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292283 上传时间:2018-05-1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神权法思想对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之比较作者:熊殷泉一、什么是神权法律思想一、什么是神权法律思想一般指利用宗教迷信统治的阶级,为了取得人民的拥护,把他们的权利说成是神所授予的, 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所授予的法律。由宗教领袖直接掌握神权,实行神权政治的国家 或地区,神权法就是教会法。二二. .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在中国从来没有出现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或教权。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

2、属于奴隶制 王权和封建王权的。目的在于使王权和皇权神化。它最早盛行于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首先,中国神权法的始于夏代。禹传子,家天下。为了稳定和威慑民心,为了让父子相传的 即位制度找到一种合理的解释。夏代开始鼓吹“君受命于天”。当时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 极力的宣传他们秉承“皇天”之命来统治人民,这种君权神授的思想,有利于使他们的统治合法 化,并赋予他们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同时战争也看成替天行道。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 判传统,带有很浓厚的宗教色彩。(二)商代的神权法思想中国的神权法在殷商代进入高峰。殷商的奴隶主以迷信鬼神著称于世。礼记 表记载殷人 尊神,率民以事

3、神。随着殷王权利的加强,还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上帝。所有国 家大事,甚至是否用刑,都必须占卜鬼神来做决定。中国的甲骨文,主要就是殷王及其文官向上 帝,祈祷占卜的卜文。如“贞(卜问):王闻不惟辟,贞:王闻惟辟”;“兹人井(刑)不”。仿佛殷王 的一切都是上帝的旨意,其实只是给殷王的统治涂上一层神秘的色彩。殷商神权法最大的特征在于,往往强调殷商贵族和上帝之间的关系密切。能够经常在上帝左 右。甚至宣称他们的祖先就是上帝的子孙。(三)西周的神权法神权法在西周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贵族,吸取了夏、商对人民过于残暴 而导致灭亡的教训,提出了一种新的君权神授的理念,认为天和上帝不是哪

4、一个民族所特有的, 而是全体民族所共同拥有的。天命谁属就是,就是看谁最有使人民归顺的德。所以他们大肆宣传 惟命不于常,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过去殷的先王有德,克配上帝。但后来的殷 王“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而周王有德,故“皇天上帝改厥元子资大国殷之命”而大命文王。 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之元子。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是从西周开始衰落的,西周提出以德配天的口号,即是为取代商朝制造舆 论,也是对神权法的动摇。统治者已经意识到凭神权来统治国家还是无法长治久安的,还必须有 德治来辅佐。兼顾人事,重视民心向背。以理入法,走上了家族法和理论法的道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5、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四)春秋至明清的神权法思想春秋时期是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变革时期。带来了法律思想的又一次大变 化。“民本”、“人道”意识开始渗透到人们的政治生活,影响到人们的思想观念,进而使人们 对于“神”、“人”的关系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神的地位明显下降,人的主体性地位凸显出来。 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致使神权法思想趋于没落。从春秋开始, “天道”、“人道”已经开始分离,“人道”逐渐占据了更为重要的地位。管子、孔子等思想家 就明确的提出了这种天(神)人相分,

6、以人(民)为本的法律思想。董仲舒以先秦儒家思想为主,吸 收道家观点和阴阳五行学说提出了新儒学思想。他一方面将先秦儒家学说神圣化、神秘化,使其 上升符合“天人感应”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将儒家原只是表达自身政治伦理观的一家之言推 崇为政治、社会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又吸收了法、道、阴阳五行各家以及殷周以来 的天命神权观等各种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集权专制政治思想的观点,从而使儒学变成了适应现实政 治需要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体现在法律上,便是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目的以及运用 等各方面统统加以神化的说明。由秦朝的严刑峻法到汉初的无为而治,再到汉武帝时以儒家思想 为主,兼采法、道、阴阳各家

7、主张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原始的、古老的、朴素的神权法思想逐 步的被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取代。从魏晋南北朝律学的产生,隋唐法律思想的法典化使正统 法律思想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宋明时期理学对正统法律思想的冲击,最后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 的法律思想的,进而传统的神权法思想在人们的心目中越来越淡化了。(五)神权法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影响1.对立法的影响(1)由于以神权法作为立法的思想,夏商周的法律都打着天命的旗号,假借天意进行立法。统 治阶级宣称,法律是由上天制定的,他们只是代替天来实行。所以法由天定,王代天而实行,是 这一时期,立法最显著的特征。尚书中称,夏讨伐有扈氏是在替天行刑罚。“天用剿绝其命,今

8、余惟躬行天之罚(2)法律的不可预知性。由于鼓吹法律是由天神制定的,与此相呼应法律都带有神秘的色彩。 其中,不公布具体的法律使法律处于秘密状态,所带来的神秘色彩和威慑作用是最为显著的。在 夏商周时期,法律为少数奴隶贵族所密藏和独占的年代,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及其适用,绝 不允许平民染指和与闻。“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3)法律的形式主要是王命。在法律具有浓郁的神秘色彩的神权法时代,王和少数贵族和神职 人员是唯一能和神沟通的人。国王的命令自然就是法律。主要有,誓,诰,命三种形式。誓,是国王的命令。在神权法时代,战争是最大最残酷的刑罚。誓,主要用于军事行动之前 的集结。同时也是一种统治者和上天订

