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水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10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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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国家

2、和省水土保持有关规划,用于支持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第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工程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第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第二章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都要设立小型农田水

3、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并广泛采取“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有效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切实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积极吸引社会资金,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 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各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市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各县要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

4、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第七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资金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支持国家确定的粮食产能建设重点县,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第八条 用于重点县建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

5、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一)塘坝(容积小于 10 万 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 1000 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 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 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

6、量小于 1000 千瓦)、控制面积 3 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工程设备费;(三)施工机械作业费;(四)项目管理费。省级可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专项用于重点县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市、县级不得重复提取,省级补助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第十条 用于重点县建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

7、;“绩效因素”包括市、县两级财政投入、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用于专项工程建设的小农水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参照上述因素测算确定。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当年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联合下达小农水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条件、数量、金额和申报材料要求等,省直接管理县申报数量单独列示。第十二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1、农户或联户;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3、村、组集体;4、其他农民专业合

8、作经济组织。第十三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下发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含省直接管理县)。市、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对上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十四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依据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

9、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项目申报涉及农民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议”等规定,经村民民主议事通过,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水利、财政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第十六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划;项目

10、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五)项目统筹原则。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第十七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后,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据此拨付资金。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

11、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第三章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地区的坡改梯、淤地坝、小型水保工程以及营造水保林草和经济林等项目补助支出。主要包括:(一)材料费。购买水泥、钢材、石材、砂石料、预制构件、炸药等费用。(二)设备费。小型灌排设备、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购置费。(三)机械施工费。施工机械租赁费、台班费。(四)种籽苗木费。营造水保林、经济林,种草及封禁治理中补植补种所需的苗木、种

12、籽费用。(五)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苗圃土地平整、大棚、配套水利设施、配电设施费用。(六)封禁治理费。设置围栏、封禁标志牌以及雇佣管护人员费用。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有关规定、全省水土保持建设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规模,联合下达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市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有关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含省直接管理县)以小流域为单元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批后组织项目实施。省直接管理县申报数量单独列示。第二十二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项目工程产权和管护责任,做到建成一处

13、,落实一处,确保项目长期发挥作用。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要实行公示制,确保公开透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形式,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656 号)规定,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有

14、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县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立即纠正。省、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市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 3 月 10 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

15、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第二十九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对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核减有关市以后年度省以上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规模、重点县名额,并取消有关县项目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各市、省直接管理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0 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农200633 号)、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鲁财农2007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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