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考试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310855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政治制度史考试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中国政治制度史考试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中国政治制度史考试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中国政治制度史考试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中国政治制度史考试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国政治制度史考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政治制度史考试(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1.服内服外服内服外: :夏代统治区域分为服内和服外两个部分,服内是夏后氏直接控制区, 即夏族自己的城邦国家,服内设官统治,由族内贵族担任。而服外是其他方国, 分成同族方国和异族方国,所有的方国均需参加宗主国组织的会盟,交纳一些 象征性的贡物和必要时提供军事援助。某些服外方国的诸侯还需在宗主国中担 任官职。宗主国则有义务保护方国以及维护诸侯国秩序。 2.2.分封分封: : 商周时期中央对地方的统治方式,即对能控制的疆域采取分封的方式, 实行间接统治,而对臣服于它的方国,则采用结盟的方式,羁縻笼络,两者从 形式上看都是分封。实际上,这两种分封是有本质区别的,对于后者,周王朝 的分封只是给一个

2、名义,受封国在所谓的公侯伯子男的名号下,按自己的方式 进行统治。而对于前者而言,分封是与宗法制联系在一起的,按照宗法网络层 层结构,形成一个政治与血缘相互扭结的分层治理架构。 3 3. .兄终弟及:兄终弟及:商朝时期的一种王位继承制度,即兄死由弟继承,弟死由少弟继 承,直到同辈之弟全不在世时,再由长兄之子继位,以此类推。 4.4.宗法封建制:宗法封建制:商周时期对于能控制的疆域采取分封,并将分封与宗法联系在 一起,按宗法结构,形成一个政治与血缘相互结合的治理结构,对于臣服方国, 给予受封国名号,使其按自己的方式统治。 5.5.卿事寮卿事寮: :商周时期的一种官名,负责各种政治和行政事务(包括军

3、事) ,官职 有司徒,主要负责管理王畿土地和农业生产,有时也参与军队的管理。司空, 主要负责王室的工程事务,有时也承担一些刑罚事务。司马,最高军事官员, 负责军队的管理和军事的谋划。以上为三有司,是卿事寮的主体,三有司之外, 卿事寮还有管刑罚、民事及宫禁的官吏,还有直接率领军队的将领师与虎臣等。6.6.六艺:六艺:周朝的贵族教育体系。在周朝,原来的精神贵族对文字的垄断被打破, 所有的贵族既要接受武化的教育,也要接受文化礼仪的教育,即所谓的礼、乐、 书、数、射、御六个方面的文化礼仪和军事技术方面的教育。 7 7. .三公九卿:三公九卿: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中央政府高级官职,它的设立始于秦朝。秦 始

4、皇统一六国后,为更好地统治国家,开始设立三公。三公是指丞相、御史大 夫和太尉,分别负责辅佐皇帝治理天下、监察百官和全国军事。汉承秦制,也 设三公。到了西汉后期,三公分别改名为大司徒、大司空和大司马。三公下面 设置九卿,秦朝的九卿指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 粟内使和少府这九个部门的长官。九卿,名义上归丞相管辖,实际上在多数情 况下可以独立行使职权,而且,九卿中大部分都属于皇家事务,国家官吏与皇 帝家臣不作严格的分别。汉朝后来改奉常为太常,郎中令为兴禄勋,典客为大 鸿胪,治粟内史为大司农。三公在分工上各有所侧重,互相牵制,防止专擅、 独大,从而保障了君权的绝对权威,可以说形成

5、了中国古代政治体制中独特的 皇权下的行政、军事和监察的三权分立结构。 8.8.郡县制:郡县制:它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是继宗法制、分封制之 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形成于战国时期,开始于秦,确立于汉。即在全国设郡,郡以下设县,郡的长官称郡守,负责一郡的行政、军政和 财政;县的长官称县令,主管全县军政事务。郡守和县令均由皇帝直接任免, 不得世袭,代表皇帝对地方进行管理。郡县制使各诸侯国形成了中央、郡、乡 一套比较系统的行政机构,对地主阶级实行集权统治起了重要的作用。 9.9.察举:察举:汉代选拔官吏的制度。所谓察举,就是由州、郡等地方长官,在自己 管辖的区域内进行考察,

