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卫国如何学习研究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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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卫国 :如何学习和研究民法民法博大精深,是大家最喜欢的一门课程,也是最难的一门课程。民法即Civil Law, 是指大陆法系基于长期历史发展和知识积累所形成的以成文化、系统化和法典化为特征的民事法律,例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英美法中没有 Civil Law。英美学者所说的“Civil Law Tradition” ,指的就是大陆法系。但我们不能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者之间毫无联系。仔细读一下美国的法学著作,经常看到把它们的概念和大陆法做比较,包括科宾论合同 ,很多地方都提到了大陆法。罗马法在普通法的历史上有过几次重要的影响。两大法系之间是相互交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大陆法为代表的学术

2、风格、体系的影响是全世界的,包括了英美法国家。我们学习民法要有一个基本的定位:民法就是指罗马法以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知识体系,虽然民法文化在现代有很多变化和发展,但我们不能忘记民法的法律渊源。所谓民法学者“言必称罗马” ,这不是一个贬义词,它强调对一个法律制度的研究要追根溯源到罗马法,否则,这个研究是不够的。下面我先讲一下民法的特点。一、民法的特点民法的第一个特点是民法具有丰富的精神内涵。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是最具有丰富精神内涵的,这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首先是人文精神。总结为四个字即:正义追求。正义追求展开讲,可以看到人格、自由、公平、诚信等概念,它们都是民法所代表的正义追求的支撑点,即

3、正义追求最终落实到人的生存状态。每当巨大的社会变迁时,知识分子总在思考文化问题。三十年代的文化观认为,中西文化是相互冲突的,因此中国对西方文化是排斥的,被迫接受的;社会发展到现代,我们主动接受和迎接西方文化,这就体现了一种文化趋同,文化融合。从这个意义上讲,罗马法以来的民法所代表的人文精神,在各种文化背景下都是相通的。人的本性相通,对正义的追求也就相通。对正义的含义,有各种各样的理解,乌尔比安认为:“正义乃人人各得其所之永恒意志” 。 “人人各得其所”揭示了人格、自由、公平、诚信这些概念的深刻内涵,而这些概念共同指向了一个目标,就是“人人各得其所” 。(2)科学精神。民法的科学精神可以概括为理

4、性思维。它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逻辑实证;另一个是哲理思辨。对民法具体制度的研究,要有严密的逻辑体系和充分的论据论证。另外,在逻辑实证之上要有哲理思辨,不仅具有部门法的知识,还应具有法哲学的知识。此外,科学精神表现为批判精神,即运用一种应然法去考量、评价、批判和改革已有的实在法。应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在法理学上是不可回避的,在经济学中也存在,如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完全市场和我们面对的不完全市场之间,就是一种应然和实然的关系。民法追求的是理想的市民社会法,而建立的是实在法,现实和理想之间存在距离。因此,要在追求理想法这一目标下,来改革现行法。因此,在改革的对策研究时,要有科学的精神,要有一个

5、高的目标,如忘记目标而单纯地解决问题,就会产生机会主义,就会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产生更多的问题。(3)务实精神。民法贴近生活,不断地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理性思维不断提高制度的效率,增进福利,这是民法功利的要求。实际上,罗马法的表述包括法学家的论述,有很多东西是非常质朴的,是非常的贴近生活。我感受最深的是,我在读研究生时为了研究过错责任,阅读学说汇纂中的阿奎利亚法 ,读完后发现这些法律就是在探讨生活,在运用一种理性来处理生活中的问题。过去我们受法典体系和概念法学的影响,过分追求法典的体系完美、概念周延和逻辑严密,而缺乏灵活务实的作风。这种状况,同我国正处于体制变动时期的历史特点,很不相适应。因此,

6、我国民法学应当由单纯概念辨析、逻辑推论的方法,转向研究实际情况,反映实际要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建立一个脱离生活的空中楼阁,实际上背离了罗马法的精神,也背离了民法的务实精神。民法的第二个特点是长期的知识积累。这些知识可以概括为概念性的知识、制度性的知识和方法性的知识。(1)概念性的知识。作为统领市民社会的民法,首先要确立一些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这些概念是对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形成的法律现象的高度概括,是法律秩序中法律价值的载体和法律目的的代表。概念也是联结整个体系结构的媒介和纽带。同时,社会中存在不同的

7、法律职业,不同分工的法律职业之间有共同的概念、共同的语言,才能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另外,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规范地理解、解释和应用法律,也必须借助概念,甚至依靠概念。(2)制度性的知识。它是指在解决社会问题中形成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政策以及原则。概念性知识只是对法律现象的概括;而制度性知识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面对各种社会问题,制度性知识是公共选择的过程或博弈的过程。形成的解决方案,必须有高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价一项制度是否为好的制度,要判断它在多大程度上解决问题,即效果性评价;以及判断解决问题的成本大小,即效率性评价,其中效果性评价是第一位的。每一项制度要经得起这两方面的评价,才能成为稳定的制

8、度。在社会生活条件发展变化后,效率指标和效果指标都会发生变化,当这些指标发生负变化时,就要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在创立、形成和改革发展这一制度时就形成很多制度性的知识。(3)方法性的知识。 “一切理论探索,归根到底都是方法的探索。 ”我们继承和发展前人的法学理论,不仅要看到结果,更要体会他们寻找结果的过程中所运用的方法。寻找真理的过程是不断试错的过程,我们学习民法要体会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还要运用论证的方法,比如可以旁征博引,可以回顾历史,可以引用史料,可以用实证分析,也可以用比较的方法来考察某一制度在英美法是如何规定的,在大陆法又是如何规定的,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如果有差异,差异的原因是什

