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及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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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号 毕 业 论 文论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及保护对策论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及保护对策学员姓名 学 号 20102010 年级年级 法律本科法律本科 专业专业指导教师 陈永忠 2010 年 11 月 2目目 录录一、网络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理论的影响第 4 页(一)对传统知识产权特征与范围的影响第 4 页(二)对传统知识产权权利义务格局的影响第 5 页二、网络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第 6 页(一)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第 6 页(二)网络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表现第 8 页三、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第 10 页(一)改变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第 10 页(二)对网络服务者的

2、管理和规范第 10 页(三)建立自律机制第 11 页(四)加强执法的力度.第 11 页(五)加强国际保护的合作关系第 12 页参考文献.第 12 页3论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及保护对策论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及保护对策【内容摘要内容摘要】:21 世纪是我们已经真正的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进入了信息经济,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也为我们法学开拓了新的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就对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对的措施进行简略的探讨。【关键词关键词】:知识产权 网络技术 影响 对策一、互联网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理论的影响一、互联网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理论的影响(一)对传统

3、知识产权特征与范围的影响(一)对传统知识产权特征与范围的影响1、权利载体的非物质化使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淡化。传统的知识产权,只是知识产品是无形的,但总要以物质形态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上表现出来,从而使权利能够识别区分,便于界定知识产品的使用是否违背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构成侵权。互联网上的知识产品是以信息数字化为基础,以电子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光缆等介质上,呈现状态的无形、非物质化特点,使权利的识别,使用是否违背专有性,是否侵权都难以界定,使权利的专有性减弱、淡化。2、信息交换的迅捷使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受到冲击。传统理论规定权利保护时间限制,一是考虑知识产品的更新发展,二是用产品所有人享有专有性的一定时

4、间的保护,来换取其产品的公开,为社会创造财富。权利保护时间的长短以其在保护期普遍所得与创造知识产品的智力劳动相抵为标准,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结果。而互联网上的知识产品比以往传输、扩散更快捷,使用更方便迅捷的优势,这使如何适用相抵标准确定保护期限长短带来了困难,过长则因知识老化而浪费智力资源,减少社会利益,过短则伤害产品创造者的积极性。3、信息电子服务的全球化使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受到冲击。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要受到地域的限制,除参加的国际条约外,权利只在取得国受承认和保护。互联网是跨地域的、全球性的,它打破了传统的国家、地区界限,使之不复存在,知识产品可迅速跨地域传输、使用。知识产权法是国

5、内法,知识产品要受4所在国法律的制约,而世界各国的法律虽有一些共识,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有许多差异,保护水平也有所不同,法律的冲突使网上的权利行使和保护难以认定,准据法、执法主体和管辖也难以确定下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可以预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将日益淡化。(二)对传统知识产权权利义务格局的影响(二)对传统知识产权权利义务格局的影响知识产权法律制定,实质规定的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间平衡的权利义务格局。互联网对这一传统的格局和平衡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在:1、权利享有不完整。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是把权利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一次性授予一个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即其享有的权利是完

6、整的,这是权利授予的原则。而互联网上的信息知识作品,因多媒体技术的日益成熟,多表现为多媒体作品,其创造包含了多种信息原创造者、多媒体组合者、最后加工者的智力劳动,从而使权利的享有格局难以确定。2、义务承担的不确定。知识产权法中的义务主要指知识产品的使用者对权利人承担的义务。互联网因庞大的用户遍布世界各国,并因开放式而处于隐蔽状态,当其享有网络上的信息知识产品时,因其所在国法律的不同,使其使用行为的性质、方式,是否承担义务,承担何种义务,如何承担义务等都处于一种难以确定的状态。3、权利义务实现过程中的非均衡(不对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对等性是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在

7、知识产品的流动交换中获得利益以弥补创造知识产品而付出的智力劳动,以鼓励创造,产生社会效益,并求得二者间的均衡。互联网上的信息产品流动交换,打破了这种原有的均衡,如因网络上信息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实际利益更多得落在传播者甚至参与者手中,而不是权利主体的创造者手中;作品的个人使用者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难以确定,处于不对等状态,使用者往往基本不承担什么义务。二、网络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二、网络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日益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知识传播方式。在网络时代,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有效地控制网络这种日益主流的传播方式,那么其知识产权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他人的侵犯。(一)

8、、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一)、网络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1、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这主要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许可,将著作权人尚未公开发表的作品擅自上传,登载于网络上,这种行为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2、转载侵权。指将作者已经发表、但明确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在网络上予以转载;或者著作权人虽然没有声明不得在网络上转载,但转载时没有标明作5者姓名、转载发表后也没有向相关的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人,可能是某个人行为,也可能是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转载内容的来源,及可能来自于其他网站,也可能是来自于其他的纸媒体,此种侵权行为,因为具体行为的不同,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

