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班-民事诉讼法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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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诉讼法授课教师一 学科概述二 学科基础理论研究情况1 诉与诉讼权利程序请求权 程序形成权2 诉的变更3 诉的追加4 诉讼模式强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三 具体程序与制度1 管辖制度异议2 再审实体真实 与 程序终局性/权威性3 执行4 民事检察监督5法官释明6当事人制度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代表人诉讼7公益诉讼其他: 诉讼费用 撤诉制度 缺席判决等2四 民事证据制度1 非法证据排除2 举证时限竞技主义3 证据种类4 证据契约5 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按实体法按司法解释按契约法官裁量五 刑民交叉案件1 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关系2 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之争议

2、私法自治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钱买刑自由与秩序证明标准六 心理与诉讼民事行为里面运用心理学要素测谎催眠盗梦空间多重人格3七 民事检察监督1 民行监督检察院双重身份:公诉 法律监督抗诉的运行机制增加大量的监督事由2 特点:立体推进功能日趋多元:纠错-矛盾化解社会功能监督方式创新:抗诉 检察建议 更换审判人员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服判息讼工作 查处违法犯罪和谐司法纵横协同:人大 法院3 不足:监督范围监督效果效率不高:速度慢 周期长 数量少机制不畅监督的重点:执行监督 程序监督 非讼案件(破产/督促/公示催告) 调解 督促起诉 公益诉讼八 自由心证与经验法则从彭宇案的判决书切入(一)自由心证的内涵自

3、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法定证据-自由心证(二)经验法则1 概念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法学) 、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2 运用4经验法则在诉讼中的基本作用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事实推定的中介,实现对待证事实的间接证明;(2)在诉讼

4、中,法官借助经验法则认定事实;(3)经验法则成为法官采信证据和运用证据的依据、手段;(4)经验法则具有法解释的功能。(三)解读:彭宇案的判决书自由心证表见证明(事实推定)经验法则心证材料事实推理证据可采性二审和解九 破产案件程序(一) 破产与破产制度破产,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法律制度。我国一直将破产法律制度分为两部分:一是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二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立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不具

5、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得适用。对于联营企业如何适用:取决于联营各方的性质,如果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则该联营企业的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如果联营各方有一方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则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我国法律之所以作出上述不同规定,主要是因为破产界限不同,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需达到的破产界限是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所需达到的破产界限就是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二)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1、破产申请5破产申请既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6、债务以及债权已到期的客观事实。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需要提供企业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债务人申请破产,还需要提供企业的债权债务清册以及企业的会计报表。如果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破产,还应当经过上级主管机关同意。2、破产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个案审理,应当中止诉讼程序。(2)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3)债务人实施的与破产还债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三)债权人会议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机构。全体债权人均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但是,在全体债权人之

7、中,以下债权人享有表决权:(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3)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额超过担保财产的价值,就超过部分,该债权人享有表决权。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确认债权的性质与数额。(2)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中,有时债务人会积极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争取与债权人和解。能否进入和解期间,取决于债权人会议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由于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直接关系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清算组制定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后,需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

8、才能付诸实施。债权人会议决议的作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同意;二是上述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讨论并通过和解协议草案时,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总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2/3 以上。和解协议草案一旦通过,即进入和解整顿期间。在该整顿期间债权人不得主张其债6权,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在这一期间实际上是存在一定风险的。 (四)破产宣告程序1、裁定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债务人确实已具备宣告破产的条件的,应当作出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公告该破产宣告裁定。2、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 15 日

9、内,应当组成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任务是:其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及其账册、文书、资料等;其二,处理破产企业未了的民事法律行为,接替破产企业继续进行相关的民事诉讼程序;其三,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某市葡萄酒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无力清偿所拖欠的大量债务,上级主管单位市工业局在对其进行整顿无效的情况下,同意葡萄酒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裁定宣告葡萄酒公司破产,此后,即可由成立的清算组负责处理葡萄酒公司未完成的民事活动与民事诉讼活动。3、破产清偿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之前,应当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

10、产费用包括:(1)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所需要的诉讼费用;(2)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委任工作人员的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出的费用。拨付上述破产费用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清偿。(五)其他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1、上市公司重整制度2、金融机构破产的立法模式和制度设计3、 关联企业破产的处理原则4、 管理人制度5、 公司清算与破产制度的衔接十 非诉讼纠纷解决:和解、调解与仲裁(一)ADR:非诉讼纠纷解决 71、概念ADR 即 A

11、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特点(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2)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严格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运用和交易的空间。(3)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4)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其中民间性占据了绝大多数。(5)从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看,包括仲裁在内的的构造是水平式的或

12、平等的。(二)我国的现况:和解与调解1980 年代之前1980 年代之后2002 年之后社会矛盾的井喷浙江诸暨“枫桥经验”(三)回归马锡五审判方式?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同志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特点:(1)只能适用于经济文化相对不发达地区(2)裁判者个人的人格力量(3)需要很大投入的审判方式(4)着重调解(四)法官为什么不敢裁判?考核机制申诉上访政治因素社会背景8职业风险(五)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司法制度十一 再审程序(一)概述

13、2007 年修改(二)再审理由1 事实方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这里的“基本事实”应当是指涉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要事实,从理论上讲就是法律要件事实。因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法院审理的重心和中心、裁判的对象,诉讼就是围绕法律关系这个中心展开的。“缺乏证据证明”是指没有当事人自认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有自认的情形时,即使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也同样不能提起再审。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主要证据:对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的证据,而与证据种类无关。如果从

14、再审制度的特点考虑,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未经质证的,都应当限定在案件基本事实或主要事实的层面。(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2 程序方面(1)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2)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3)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只有明显且严重剥夺辩论权利的才可以提起再审,如根本不让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主要事实和法

15、律问题提出主张、进行陈述、抗辩的,就应该提起再审。(4)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5)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3 新增理由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94 其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再审审理主体1 新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1)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

16、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3)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 核心变化基层法院将很少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将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中级法院成为再审的核心力量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将增加(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审查期限的规范化1 新法规定(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3)当事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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