6、发现统治阶级所需要的人才,以“孝廉” 、 “茂材异等” 、 “贤良方正”等名目,推荐给中央政府,并经过一定的考核,任以相应的官职。 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拔人才的制度。在当时条件下,为王朝提供了大量各种人 才,保障了王朝的兴盛于强大。 10.10.征辟:征辟: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征辟与察举相反,是指自上而下的选拔。 所谓天子的选拔叫做“征” ,公卿二千石的选拔叫做“辟” 。实际上,所谓征辟 主要是指辟,又叫辟除,而天子之征往往与特殊情况下的察举混淆不清,真正 实行更多的是辟除。所谓辟除就是公卿和二千石可以自己按需要选拔自己的属 吏。在当时条件下,为王朝提供了大量各种人才,保障了王朝的兴盛于强大

7、。 11.11.尚书台:尚书台:官署名,东汉时设置,又称“中台” ,为实际总领政务的机构,长 官称尚书令或中书令。尚书台下设三公、吏、民、二千石和南北两主客六曹分 领事务,南朝梁时改称尚书省。 12.12.符节:符节:中国古代朝廷传达命令、征调兵将以及用于各项事务的一种凭证。用 金、铜、玉、角、竹、木、铅等不同原料制成。用时双方各执一半,合之以验 真假,如兵符、虎符等。符是政治和军事的凭证信物,它可以用于身份证明, 作为出入国境、关卡、军营、要塞的凭证,又可以作为传达命令、调遣兵将的 信物。节是君主派出的使节所持的凭信,用于代表君主出征、节制方面、监察、 办理重大案件、出使外国等重大事务的证明

8、。 13.13.上计:上计:秦汉时期地方官定期汇报地方情况的制度,即由地方行政长官定期向 上级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县令于年终将该县户口、垦田、钱谷、 刑狱状况等,编制为计簿,呈送郡国。根据属县的计簿,郡守国相再编制郡的 计簿,上报朝廷。朝廷据此评定地方行政长官的政绩。 14.14.九品中正:九品中正:是察举制的发展,公元 220 年,三国魏文帝曹丕采纳吏部尚书 陈群的建议开始实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取士制度。具体做法是:任用 “贤有实鉴”的官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按上上、上中、上下、 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品来评定人才等级,然后由小中正报 大中正核查,大

9、中正再上报司徒核实,再交尚书吏部选用。 15.15.三省六部三省六部: :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 完善于唐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隋代三省为内史(掌拟诏 制令权)、门下(掌封驳权)、尚书省掌行政权),唐代为中书内史省改名)、 门下、尚书省。三省长官在隋唐均为承相。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 汉(时称尚书台) ;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 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六部是尚书省下辖 的六个具体职能机构,分别为吏、户、礼、兵、

10、刑、工部,长官为尚书。六部 成为当时及后世中国主流的国家行政职能机构。 16.16.行卷:行卷:唐朝时期科举考试的一种隐性做法,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为增加及第 的可能和争取名次,将自己平时的诗作加以编辑,写成卷轴,在考试前送呈名 人巨卿,以求推荐,即称为“行卷” 。 1717告身:告身:是任用官职的文凭,始于北朝。南朝称除身。隋唐沿北朝之制称告 身。告身一般由中书舍人起草,在专门的纸或绢帛之上填好,然后盖上吏部的 专用大印(武职则用兵部印) ,发给被任用的官员,作为上任的凭证。唐中叶以 后,官爵冗滥,备有空白的告身,随时可填写入名。 18.18.翰林翰林学士:学士:官名,学士始设于南北朝,唐初常

11、以名儒学士起草诏令而无名号。 唐玄宗时,翰林学士成为皇帝心腹,常常能升为宰相。北宋翰林学士承唐制, 仍掌制诰。此后地位渐低,然相沿至明清,拜相者一般皆为翰林学士之职。清 以翰林掌院学士为翰林院长官,无单称翰林学士官。 19.19.三司使:三司使:三司是五代军阀体制下的产物,唐朝为了加强征收赋税和财政收入 管理的职能,成立三司,三司的长官称三司使。宋朝继承了此制度,而且发扬 光大。三司下辖铁盐司、度支司和户部,每司下设支司,当时称“案” 。此外, 三司还下设一批附属机构。三司是一个几乎无事不管的机构,权力很大,垄断 了全国的经济命脉,元丰改制时被废止。 20.20.枢密院:枢密院:它是唐朝后期设

