定,就房屋登记认定、征收决定、评估、补偿及强制执行等环节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贯彻执行条例的各项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现就征收部门职责、具体工作程序及要求通知如下:一、征收部门及其职责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

2、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交通基础设施(城市道路除外)建设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述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二、房屋登记认定处理环节市城市搬迁建设指挥部(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下同)组织住建局(或其他征收部门,下同)、国土局、城管局、如城镇(地块所在区域镇政府或区管委会,下同)等单位对拟征收地块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等进行登记处理。(一)住建局、国土局、城管局、如城镇在拟征收地块范围内张贴公告,明确房屋登记处理的区域、时间等具体事项。(二)住

3、建局、城管局、如城镇等进行入户登记,由住建局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登记,国土局对土地使用权属及类别等进行核查登记,城管局、如城镇协助。对于房屋被用于办公、生产、经营或出租的,由工商部门对经营许可情况进行核查登记,由税务部门对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登记,由公安部门对暂住人口进行核查登记。(三)城管局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如城镇等对无证房屋进行认定处理。属于违法建筑的,由城管局依法认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由住建局将房屋(含土地)登记情况(含无证房屋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地块范围内进行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公布的异议期限不得少于 10 日。对群众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由住建

4、局会同相关单位核查。经核查后修改登记内容的,由住建局再行公布。三、征收决定环节(一)报送补偿方案住建局根据房屋登记的情况,制定详细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并报送下列附件: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拟征收地块系国有土地的批件或证明材料;3.城乡规划(详规);4.拟征收地块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总分类表;5.各类房屋(含土地)的评估办法、补偿标准(含过渡费、搬迁费、停业补助、奖金等政策性补偿)、安置方式;6.安置房源,包括居住用房及非居住用房安置房源,安置房(含现房及期房)的区域、建设面积、层次等;7.过渡房源;8.征收资金已落实的证明材料;9.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二)市政府论证

5、、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举行听证会、进行风险评估。相关单位接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论证等活动的,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及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实施。(三)报请作出征收决定住建局应向市政府提交请求作出征收决定的书面报告,并报送下列材料:1.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的征收补偿方案;2.风险评估报告;3.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的补偿资金证明;4.拟征收地块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总分类表。5.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四)征收决定市政府根据住建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召开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负责人的意见或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决定,制作征收决定,报请市政府负责

6、人签发。征收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征收的对象与时点;2.补偿方案;3.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的签约期限;4.禁止事项,即禁止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5.救济途径。征收决定由市政府公告,具体由住建局实施。住建局根据征收决定,书面通知国土、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四、评估环节(一)选定评估机构住建局负责对评估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建立信用管理档案。在征收地块范围内,向被征收人介绍有关评估单位的资质、信用等情况,会同如城镇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具体方式为如城镇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对于协商不成的,由如城镇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等方式

7、决定;对于通过投票方式无法确定的,由住建局会同如城镇等单位及被征收人代表通过抽签等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一个征收地块,原则上选定一家评估机构。(二)评估委托评估机构确定后,住建局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明确具体的评估要求,并向评估机构提供房屋分户登记资料。(三)对评估活动的监督评估机构根据住建局提供的房屋登记资料,结合房屋实际状况,按照住建部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市场价评估。评估机构在现场测量、登记时,住建局应派员全程参与,并在评估机构的测量登记资料上签字确认。(四)评估结果的确认住建局在收

8、到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后,应当进行审核,对于存在差错的,应通知评估机构修正。其后,住建局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 7 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的确属错估的部分,由评估价机构依法修正。住建局应及时了解评估机构的修正情况。住建局在收到评估机构提供的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后应认真核查,并及时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住建局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应及时申请复核及鉴定。五、补偿环节(一)签定补偿协议 住建局应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补偿方式;2.补偿金额(

9、支付期限);3.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4.搬迁费;5.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6.停产停业损失;7.搬迁期限;8.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补偿协议格式文本另行制定。 (二)补偿决定1.申请对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住建局报请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报送下列材料:(1)归户登记资料及户籍证明;(2)房屋、土地权属证书;(3)评估报告;(4)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5)住建局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的书面记录;(6)未达成协议的原因或产权不明确的相关说明;(7)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2.审查决定市政府法制办对住建局提交的报告及材料

10、进行审查,制作补偿决定,并报请市政府负责人签发。补偿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权属、面积等。(2)各项应得的补偿金额;(3)补偿方案;(4)搬迁期限;(5)救济途径。补偿决定由市政府公告,具体由住建局实施。六、执行环节(一)申请对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住建局向市政府提出报告,并提交下列资料:1.补偿决定及送达回执;2.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决定的证明;3.已超过诉讼期的说明或复议诉讼程序终结的证明;4.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5.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6.协助执行及善后事宜的方案;7.市政府要求的其他材料。市政府法制办对住建局提交的报告及材料进行审查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已领取拆迁许可证的地块,所需材料仍按原规定执行,但由住建局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二)协助执行对于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需要行政机关等协助执行的,由市城市搬迁建设指挥部统一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协助执行工作。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房屋 征收 补偿 程序 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市人武部,市各人民团体。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 年 3 月 3日印发共印 1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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