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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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西方两大法系的范围特点及发展趋势 薛强薛强 !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 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便属于同一法系。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将世界各国的法律划分为不同的法系,但比较公认的,且具有较大学术价值的划分方法是二分法,即将各国的法分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法系。需要注意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原是对西方主要国家法律的一种划分,并不涵盖所有国家。例如中东的部分伊斯兰国家,其法律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很难归到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里面。 一、大陆法系的范围和形成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以及世

2、纪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法律的总称。由于这一法系源于欧洲大陆并仍在欧洲大陆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被称为大陆法系,又因为这一法系的民法传统非常深厚,所以也常被称为民法法系。 除了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欧洲大陆国家,大陆法系还包括以下两类国家和地区:一是曾被上述欧洲国家殖民的国家和地区,如巴西、 阿根廷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地区等;二是通过变法革新,主动向西方学习的国家,典型的有日本、土耳其等国。 我国有几千年的成文法传统,从夏商周三代的禹刑 、 汤刑 、 九刑 ,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经 ,再到秦以后历朝历代的立法(如九章律 、 秦始律、 开皇律 、 贞观律 、 宋刑统

3、 、 明律和 大清律例等) ,中国古代一直重视法典(当时的法典民刑不分,以刑为主)的编撰。清末变法时中国更以日本、德国法律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民国建立后进一步向大陆法系靠拢,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六法”体系。因此,从清末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的法律基本可以被划到大陆法系之中。新中国建立后,先是师从苏联,改革开放后又开始博采众长,兼习英美和德日,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不断发生变化,但法律的形式、司法体系,法律推理和法学研究的方法依然具有显著的大陆法特点。 从传统上看,大陆法系有三大渊源:一是古罗马法;二是法国民法典 ;三是德国民法典 。 古罗马曾经建立横跨欧洲、北非和西亚的庞大帝国

4、,创造了辉煌的法律文化,产生了以国 法大全为代表的成文法典。同时,古罗马是一个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的社会,罗马法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作了极为细致和详尽的规定,因此,恩格斯称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 。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开始萌芽,商人和学者们渴望找到一种与迅速发展的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时,人们将目光投向逐渐被历史湮没的古罗马法,于是有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不仅阐释了罗马法律的原有含义,还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赋予罗马法新的时代内容。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罗马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和原则在欧洲大陆得以重新确立并获得广泛遵循。 、 法国民法典也被称为拿破仑法典

5、 ,是拿破仑在法国执政期间编撰并公布实施的一部民法典。它全面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以简明、通俗的语言对资本主义民事关系作了全面规范,确立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私有财产保护原则等等。伴随着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和法国随后的扩张活动,同时也由于其自身的魅力, 法国民法典被欧洲各国所效仿,成为资本主义时代一部重要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比法国民法典晚将近一个世纪,这部 法律,集中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特点,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在法律结构和具体内容方面有了进一步发展。一方面 德国民法典受到以抽象、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学,特别是潘德克顿学派的深刻影响,结构严谨、逻辑清晰、体系完

6、整,这是 法国民法典所不及的;另一方面德国民法典在内容上体现了“社会化”的立法精神,着力维护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与法国民法典所倡导的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绝对的契约自由是有区别的。 二、英美法系的范围和形成 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的各国和地区的法律的统称。由于这个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最主要的代表,因此称为英美法系;又因为该法系推崇以普通法为代表的判例法,所以也常被称作普通法法系。 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除英国、美国之外,主要是曾经属于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等。香港回归后,原有法律体系基本被保留

7、,普通法仍是有效的法律渊源,在司法活动中,香港法庭可以邀请其他英美法系法官进行审判。 英美法系的发展经历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个阶段,同时,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也构成了英美法律的三个最主要渊源。 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格 兰,英国的王权得到加强。为统 一各地的司法,英王派出法官到各地巡回审理案件,并逐渐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后称普通法法院) 。这些法官根据英王敕令和诺曼底人习惯法,并参照当地习惯进行裁决。在审判活动中,逐渐确立了“尊循先例”原则,即包含在一项判决中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适用于以后的案件审理。这样,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就具有了普遍的约束力。在此基础上逐渐

8、形成了一套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判例法,通称为普通法。 衡平法是英美法系的又一渊源。衡平法是和普通法相对应的一种判例法,意指公平的法。 、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 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案件,无法依照普通法的判例进行裁决,或者依照普通法判决将导致极大的不公。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法的传统允许当事人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在这些案例中,逐渐形成了另一类判例法衡平法。 进入近代以来,特别是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之后,议会在英国政治生活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与此相适应,议会立法在法律中的比重开始增大。几个世纪以来,一系列成文立法的出台奠定了英国政治体制的基础,其中具有代表性