12、置的机构,原意是利用代表皇帝的宦官参与宰相议 事,分宰相之权。五代时期成为凌驾于宰相之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宋代继承了 枢密院体制,负责全国军政,但由文官负责,非文人科第出身不能做枢密使。 同时,枢密使和副使位列宰辅,与宰相一起参与军国大事的处理。枢密院的长 官为枢密使,一般以文官担任,担任枢密院长官的人选,资格与宰相相同。枢 密院的下属机构主要是各个房。此外,还有若干司,南宋时,又添设宣旨院和 省马院。 2121. .特奏名:特奏名:宋代科举制度的一种特殊规定,即凡解试合格而省试或殿试落第的 举人,积累到一定的举数和年龄,不经解试、省试,即由礼部特予奏名,直接 参加殿试,分别等第,并赐出身或官衔

13、的一种科举制度。 22.22.三舍法:三舍法:王安石创立,全名“太学三舍选考法”,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 上舍。初入学的在外舍,然后根据年头和考试成绩升级,进入内舍和上舍。外 舍生和内舍生每月和每季度要进行“私试” ,如果“私试”三次不合格,内舍生 降舍,外舍生除名。此外,朝廷每年还会对学生进行“公试” 。外舍生私试累计 优秀,公试合格,就可以升舍,变成内舍生;内舍生考试成绩达到优、平,并参 以日常行、艺,可升入上舍;上舍生考试名列上等的,可不经过科举考试直接授 予官职。 23.23.猛安谋克:猛安谋克:原是女真人的一种民兵合一的社会组织。女真人依托这个组织, 平时放牧打猎种地,战时则编队出征

14、。大体谋克为百夫长,统三百户,统辖的单位也叫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为千夫长,统辖单位也叫猛安。猛安、 谋克的首领,原初都出自部落中能战的家族,猛安、谋克则是这些家族世袭的 领地猛安、谋克首领对各自群落的统治,具有很强的原始意味,也带有军事共 同体的性质。在灭辽之后,猛安、谋克中相当多的成员获得了大量土地财富和 奴隶,猛安、谋克从原始意义上的军民一体组织,向地方化行政组织转化,猛 安、谋克开始有了地方官员才有的官阶。 24.24.忽里台:忽里台:是蒙古语“聚会”的音译,是全体蒙古贵族商议重大事务的场所, 后来成为推举大汗的仪式,一般由摄政者或者大汗生前指定的继承者召集。 25.25.行中书省

15、: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元朝的地方建制,它是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人员参照 中书省设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与左右丞。他们名义上属于中央官,但对 于地方政所有务都可以管理。行省之下基本沿袭金制,设置路、府州和县三级 行政区划。路设总管,府设府尹,州设州尹。不过,三级政府在最高长官之上 均设达鲁花赤,一般由蒙古人担任,具有最后的裁决权。行中书省其实就是中 央政府为维护其统治在地方行政上所设的全权机关,而与具有一定自治权力的 地方政府有权力来源上的不同。 26.26.司礼监:司礼监:司礼监是明朝内廷特有的建置,居内务府12监之首,24衙门之一。 司礼监设立于洪武年间,最初不过是为皇帝生活起居服务的宦官系

16、统的一个管 理机构,由太监掌管,在明初并没有太大的权力,而且受到限制。在司礼监的下 面,设有秉笔太监,伺候皇帝的笔墨和茶水。明中叶以后,皇帝多深居后宫, 荒嬉享乐,不理国政,常常由司礼监秉笔太监代行“批红”大权, “批红”属于 最高决策权,是皇权的一种表现方式。此外,司礼监太监还有传达皇帝旨意的 特权。内阁已经变成了司礼监的附庸和工具。由于司礼监有了这种代行皇权的 权力,许多宦官开始肆意妄为,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国家政务,因此导致了明 朝极其严重的宦官专权。 27.27.通政使司:通政使司:明朝特有的机构,始设于洪武十年,职能是接受四方的奏章和臣 民的上书,上传下达,保持皇权尊严。通政使司有一块红牌,上书“奏事使” 三字,通政使司的官员,只要手持这个牌子,就可以随时入宫,任何人不得阻 拦。六部和各地督抚,如果不经过通政使司,什么公文都不可能上达,而经过 皇帝批朱的奏章和皇帝的手谕,也要经过通政使司下达各个部门。通政使司设 通政使一人,左右通政各一,左右参议各一。 28.28.锦衣卫锦衣卫: :明朝著名的特务机构,前身为明太祖朱元璋设立的“拱卫司” ,后改 称“亲军都尉府” ,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