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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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年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江泽民年月日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第二节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第三章第三章 税款征收税款征收第四章第四章 税务检查税务检查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3、,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

4、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务,依照法定税

6、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7、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款有关的信息。有关的信息。第七条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第八条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

8、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第九条第九条

9、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政治业务素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十条第十条

10、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

11、件,与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当回避回避。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

12、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机构。第二章第二章 税务管理税务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之日起三十日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三十日内审

13、核并发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三十日日内或者在向工商

14、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

15、记证件号码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卖或者伪造。第二节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帐簿、凭证管理第十九

16、条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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