9、的是权利法案 、 王位继承法 、 国民参政法等。基于“议会主权”原则,相对于判例法,议会立法具有优越性,即当判例法与制定法冲突时,应以制定法为准进行裁判。 美国原是英国在美洲大陆的十三殖民地,从建州之初,各州法律就受到英国法律的重大影 响,普通法和衡平法所构成的判例法体系在美国法律体系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但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一个分支,与英国法也有一些不同,其中最重要的一点,美国是实行成文宪法的联邦制国家。因此,联邦各主要机构的权力与相互关系,联邦与州的关系等重大宪政问题都由联邦宪法加以规定,而诸如婚姻、刑罚、侵权等法律则由各州自行制定。 三、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与区别 由于历史发展轨迹不同,大陆

10、法系和英美法系形成了各自的特点,通过对比,不难发现以下区别: (一)立法权归属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权主要由立法机关(制定基本法律)和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使,法院不参与立法,有关判决对于之后的审判仅具有参考价值,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 遵循先例”原则的存在,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一样,享有制定法律规则的权力。法院判例与制定法一样具有法的效力。(二)法律体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比较完整、清晰,理论化程度较高。一般而言,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构成。英美法系国家更注重实用主义,法律的系统性不强,许多法律是根据当时

11、的紧迫需要制定的。(三)法典化程度不同。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以来的传统,注重成文法典的编撰。各国一般都有民法典 、 刑法典等基本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则不重法典,例如民事法律,往往分别制定侵权法 、 契约法 、 财产法等单行法律。(四)司法组织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体系比较清楚,一般都由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关三者构成。英美法系则有不同,英国不设司法部,也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最高法院(上议院履行最高法院职能) 。美国虽设有司法部,但其部长同时又兼任总检察长。从法院系统来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只有一套法院系统,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对应不同性质的案件设立不同种类的法院,一般常见的有普通法院

12、、行政法院、宪法法院等。这一点在德国最为明显,德国的法院系统分为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劳动法院和财政法院等五类,此外还在联邦和州设立宪法法院。(五)陪审方式不同。基于民主的原则,两大法系都采用了陪审制,但其运行有较大的差异。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员不是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陪审团只负责认定案件的事实部分,至于法律适用和最终作出判决则是法官的职责。在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直接参加合议庭,并享有和法官大致相同的权力。 (六)诉讼活动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主导整个庭审活动,通过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清案情,具有较强的主动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则比较“消极” ,只负责引导案审进行,案件事实主要靠

13、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通过言辞辩论逐步澄清。(七)推理方式不同。简而言之,法律推理一般是一个“规 则事实结论”的三段论过程,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却不尽相同。大陆法系直接采用演绎推理方式,从成文法中寻找依据,然后从抽象到具体,适用于个案。而英美法系则首先采用归纳推理方式,从众多判例、成文法规定中找寻、提炼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然后再进一步推理。(八)法院判决形式不同。大陆法系的判决一般由法官署名后盖法院印章,而英美法系的判决则只有法官个人署名。大陆法系的判决一般仅表述多数意见,篇幅较短;而英美法系的判决则详细记录每个法官对该案的意见,篇幅较长。四、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随着世界

14、文化、经济的交流,两大法系在保持各自特性的前提下也在相互借鉴,甚至在个别领域出现了融合,表现为:(一)大陆法系开始注重判例的作用。实践证明,法院的判决对于弥补立法空白,克服立法缺陷具有重要作用。二战以后,大陆法系各国开始关注司法判例的作用。例如在法国,行政法院的判决已经具有了法律约束力。甚至有学者认为,法国行政法的最重要原则不在法律规定之中,而在判例之中。此外,德国宪法法院一系列判例所确立的重要宪政原则也被认为是德国宪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英美法系加强了成文法的制定。议会立法为主的制定法体现了民主的要求,同时也以其逻辑的严密性、体系的完整性和理解的便宜性而成为现代法律的主要载体。当前,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正呈现出大膨胀的趋 势,一些领域的立法,如美国对于行政程序的立法(联邦行政程序法 ,简称)甚至走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前面。(三)法律的国际化趋势加快了两大法系的融合。近几十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 和欧盟 ()的造法功能不断加强,出现了法律的国际化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不同法系国家之间的制度移植活动不断深入,客观上加快了法律融合。 当然,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是千百年来沉淀和积累的产物,因此很难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很多差异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保存甚至进一步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发改委价检司法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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