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继父母的继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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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曾经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还继续?如果甲还是乙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甲继承乙的遗产是否就有了法律依据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述父母子女关系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关系,其承担起了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的重责,而继父母继子女的关系的产生并不由于出生和收养,具有特殊性。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现代社会,离婚和再婚已经不再是世俗不能 忍受的事情了,如果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

3、子女之间的 权利义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三种形式: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1.名分型,即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 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

4、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这种形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其并没有形成养父母养子女关系,而且也不具有扶养关系,只是因为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了名分上的父母子女关系。2.收养型。即继父 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同时,该子女与共同生活的生母 (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关系,而不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生父 (母)一方的权利义务则随之消灭。就收养型而言,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按照收养法的规定,形成了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因此他们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适用收养法的规定。3.形成法律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5、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母)一方与继母 (父) 共同生活时,继母 (父)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应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然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其既不是仅具有名分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又不是养父母子女 关系,从传统民法理论上看,很难界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我国现行 婚姻法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的义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贯彻了 “异姓不养 ”的原则,继父母抚养继子女实际履行的是一种道德义务。但一旦继父母与继

6、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不仅包括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也包括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就适用 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产生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并不考虑是否有扶养的意思。 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的实质是将形成扶养关系作为形成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他的形成原理与收养有本质的区别,仅以继父母子女形成扶养关系为根据即认定双方形成拟制血亲关系,而完全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及其身份行为的同意权,也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因此学者就认为其效力就不应当与收养的效力相等同。实际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和收养型相同,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并不消灭。三、扶养关系的形成扶养关系的形成与否关

7、系到了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形成与否,因此必须解决扶养关系的形成这一要件。在继承法中,使用了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一语。从 继承法的立法原意上推论,此处的扶养应是作 “抚养、赡养 ”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司法部就中南司法部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 1951 年 06 月 25 日,有效 )中就认为 “称扶养较赡养与抚养为概括 ”。因此,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就存在有继父母抚养

8、继子女、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和继父母抚养了继子女又继子女赡养了继父母的三种情况。三种情况中只要存在一种就应当承认扶养关系成立。三种情况中争议较多的是抚养关系的成立与否,本文仅就此进行探讨。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形成了抚养关系,婚姻法未作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理论观点有三种:(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

9、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12就 “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的理论而言,在我国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制,采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在大多数的再婚 家庭中,只要亲生父或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则继母 (夫)也应当认为是承担了继子女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会与其建立抚养关系。如此解释,法律就等于丝毫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就 “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 抚养教育关系 ”而言,也没有考虑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意思,而是将共同生活等同于抚养照料。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有些继父母与

10、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是相互之间并没有照料,反而可能是吵得不可开交,故很难用共同生活的标准来认定抚养关系的形成。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为其身份关系之本质上不可缺之要素,维持对方生活,即系保持自己生活,父母以其子女之生活为自己生活之一部而维持,夫养其 妻即系保持扶自己之生活,其程度与自己之生活程度相等,虽牺牲自己地位相当之生活,亦不得不予以维持,故又可称为共生义务。 ” 13 生活保持义务一

11、般适用于夫妻以及父母子女的关系中。所谓生活扶助义务是指 “惟于不牺牲自己地位相当的生活之限度,给与必要的生活费” 14 。生活扶助义务则广泛适用于除夫妻子女关系之外的关系中。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应当是立法政策的问题,是立法者综合社会现实以及社会效果等考量后的结果。笔者认为,我国的扶养标准不妨采生活扶助义务。有扶养 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主要针对的继子女不赡养继父母的情况,因此采生活扶助义务的标准从社会效果来看,可以从宽地限定扶养关系,能够使更多的继父母老年得到赡养。 从上述角度阐发,则抚养关系的形成,需要具有如下的要件:第一,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的意思。如果继父母对继子

12、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其实就可以推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具有抚养的意思。因为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抚养的义务, 其进行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是基于抚养继子女的意思。第二,继父母应当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抚养包括物质供养和生活照料两个部分,继父母应当满足对继子女形成教育和生活照料两个部分。第三,抚养的标准应当尽到生活扶助义务的程度。生活扶助义务和生活保持义务不同,是一种扶助义务,并没有 “保 持自己之生活程度相等 ”的义务,是法律所确认的道德习俗最小限度之义务,如我国 婚姻法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需要承担抚养义务。第

13、四,被抚养人应当同意。如果被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如果被抚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应当适当考虑被抚养人的意思。如果其确有理由而明确表示拒绝受抚养人抚养,应当保护。四、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根据继承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还有继承权。继承权的存在建立在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消灭的基础上。(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消灭名分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可因离婚而解除,不必办理其他特定手续,因为这种关系的形成是基于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事实而发生,因此其关系的解除也不需要其他特定的手续。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应当依照 收养法的规定来解决。而有扶养关系的及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 (1988 年 1 月 22 日)中指出: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 关系,人们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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