9、么,如果移植会产生什么利弊得失等等。民法的第三个特点是具有独特的体系构造。这一特点可以归纳为三点。(1)权利本位。按照权利类型来设计篇章结构,围绕权利内容设立行为规范。权利是法律体系的核心,体系的许多组成部分,如义务、责任等都是由权利派生出来,由它决定,受它影响,权利在法律体系中起关键作用。一切都以权利为核心,把其作为坚定的价值目标和追求,法律体系才是科学的。(2)内在和谐。民法的各种制度都有自己的个性,但民法共同的价值目标使它们和谐地存在于同一个体系中。因此,和谐是建立在基本价值目标的基础和基本原则之上的;技术层面上即编排和逻辑上,要符合基本要求,不能相互矛盾,体系各要素之间要相互配合。内在

10、和谐可以概括为:价值明确,原则彻底,概念统一,推理严密。(3)相对封闭。民法对社会生活广泛涵盖,对法律现象高度概括。只有保持相对封闭性,才能保持它的价值统一性和内在和谐性,才能坚持它的权利本位。但是,它的缺点是对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反应较迟钝。民法对这些发展变化持有一个冷静的态度,除非证明这些变化是合理的、长期的,民法才把这些新的制度吸收进来。因此,民法的封闭是相对的,是在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来考虑它的发展变化。19 世纪的民法相对于罗马法,德国民法相对于法国民法,都有很大的进步。21 世纪我们制定民法典,也要考虑民法的发展,而且制定的民法也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既要与时俱进,又要考虑如何协调和固有制

11、度之间的关系,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也是我们在未来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二、如何学习和研究民法学科的特点,决定了不同的学科有各自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只有了解这门学科的特点,才能更好地把握其研究方法。前面我们讲了民法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我们来继续探讨学习和研究民法的方法。我想从思想上、目标上、行动上、方法上等四个方面来阐述这一问题。第一,思想上,要常葆“四心”(1)心怀民众。民法是权利法,是人法,是以人的终极关怀为目标的法,民众的权利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和中心环节。因此,在学习和研究民法时,要围绕民众的权利构建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彰显民法的权利本质,才能得到民众的支持,才能发挥民众的活力,从而满

12、足社会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发展。(2)心系市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的发展是由经济基础的发展决定的。学习和研究民法,就要了解市场的运作和市场的需求。根据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需求,在学习和研究民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以权利为本位构建一种自由、公平和高效的法律秩序;确立平等自由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淡化物权制度确定财产归属的权能,强化其实现财产有效利用的功能;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民商法制度,强调市场经济的共性。(3)心领历史。我们在学习和研究民法时,要常常想到历史,站到历史的角度观察法律现象。我们在历史研究时,不能满足于对法律制度的演进作一般的历史叙述,而应当把法的发展同社会生活条件和人们的物质关系

13、的发展以及政治关系、伦理关系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要研究法律制度在历史上是如何产生的,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发挥了什么作用,在现代有什么发展变化,不能脱离历史的背景随意地臆造和解释。(4)心存逻辑。即在解决法律问题时,要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论证自己的观点,掌握不同的法律现象之间的逻辑联系。虽然如同霍布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但这并不意味着逻辑和经验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对立的或相背的。当然,我们在心存逻辑的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逻辑在解决法律问题时仅具有有限的作用,期望建立一个放之四海皆适用的概念体系,使法律成为一个完全演绎的制度,是永远不能成功的。第二,目标上,要向往“四通”(1)

14、左右贯通。打通民法与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掌握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民法是相对封闭和相对稳定的法律,不能对社会的发展变化做出敏锐的反映,而商法和经济法正好可以弥补和补充民法的这一不足。不了解商法和经济法,民法就会缺少坚实的基础,成为空中楼阁。同时行政法是规范国家公权力的,如何处理公权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即如何处理权利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2)上下贯通。打通部门法与法理学、法史学之间的关系。法理学和法史学是研究部门法的前提和理论基础。学习和研究部门法,首先要掌握其涉及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而这些往往都是法理学的范畴。法史学主要是从纵向的角度研究法律制度

15、的历史演进、发展变化。我们只有了解各项具体制度的历史背景,才能具有史感,才能体会这项制度的本质和作用,从而决定如何继承和完善。(3)纵横贯通。打通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中华法系。从法律渊源及其解释方法方面,可以看到法系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并不能说它们之间毫无联系。大陆法系的影响是全世界的,包括英美法国家。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英国的制定法急速增长。同时,英美法系灵活务实的法律风格也影响了大陆法国家,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共同大背景下,我们不仅要学习和研究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而且要吸收英美法系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4)内外贯通。打通法学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必要时还要

16、打通某些自然科学的学科。法学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而任何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都不能不涉及到若干学科的研究领域。美国早在三十年代就采用了“跨学科小组”的方式来研究重大社会问题。可以说,在当代,一个法学家如果没有哲学、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心理学、逻辑学乃至数学、物理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知识,他就难以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突破。值得注意的是,跨学科研究、系统研究这一点已在学界达成共识,如法社会学、法哲学、法经济学等都是跨学科研究的显著成果。第三,行动上,要紧扣“五环”(1)读书,要精、广、细。精,即精选上品,要阅读优秀的中外法学著作,从中获取其精华,领会其精神;广,即广泛涉猎,它是指不仅要阅读法律书籍,而且要涉猎其他学科,从中获取法学之外的信息;细,即细加体味,不要好读书,不求甚解,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2)思考,要沉、深、慎。沉,即静心沉思不浮躁,这就要求切勿好高骛远、一枕黄粱;深,即潜心深思不浮华,这就要求切勿浅尝辄止,一得自矜;慎,虚心慎思不浮夸,这就要求切勿虚张声势,一跃冲天。(3)讨论,要诚、放、容。讨论方知己不足。在读书、思考的同时要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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