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习 第 13 章 刑 事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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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13 章章 刑刑 事事 责责 任任 重点与难点 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的关系 第一节 刑事责任的概念 一、刑事责任的地位 1、刑事责任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2、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位一体,紧密联系。 二、刑事责任的功能 刑事责任的功能,是指刑事责任在制定刑法和惩治犯罪中所起的积极作用。 就刑事立法方面看,刑事责任是衡量对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配置刑罚的依据。刑事 责任在刑法制定时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从司法方面讲,刑事责任是审判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三、刑事责任的定义刑事责任是刑法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如何具体定义刑事责任,学术界观点 不一:法律责任说法律后果说

2、否定评价说(责难说、谴责说)刑事义务说刑事负担说上述各说都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刑事责任的特征和主要内容,但从表述的科学性 来看也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一般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谴责和刑罚惩罚的义务。三、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与法律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与专属性。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理性根据 1、行为 2、人 3、心理状态 二、法律根据刑法 三、现实根据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实现过程 一、与刑事责任实现有关的时间 1、应当负刑

3、事责任的时间从犯罪成立之日到追诉时效期满之日; 2、可能负刑事责任的时间司法机关开始追究犯罪到确定的判决生效的时间3、确定负刑事责任的时间有罪判决生效到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时间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定罪判刑方式通过给予刑罚处罚实现刑事责任;通过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刑事 责任。 2、定罪免刑方式通过宣告行为构成犯罪实现刑事责任。 3、消灭处理方式大赦;军人戴罪立功; 4、特殊处理方式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 三、刑事责任的终结 1、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2、实际没有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终结四、刑事责任的消灭军人戴罪立功或大赦第 14 章 刑罚概说 教学要点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刑罚的概

4、念和特征;明确刑罚所具有的功能;理解对犯罪人 适用刑罚的目的。 重点、难点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一、刑罚的概念国家对犯罪人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二、刑罚的特征1、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区别于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2、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 3、刑罚只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即犯罪分子。 4、刑罚只能由国家特定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适用,即由人民法院依照 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以适用。 5、刑罚只能有特定国家机关执行。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的活动对人们产生的积极作用。 包括三个方面。一、对犯罪人的功能1、剥夺功能

5、又称限制再犯功能,指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利或利益,使其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2、惩罚功能即给犯罪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是刑罚的应有之意,是报应的要求,也是实现特殊预 防和一般预防的要求。3、教育改造功能除死刑外,任何一种刑罚都有教育改造功能,以自由刑表现的最为充分。劳动改造、 教育改造、感化、矫正,使其重新作人。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被害人有惩罚犯罪人的强烈愿望,国家只有以刑罚惩罚了犯罪人,给犯罪人施加了 他应得的痛苦,被害人才能尽快从犯罪给他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平息其仇恨和愤怒, 使被害人恢复心理平衡,避免私力复仇行为的发生。该功能就是对被害人的补偿和安抚功 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1、威慑功

6、能威慑功能包括个别威慑和一般威慑。 个别威慑指对犯罪人产生的威慑作用。一般威慑,指刑罚对潜在的犯罪人产生的威慑功能。包括立法威慑、司法威慑和行刑 威慑。2、教育、鼓励、鉴别功能教育功能指适用刑罚有助于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鼓励功能指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鼓励公民实施合法行为。鉴别功能指使公民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提高法律水平,减少和消除法盲犯罪的现象。 这三者实际上是密不可分的。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一、特殊预防特殊预防又称个别预防,指通过刑罚预防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再次实施犯 罪。特殊预防的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人。特

7、殊预防的方式包括三个方面,即剥夺、惩罚和改造, “剥夺”使其不能再犯, “惩罚” 使其不敢再犯, “改造”使其不愿再犯。二、一般预防 (一)一般预防的概念一般预防,指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实施犯罪 行为。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潜在的犯罪人,包括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和被害人。(二)一般预防的方式一般预防的方式包括威慑、安抚和教育。 (三)一般预防的实现1、刑罚必然;2、刑罚及时;3、刑罚公开;4、刑罚适当。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关系两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一般的说,在制刑阶段,更强调一般预防,兼顾特殊预 防;在量刑阶段,两者并重;在行刑阶段,更强调特殊预防,兼顾一般预防

8、。第 15 章重点、难点 我国刑法规定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概念、内容和适用对象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但刑罚并非实现刑事责任的惟一方法,二 者不能完全等同,刑事责任还可以通过非刑罚的处罚方法予以实现。第一节 刑罚体系的概述 在法律上,我国刑罚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5 种。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 罚,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使用。这意味着对一项罪行只能使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是处罚犯罪的从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对一项罪行甚至可以 附加使用数个附加刑。 我国刑法中,这种主刑、附

9、加刑的搭配,剥夺权益不同、剥夺程度(轻重)不同的刑罚种 类的搭配,构成了一个适用于危害性质、危害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罚体系,这就是刑罚的 体系。在学理上,往往还从刑罚剥夺权益的性质划分刑罚种类。从剥夺权益性质的角度讲,死刑 属于生命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属于自由刑,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其 他的属于剥夺自由刑;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属于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属于资格刑。此外,在人类刑罚的历史上,还有杖、剿、宫等残害人体的刑罚,属于身体刑。墨 或者黯,则属于羞辱刑第二节 主 刑 一、管制 (一)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二)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轻;2、人身危险性小。(三)管制犯应该要遵

10、守的事项刑法第 39 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四)管制的刑期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 3 年。(五)管制犯在劳动中的权利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六)管制的执行机关和刑满解除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 的

11、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 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二、拘役 (一)拘役的特点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刑。 (二)拘役在执行、待遇上与有期徒刑的差别:1、在拘留所或看守所执行;2、就近执行; 3、可酌量发给报酬; 4、每月有 1 天一 2 天假,可回家探亲。 (三)拘役的刑期拘役的刑期为 1 个月以上 6 个

12、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 1 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 期一日。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它是刑罚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 多的刑种。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 50 条、第 69 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 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 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其他劳改场所,指少年犯管教所

13、、看守所等。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种。无期徒刑的严厉性仅次于死刑,适用对象是罪行极其严重但又不必判处死刑 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先行羁押的期间不能折抵刑期,并且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五、死刑 (一)死刑问题我国刑事政策上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但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了体现和落实该刑事政策思想,我国刑事法上对死刑进行了一系列必要的限制性 规定。 1、适用条件的限制从性质上要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能被

14、适用死刑,从法律上讲只有该罪行的 法定刑有死刑的才可以适用。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这里有两点要注意: 审判时指的是从侦查羁押时起至审判的全过程。不要把它狭隘地理解为仅仅限定在起诉 以后。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如果发生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的,仍视为孕妇。 3、适用程序的限制死刑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依法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里“死刑”特 指的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因为对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直接

15、 核准,无须再上报。4、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死刑,从执行方面的限制是除了死刑立即执行外,还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二)死缓制度问题 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提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为了实现 严肃与谨慎相结合、分化瓦 解反革命势力、保存劳动力以利于国家建设事业的原则,中共中央决定,清出的反革命分 子,除罪至死应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的以外,凡应杀的,只杀引起群愤恨的有 其他严重罪行的有血债者;其余的一律判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后来,死缓也适用其他应判处

16、死刑而又不必立即执行的反革命犯和刑事犯。(1)死缓的适用条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 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2)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死缓的三种结果: A、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 为无期徒刑; B、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有期徒刑; C、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注意: 有期限自由刑的刑期计算问题不论是管制、拘役,还是有期徒刑,其刑期的计算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是,死缓执行的 2 年期间和一般缓刑的考验期限则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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