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体会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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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参考资料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参考资料2010 年 3 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与之配套衔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以上“四项监督制度” ,5 月 6 日中央纪委、中组部联合在北京召开视频会议,对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出部署。之后,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

2、”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意见 (武组文201068 号)和关于印发在全市深入开展中央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宣传月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组文201069号) ,对全市贯彻落实中央四项监督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一、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一、四项监督制度出台的背景和意义1、贯彻了中央要求,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出台四项监督制度,着眼点就是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党代会工程。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习近平同志指出:“把人选准用好,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既要靠优良的作风,坚持公道

3、正派,也要靠科学机制,靠有效监督。 ”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快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规用人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的责任,用严密的程序和刚性的责任保证把人选准用好;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干部任前监督;要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上,李源潮同志强调,要全面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探索实行市县委书记任用干部情况离任检查制度,科学规范和有效约束“一把手”的用人行为。从2007 年起,中央组织部正式会同中央纪委研究起草责任追究办法 ,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先后报经中

4、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同意,于 2010 年 3 月 7日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组织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个办法,报经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于 3 月 9 日由中央组织部印发。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又充分体现了中央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坚决态度。2、回应了群众期待,是解决用人上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十七大以来,在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据中央组织部连续两年委托国家统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显示,2009 年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满意度、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

5、工作满意度,分别比 2008 年提高 4.25 分和 3.51 分。这一成绩来之不易、难能可贵。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用人上不正之风是个顽症,仍然是当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正如李源潮同志指出的:目前所取得的选人用人公信度相对提高是个易碎品,稍有松懈就会出现反弹。出台四项监督制度,是同用人上不正之风进行不懈战斗的现实需要。3、健全了监督机制,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要坚持惩防并举、标本兼治。治标就是从严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治本就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解决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要毫不动摇地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办印发201020

6、20 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到 2012 年要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防治用人上不正之风长效机制,四项监督制度,总结基层探索和创新成果,突出对一把手用人行为监督这个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针对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兼顾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规定相配套、内容相衔接,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链,筑起了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 ,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四项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坚持惩教结合、注重预防,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 39 种主要情形,并规定了

7、责任追究的处理措施,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为会受到追究,从而树起“警示牌” 、架起“高压线” ,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 ,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 离任检查办法将市县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 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本身就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二、四项监督制度的功效和要点二、四项监督制度的功效和要点张纪南同志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指出:

8、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是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撒手锏”;有关事项报告办法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报告的有关事项和审核程序,前移了监督关口,为选人用人安装了“过虑器” ;“一报告两评议”办法规定地方党委常委要向全委会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强化了全委会在用人监督上的作用,为评估选人用人效果提供了“度量衡” ;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即将离任时,要对其选人用人情况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是一种“用人审计” 。四项制

9、度全面加以实施,将有力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健康进行。(一)关于责任追究制度权责对等、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现代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问责制度是追究官员责任的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制度,也是公共管理中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问责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 2002 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一个是中央去年颁布的干部问责暂行规定规定,问责的七种情形之一,就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很

10、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 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弥补了制度上的缺漏,激活了选人用人上的问责机制,既是使违规失责的人受到从严处理的制度,也是保证各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得以严格执行的制度,还是督促干部正确履行选人用人职责的制度。 责任追究办法细化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了责任追究的主要情形,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在在“追究谁追究谁”的问题上的问题上, 责任追究办法划分了 5 类责任主体,明确了 39

11、种责任追究情形。一是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明确了 10 种责任追究情形。其中,既包括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临时动议任免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一把手在用人上比较容易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又包括监督查处不力的失职失责问题。二是对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明确了 8 种责任追究情形。三是对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明确了 8 种责任追究情形。这两类共 16 种情形,主要是针对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的。四是对纪检机关有领导干部和人员,明确了 4 种责任追究情形。五是对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明确了 8 种责任追究情形。主要是针对其他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包括不如实推荐的,说情打招呼

12、的,拉票贿选的。这 38 种情形中,包括 4 条兜底条款,即“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另外,还专门列出一种责任追究情形,即第九条规定的对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两个一把手”的责任,这主要是强化两个一把手的责任。以上 5 类主体、39 种情形,不仅突出了在管干部、选干部上负责有重要责任、直接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这一重点对象,而且涵盖面广,包括参与、介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能够对选任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类主体;对每一类主体、针对其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具有

13、很强的可操作性。选人用人上出了问题,追究责任时,板子打到谁身上,为什么打,对号入座,清清楚楚,一目了然。在在“如何追究如何追究”的问题上的问题上, 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3 种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 5 种措施。同时,规定了组织处理影响期。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另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追

14、究政纪责任或者涉及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关于责任追究办法 ,主要是把握好三条:第一条第一条,就是知责,知道是怎么回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哪些“高压线”,不吃糊涂亏。第二条第二条,就是守责,把用人纪律当回事,不能碰的“高压线”不能去碰,不能置若罔闻。这两条,也是这个办法的重要警示和预防功能。第三条第三条,就是追责,凡是发现规定的责任情形,该追究的要追究、该问责的要问责、该处理的要处理,不能姑息纵容。该追究的不去追究,自己就得受追究。要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这是关键,只有真问责、问真责,才能防止责任追究办法成为形同虚设的“纸老虎” ,而是成为“真老虎” 。(二)关于事前

15、报告制度2003 年中办颁发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办法提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事项报告制度,并规定了两条:一是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应当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研究决定;二是党委(党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要问题上有争议的,属于破格提拔的,超过任职年龄需继续留任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提拔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共计 5 种事项。从实际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办法,执行情况不尽人意。一些地方该报告的事项不报告,该把住的关口没把住,导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16、等违规用人问题时有发生。二是从实践看,还有一些事项需要报告。 事项报告办法 ,明确规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报告的 12 种事项,扩大了报告事项范围;规定了报告的具体方式,即书面报告和征求意见两种。这些事项,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方面,这些事项中,有些是确实出于工作上的特殊需要,有的是为让特别优秀的干部脱颖而出,还有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难以避免。另一方面,这些事项,如果把关不严,往往容易让人对用人不公正性产生怀疑;有的还会以种种理由突破有关规定,打“擦边球” ,钻空子,做手脚,甚至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建立这项监督,就是要前移监督关口,强化上级监督和事前把关,为选人用人装上“过滤器”和“安全阀” 。一类是一类是必须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的事项,共 5 种:一是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这条规定,主要是防止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临时动议决定任用干部。这条规定,其中一个关键,就是怎么界定“已经明确即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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