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逻辑开学基础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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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课 内容第四章 直言命题及其推理课时安排9教学 目的 要求使学生掌握直言命题的形式结构、逻辑特征;理解四种基本直言命题的主、谓项的周延性及真假条件和对当关系;了解直接推理、三段论的性质和特点,学会准确地分析存在于语言形式背后的推理形式,并灵活正确地运用这些推理,准确有效地揭露相关的错误推理。教学 重点 难点教学重点:直言命题的形式结构、逻辑特征;四种基本直言命题的主、谓项的周延性和对当关系;对当关系推理的有效式;变形推理的有效式;三段论的定义、结构特征以及一般规则,三段论的格及其各格的规则。教学难点:肯定直言命题的谓项均不周延,三段论省略式的恢复,三段论四个格的规则的证明。教学 方法 手段传

2、统教学方法或多媒体教学教学内容提纲第一节 直言命题一、直言命题及其逻辑结构二、直言命题的分类三、直言命题主、谓项的周延性第二节 直接推理一、对当关系推理二、变形推理第三节 直言三段论一、直言三段论及其逻辑结构二、直言三段论的公理三、直言三段论的一般规则四、直言三段论的格与式五、非标准形式的三段论课外 学习 要求做练习教学 后记1第四章第四章 直言命题及其推理直言命题及其推理第一节第一节 直言命题概述直言命题概述一、直言命题及其逻辑结构一、直言命题及其逻辑结构直言命题就是陈述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命题。直言命题也称性质命题。例 1.凡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例 2.有些被告不是有罪

3、的。例 3.李律师是优秀律师。例 1 直接陈述了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都具有无效的性质;例 2 直接陈述了有些被告不具有有罪的性质;例 3 直接陈述了李律师具有优秀律师的性质。直言命题由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四部分构成。主项是表示被陈述对象的词项。如例 1 中的“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 、例 2 中的“被告”、例 3 中的“李律师” 。谓项是表示被陈述对象具有或不具有的性质的词项。如例 1 中的“无效的” 、例 2 中的“有罪的” 、例 3 中的“优秀律师” 。联项是表示主项和谓项之间的联系的语词。直言命题的联项有两种:“是”和“不是” 。“是”称肯定联项, “不是”称否定联项。在语言表达中,肯定联

4、项有时可以省略,例如,“证据属实” 。否定联项则不能省略。量项是表示主项所指称的对象的数量语词。量项有两种:全称量项和特称量项。全称量项表示该命题陈述了主项所指称的全部对象,即陈述了主项的全部外延。表示全称量项的语词通常有“所有” 、 “一切” 、 “任何” 、 “凡”等。全称量项可以省略。如例 1就可省略量词“凡”变为“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省略联项后,其含义不会改变。特称量项表示该命题陈述了主项所指称的至少一个对象。表示特称量项的语词通常有“有的” 、 “有些” 、 “有”等。特称量项不能省略。应当特别说明的是,特称量项“有的”等的含义与我们日常用语中所说的“有的”的含义有所不同

5、。日常用语中,当我们说“有的是什么”时,往往意味着“有的不是什么” ;当说“有的不是什么”时,也往往意味着“有的是什么” 。即是说,日常用语中的“有的”的含义是“仅仅有一些而不是全部” 。而作为特称量词的“有的”等,只是陈述在某一类事物中有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至于有多少对象具有或不具有这种性质则没有做出明确的陈述,少者可以是一个,多者可以是全部。因此,当一个具有特称量项的命题陈述某类中有对象具有某种性质时,并不必然意味着该类中有对象不具有这种性质,反之亦然。这就说明,特称量项的含义是“至少有一个” ,它并不排斥全部。换言之,特称量项只是表示主项所指称的对象是存在的,所以,特称量项又称存在

6、量词。在直言命题的逻辑结构中,主项和谓项是逻辑变项,分别用“S”和“P”来表示;联2项和量项分别表示直言命题的质和量,它们都是逻辑常项。 二、直言命题的种类二、直言命题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直言命题分为不同的种类。按质可分为:肯定命题和否定命题。按量可分为:全称命题、特称命题和单称命题。按质和量的结合,可分为以下六种:1、全称肯定命题全称肯定命题是陈述主项所指称的全部对象都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例 1.所有法院都是审判机关。例 2.所有法人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全称肯定命题形式为:所有 S 都是 P。用符号表示为:SAP。简记为:A。从主项同谓项外延间的关系看,全称肯定命题陈述了 S 的