9、络传播权,也可能侵害了著作权人的获得报酬权,即财产权。3、网络抄袭与剽窃。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剽窃使用网络及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文字、图片、影音等资源用于非公益目的,即大段抄袭或者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在网络上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传播,这种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署名权,也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4、网页设计侵权。网络抄袭与剽窃的对象,除了登载于网络上的各种作品以外,还包含了网页设计的抄袭与剽窃。网页设计既有原创性的文字、图象、动漫、FLASH 以及音乐内容,还有网页整体的版式设计。而整体版式设计是最能给初次浏览者留下深刻印象的部分,它直接体现了网站设立者的独特风格,有

10、时甚至可以寓意网站的运作理念。从这个角度上说,网页整体模式本身即是一个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站经营者之间随意抄袭、剽窃其他网站的网页设计,实际上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也应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一种行为。5、链接侵权。这主要是指一些网络运营商而言。现实中,某些网络运营商缺乏法律意识,缺乏对作者及用户人身权的尊重,利用互联网计算机的强大功能,随意链接或使用其他网站网民的原创作品。这种超链接行为产生两种结果:其一,使用户难以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其二,无偿利用了被链接网站的优良商誉。这样,事实上就构成了侵犯被链接者主页或分页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6、下载侵权。这是指有些商业性组织未经网站和著作

11、人同意,私自下载、出版网络上的文字、影音等作品,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这种下载行为通过网络轻易而为,一般不会经过事先的许可,事后也不会支付使用费,而下载的内容却既包含了网络上登载的文字作品、语音作品、图片、动漫等等,而且还包括了各种各样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这种私自下载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如果只是为了满足个人的欣赏需求,或者用于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畴,自然是不构成侵权的。但如果下载行为被用于商业目的,则侵犯了网站和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客观上造成了对作品的无授权使用和对网站及著作权人财产权的侵犯。事实上,下载侵权已经构成了现实生活中网络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6以上谈到的这些行为,都是对著

12、作人的侵权行为,由于发生于网络上,侵权行为实施简单、侵权范围无限制扩大、侵权影响面异常恶劣,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非常严重。由于网络不同于其它传播媒体,作者多使用匿名或者网名,很容易被侵权者肆意剽窃,致使网络侵权官司认证难度大,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二)、侵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表现(二)、侵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表现网络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是指个人或者商业网站基于故意之目的从事的侵犯企业依法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或者企业依法获取的驰名商标所有权的行为。1、在互联网上从事商标侵权,方式之一是把别人所有的为大众熟悉的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图案或者文字置于网页的显著位置。这样做的目的,有些是为了链

13、接的方便,即借助于该商标醒目的文字、图案或者标识,吸引读者的眼球,增加阅读量或者点击率;有些则是为了提高自己网站的知名度,即通过造成读者的误解,误以为此网站即为该著名企业,引起读者关注本网站的兴趣,实际结果是借助企业的知名度提升了本网站的知名度。这种行为本身,不仅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实际上进而也构成了对该企业名称权的侵犯。2、与上述显著侵犯商标专用权相对应的侵权方式,是在互联网上从事隐形的商标侵权。众所周知,网站都有搜索引擎,当读者输入关键词以后,很容易就找到与此相关的文章或者网站。有些网站就是利用互联网的这一功能,把属于其它企业拥有的商标、驰名商标、知名企业的名称等“埋植”于自己网

14、站的原代码中去,一旦被读者点击搜索,搜出的结果就是这些商标或企业名称、著名标识。表面看来,这种行为好像是一种网络广告行为,实际上却是网站故意甚至恶意所为,借以提升本网站的知名度,行为的实质是侵犯企业依法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以及企业的名称权。3、网络上从事商标侵权的第三种方式,就是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这主要是指网络域名侵权。在互联网络的发展历程中,抢注域名一直是一个令人头疼但又难于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网络域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无地域性的特点,一旦某一域名被个人或商业组织注册在先,即获得了在全球范围内排他的使用权,任何人或组织将无法再次获得该同一域名。1994 年 4 月我国正式加入国际互联网

15、后不久,就有许多知名工商企业商标如 “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长虹”等都被境外公司在网上抢先登记,抢注域名。三、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三、网络环境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改变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一)改变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 首先,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认为,免费使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只是包括供个7人学习、欣赏、评论等,但在网络环境下,如果仍然仅限于此范围就显得过于狭窄,而且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所以我们是否应该给予免费利用与更大的空间。其次,网络的高效性也决定了我们现实生活中效率的提高,因此我们可以适当缩短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主要是版权的保护期限,使得精神产品的创新得到鼓励和促进,而且我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还是很强的。最后,民事责任要有限的承担。网络环境下信息只有经过传播才能造成侵害,这是大家达成共识的,但是留言版上内容的传播后果是不能预知、不能控制的,它取决于他人的点击、撰写和浏览。主办者或产权人不应当对他人的留言负责。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就是在我们传统的保护原则上扩大了范围,这并不是说保护的力度减弱,而且这样更容易在网络的环境下保护知识产权,可操作性更强。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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