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期末提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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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刑法历程我国刑法历程(有哪些修正案,单行法) (1)刑法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 年 3 月 14 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一):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通过 刑法修正案(二):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三):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四):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五):200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通过 刑法修正案(六):2006 年 6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通过 刑法修正案(七):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通过 刑法修正案(八):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 议通过 (3)单行法 关于惩治骗购、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六次会议通过 2.刑法解释刑法解释(扩大、限

3、定等) (1)概念:对刑法规定用语的意义进行说明,是赋予刑法规范特点含义的思维或者实践过 程。(刑法解释的意义:刑法解释是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 (2)分类: 以解释的主体为标准: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做的解释,具体而言,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刑 法规定所做的解释。 司法解释:国家司法机关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乃至公民个人对刑法条文 含义的阐释。(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以解释的方法为标准: 文理解释(文意解释或者文法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文、词、字、句进行的字面解释。伦理解释:指参酌立法背景、目的、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做逻辑分

4、析,阐 明刑法用语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当然解释: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但依事务属性、处罚目的以及当然的道理, 推论刑法所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当然包括在刑法规范适用范围之内。通俗地说,就是 做出该种理解,是“不言自明、理所当然”的。“入罪举轻以明重”(对法无明文规 定但有处罚必要的行为,列举与其类似但刑法有明文规定的轻行为,然后说明该重行为更应当受到处罚)、“出罪举重以明轻”(某种行为是否要受处罚,法无明文规定 的场合,列举刑法当中要受到处罚的重行为,以说明该轻行为不应受罚) 扩大解释(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定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

5、思的解释。 (3)刑法解释原则 解释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文理解释优先于伦理解释 解释时必须注意条文之间的协调一致 (4)关于刑法解释立场的争议 主观说:刑法解释的目标应是阐明立法时立法者的意思。 客观说:刑法解释应揭示的是适用时刑法之外的意思。 折中说:是调和主观说和客观说的一种法律解释学说。 3.3.刑法效力(空间、属人、属地刑法效力(空间、属人、属地从轻从轻) 空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概述: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 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处理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原则、普遍管辖原则

6、现代国家都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混合刑事管辖体制。 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 辖为辅的刑事管辖混合体制。 (3)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的处理规定: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拟制领土” :我国领土的延伸,也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第 6 条第 2 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旗国主义) 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 隔地犯:行为

7、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不一致的现象。 行为地说:行为地为犯罪地(预备地、实行地) 犯罪未遂的,如何确定结果地(希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地)?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 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本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本国 领域内犯罪) 结果地说:结果地为犯罪地 中间地说:行为与结果的中间影响地,为犯罪地 遍在说(折中说):行为地与结果地都是犯罪地,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 就适用本国刑法。(我国采用) 没有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 11 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不适用中国大

8、陆刑法。刑法第 90 条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 真正属于属地管辖权例外的只有上述第一种情况。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其他一般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法定最高 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所犯罪的 最低刑必须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应受处罚(双重犯罪 原则)。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所犯之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

9、罪行;犯 罪人在我国领域内被发现,我国就应当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适用其他三个原则无法进行管辖。 时间效力: (1)刑法的时间效力概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以 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具体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2)我国刑法处理时间效力的基本规定:刑法的溯及力: (1)处理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 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 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2)各国刑事立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五种原则:从旧原则;从

10、新原则;从轻 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采用) 刑法第 12 条 对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分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 任,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行为时的法律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 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对此应作扩大解释)的,则适用刑法,即刑法具有溯及力。 修订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4.犯罪本质

11、:侵害法益的行为犯罪本质:侵害法益的行为 行为无价值行为无价值 结果不价值结果不价值 5.5.紧急避险成立条件紧急避险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 存在现实的危险危险正在发生 问题:对自招的危险能否避险? 肯定说生 效 时 间1.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 终止或废止。如刑法附则编。 2.新法颁行后旧法自然失效,即新法 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旧 法自行废止。失 效 时 间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否定说 以原因中的违法行为的法理处理: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成立紧急避险,但招致 危险的行为是违法的,与避险行为造成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应当根据招致危险时

12、 的责任内容定罪量刑。 形式的二分说:分故意还是过失引起危险 实质的二分说: 招致危险的行为与避险行为不具有紧密的因果关联时,成立紧急避险;例,向狗掷石 块引起危险侵入他人住宅。但因果关联很强,可以视为整体上的一连串行为时,例外 地否认紧急避险。 相当说:意图利用紧急状态而招致危险时,不允许紧急避险,但是,对因偶然的事情 而招来的危险,应当允许紧急避险。前者指故意引起危险使自己与他人法益产生冲突, 后者不是故意制造法益冲突。 (2)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限制条件 方法上的限制条件不得已 主体上的限制条件行为人在职务上、业务上不能负有特定责任 (4)避险意

13、识 (5)限度条件 不能为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而对另一种合法权益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应有的损害。通 常认为,所谓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应将对另一法益的损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时, 也可能超过了必要限度。 避险造成的损害可能与所避免的损害相等 法益的判断只能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的、合理的判断。还要考虑危险的紧迫性 与重大性、危险源的具体情况、损害行为的程度、当事人的忍受义务等。 必要限度的判断依当时情形 6.6.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 7.7.超法规的正当事由(被害人承诺一系列条件)超法规的正当事由(被害人

14、承诺一系列条件) 8.8.正当防卫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2)正当防卫的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应当是人的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然人的行为。 不法的性质:客观违法还是主观违法? 不法的形式:作为,不作为。 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采取正当防卫可能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才 宜正当防卫。对卖淫嫖娼、偷越国边境、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婚罪、贿赂罪不能正当防卫。假想防卫是

15、指行为人把实际上并非不法侵害的行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因而错误地实行所 谓的防卫,造成他人无辜损害的情形。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误认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的正当防卫。 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客观上对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因而应当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 (排除犯罪故意) 例:将便衣警察抓小偷误认为是抢劫; 再如,错将他人紧急避险行为误认为是抢劫。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进入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综合说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危险、威胁之中。 在财产

16、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防卫不适时:不法侵害尚未到来,或者在侵害行为已经结果或已被制止的情况下,行为人 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损害其一定权益的所谓“防卫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 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所指向的 直接目标,第三人不可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这就是正当防卫的对象限制条 件。 主观条件: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防卫意志:保护目的(采不必要说) 以下情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理由: 防卫挑拨:对挑拨者的制止大多是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双方基于承诺的意思,不具有侵害对方人身法益的违法性。 偶然防卫: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处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 重大损害。这一条件是决定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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