7、全部外延都和 P 的外延相重合,但没有陈述 S 的全部外延是否和 P 的全部外延相重合。而当 S 和 P 具有全同关系或真包含于关系时,S 的全部外延都和 P 的外延相重合。如图 8 所示:图 8因此,全称肯定命题陈述了 S 和 P 之间是全同关系或直包含于关系,但具体其主、谓项间究竟是哪一种关系,SAP 并未陈述。从另一个角度说,当 S 与 P 所表示的具体词项之间具有全同关系(如例 1)或真包含于关系(如例 2)时,SAP 都是真的。2、全称否定命题全称否定命题是陈述主项所指称的全部对象都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例 3.所有抢劫罪都不是过失犯罪。例 4.正当防卫不是违法行为。全称否定命题形式

8、为:所有 S 都不是 P。用符号表示:SEP。简记为:E。从主项同谓项外延间的关系看,全称否定命题陈述了 S 的全部外延都排斥在 P 的全部外延之外。而只有当 S 和 P 具有全异关系时,S 的全部外延才排斥在 P 的全部外延之外。如图 9 所示。因此,全称否定命题陈述了 S 和 P 之间是全异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说,当 S 和 P 所表示的具体词项之间具有全异关系(如例 3、例 4)时,SEP 总是真的。3、特称肯定命题特称肯定命题是陈述主项所指称的对象至少有一个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图 9S PP SSP3图 9例 5.有的民事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例 6.有的民事诉讼证据

9、是证据。特称肯定命题的形式为:有 S 是 P。用符号表示为:SIP。简记为:I。从主项同谓项外延间的关系看,特称肯定命题陈述了至少有一部分 S 的外延和 P 的外延相重合,但没有陈述究竟有多少 S 的外延和 P 的外延相重合,也没有陈述这些 S 的外延是否同 P 的全部外延相重合。而当 S 和 P 具有相容关系,即全同关系或真包含于关系或真包含关系或交叉关系时,都有至少一部分 S 的外延和 P 的外延相重合。如图 10 所示。图 10因此,特称肯定命题陈述了 S 和 P 之间是全同关系或真包含于关系或真包含关系或交叉关系,但并未陈述 S 与 P 究竟是其中的哪一种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说,当 S

10、与 P 所表示的具体词项之间具有全同关系(如例 5) ,或真包含于关系(如例 6) ,或真包含关系(如例7) ,或交叉关系(如例 8)时,SIP 都是真的。4、特称否定命题特称否定命题陈述主项所指称的对象至少有一个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例 7.有的遗嘱不是书面遗嘱。例 8.有的一审判决不是生效判决。特称否定命题的形式是:有 S 不是 P。用符号表示为:SOP。简记为:O。从主项同谓项外延间的关系看,特称否定命题陈述了至少有一部分 S 的外延与 P 的全部外延是相排斥的,但没有陈述究竟有多少 S 的外延排斥在 P 的全部外延之外。而当 S 和P 具有真包含关系或交叉关系或全异关系时,都有至少一部

11、分 S 的外延排斥在 P 的全部外延之外。如图 11 所示。图 11S PPS PSSSSSPPPP4因此,特称否定命题陈述了 S 和 P 之间是真包含关系或交叉关系或全异关系,但并未陈述 S 与 P 究竟是其中的哪一种关系。从另一个角度说,当 S 与 P 所表示的具体词项之间具有真包含关系(如例 9) ,或交叉关系(如例 10) ,或全异关系(如例 11)时,SOP 都是真的。5、单称肯定命题当直言命题的主项是单独词项时,其指称的对象是独一无二的,因此它不需要量词来刻画主项的数量。这种主项是单独词项的命题叫单称命题。单称命题的主项可以是专有名词,如“兰州市人民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中的“兰州市

12、人民法院” ;也可以是摹状词(通过对某一种对象某方面特征的描述而指称该对象的词组),如“古代法的作者是梅因”中的“古代法的作者”或“这个合同不是有效合同”中的“这个合同” 。单称肯定命题是陈述主项指称的单个对象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例 10.这个民事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单称肯定命题的形式是:这个 S 是 P。从主项同谓项外延间的关系看,由于单称肯定命题所陈述的是主项所指称的对象的全部(某单个对象)具有某种性质,因而单称肯定命题陈述的主项和谓项外延间的关系,与全称肯定命题陈述的主项和谓项外延间的关系完全相同。单称肯定命题也陈述其

13、主项和谓项外延间的关系是全同关系或真包含于关系。正因为如此,在传统逻辑中,特别是在三段论中,都将单称肯定命题作为全称肯定命题处理。其命题形式也用符号表示为:SAP。简记为:A。6、单称否定命题单称否定命题是陈述主项指称的单个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命题。例 14.李律师不是本案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单称否定命题的形式是:这个 S 不是 P。从主项同谓项外延间的关系看,由于单称否定命题所陈述的是主项所指称的对象的全部(某单个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因而单称否定命题陈述的主项和谓项外延间的关系,与全称否定命题陈述的主项和谓项延间的关系完全相同,单称否定命题也陈述其主项和谓项间的关系是全异关系。正因为如此,在

14、传统逻辑中,特别是在三段论中,都将单称否定命题作为全称否定命题处理。其命题形式也用符号表示为:SEP。简记为:E。由于在传统逻辑中,特别是在三段论中,单称命题是作为全称命题处理的,因而在讨论直言命题的逻辑性质及直言命题间的逻辑推演时,一般只讨论 A、E、I、O 四种直言命题。三、直言命题主谓项的周延性三、直言命题主谓项的周延性直言命题主谓项的周延性问题,是指从直言命题的形式来看,某种直言命题对其主项和谓项的外延所作陈述的情况。如果某种形式的命题确定地陈述了其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那么,在这种形式的命题中,主项或谓项就是周延的;如果某种形式的命题没有确定地陈述其主谓项的全部外延,那么,在这种形式

15、的命题中,主项或谓项就是不周延的。据5此,各种形式的直言命题的主项和谓项的周延情况如下:1、全称肯定命题的主项周延,谓项不同延如前所述,A 命题陈述了 S 的全部外延都和 P 的外延相重合,但没有陈述 S 的全部外延是否和 P 的全部外延相重合。这就是说,A 命题陈述了 S 的全部外延,但没有陈述 P 的全部外延。因而,在 A 命题中,主项 S 是周延的,谓项 P 是不周延的。2、全称否定命题的主项周延,谓项也周延如前所述,E 命题陈述了 S 的全部外延都排斥在 P 的全部外延之外。这就是说,E 命题既陈述了 S 的全部外延,也陈述了 P 的全部外延。因而,在 E 命题中,主项 S 和谓项 P

16、 都是周延的。3、特称肯定命题的主项不周延,谓项也不周延如前所述,I 命题陈述了至少有一部分 S 的外延和 P 的外延相重合,但没有陈述这些 S的外延是否同 P 的全部外延相重合。这就是说,I 命题既未陈述 S 的全部外延,也未陈述P 的全部外延。因而,在 I 命题中,主项 S 和谓项 P 都是不周延的。4、特称否定命题的主项不周延,谓项周延如前所述,特称否定命题陈述了至少有一部分 S 的外延排斥在 P 的全部外延之外。这就是说,O 命题没有陈述 S 的全部外延,但陈述了 P 的全部外延。因而,在 O 命题中,主项 S 是不周延的,谓项 P 是周延的。A、E、I、O 四种直言命题的主、谓项的周延情况可列表如下:命题种类SPSAP周延不周延SEP周延周延SIP不周延不周延SOP不周延周延从上表可以看出,全称命题的主项都是周延的,特称命题的主项都是不周延的;否定命题的谓项都是周延的,肯定命题的谓项都是不周延的。这里需要再强调一下,我们分析一个具体直言命题中词项的周延情况时,只能依据这一直言命题的形式。因为一个直言命题中的主项或谓项是否周延,只是就这一直言命题的形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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