9、立的管理国家和人民具有约束力的言辞。周礼秋 官士师载:“曰誓,用之于军旅。”商汤伐夏桀,作汤誓曰:“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 汝。”诰,是告诫的意思。主要针对国王向君臣下属发布的命令或指示命,指君主的命令。2.对司法制度的影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1)国王是最高的法官。国王代天帝掌管天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自然也是最终的裁决者。(2)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国王防止权力受到挑战。 借对上帝和祖先神的崇敬,假托受其授命和保佑,巩固自

10、己的权威。违背王命,就是获罪于天, 必须受到惩戒。审判时假借神意判刑罚罪,这是人类社会早期普遍具有的一种习惯和审判方式, 早期民族都带有这种痕迹。中国就有“獬豸决讼”,触不直以去之的审判方式。“神判”又多通 过动物、卜卦等表现的出来,有的则用将诉讼双方投河、伸手入油锅等方式,由神灵的名义,以 神秘的自然现象判断谁为有过错一方,释放无罪者。(3)证据制度神明的暗示,用所谓的神兽的某种特殊的行为作为定罪的依据。如“獬豸决讼”。触不直 者,也是证据认定的过程。= 2 * GB3 卜辞。殷商出土的大量甲骨文资料显示,甲骨文卜辞在商代是重要的定罪证据。 通过牛骨或龟壳上火烧过的纹路,作为上天的启示,以此

11、来认定证据。三、欧洲古代的神权法三、欧洲古代的神权法有人认为和专制的东方比起来,西方文明相对较为民主。实际上希腊古典时期结束后西方相 继形成了马其顿亚历山大帝国和罗马帝国,他们也实行专制,取缔了原小国寡民的城邦制民主政 治。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在法典中把君权同神权结合起来,第一次提出君权神授的思想,宣传皇帝 直接得到“天惠”来统治人民,使君权神圣化,从而使东罗马帝国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神权君主国 家。与此同时,以罗马教廷为代表的基督教会更是倡导宗教高于王权、教权至上的专制统治。自 查理曼帝国时期,教皇给国外加冕,西方的世俗政权开始至于神权法之下。(一)中世纪的神权法在中世纪的欧洲,上帝在相当程度上占据

12、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因此,维护上帝的权威,就成 了中世纪法律的一个基本的落脚点。在这个时代,法律从属于圣经;一切法律,都被编织在上帝安 排的整体性的秩序框架之内;上帝构成了一切法律的意义所在。中世纪的导师托马斯阿奎那把 “神法”置于“人法”之上,把圣经置于世俗法律之上,就是对神权法的正当性论证与理论化表 达。中世纪神权法旨在维护的神灵权威,并非真正地由神灵或上帝来享有。神灵的权威实际上是 由神灵的代言人来享有的。神灵的代言人就是以教皇为核心的教会组织。这就是说,神权法表面 上维护的是神灵权威,实际上维护的是宗教机构、神职人员的权威,以及这种权威背后的各种利 益。从时间界限来看,英国贵族菲尔麦 1

13、680 年出版的父权制,或国王的自然权力一书是神权 法时代最后的回光返照,洛克 1689 年出版的政府论(上篇)则从理论上宣告了这个时代的终结 。(二)神权法对中世纪欧洲法律制度的影响1.对立法的影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合同范本资料下载(1)单一的法律结构。所有国家都接受教会法的调整。不同的国家,民族只要是信仰上帝的, 适用的法律都是由教会制订的统一的法律。在单一法律体系即教会法调整下,所有国家都是一种 单一国家结构。(2)法律至上的立法理念。教会法与西方的法律至上即合法性原则

14、的传统有着密切关联。在西 方,国王服从法律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但“法律至上”这一信念首先不识指,依法而治,而是 指国王本身受法律约束。如果国王的命令是错误的,过往的臣民在某些情况下有权拒绝服从他的 命令。中世纪的西欧,由于不能形成一个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人格化权威。而是权威的多元化格局, 这就为法律至上的观念的生长提供了土壤和前提条件。正是教会法奠定了把法律看作是信仰的精 髓这一西方的法治传统,这也揭示了教会法在西方历史上的地位和精髓。2.对宪法的影响(1)教会与王权的二元分离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 法制度最重要的历史来源。(2) 而在教会内部,教皇的权利也不是

15、绝对至高无上的。首先,教皇违法教会法也是会被罢 免的。其次,教皇的行为违反教会的地位,既有拒绝服从的权利。最后,教皇的权利必须合法且 被正当行使。中世纪的神权政治家托马斯阿奎纳就曾认为,服从的权利本身必须是合法的,服 从应以权力的正当行使为前提。近代宪法中的政府权力的有限性宪法制度可以从这里找到其部分 渊源。3.对民法的影响(1)影响最大的在于婚姻家庭制度方面。宗教对于婚姻的影响力十分强大,例如某些国家对于 婚姻合法形式的认定,有在教堂行仪式的规定。分居必须达到一定的时间限制才能离婚的规定也 是缘于教会法。教会法注重保护妇女被丈夫抚养的权利。这也被西方的“抚养寡妇财产”的制度 所肯定。(2)近

16、世法律中关于占有权的保护和长期占有、取得等方面制度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 教会的法学家。“自由施舍土地制度”被看作是英国信托制度的早期来源。“占有救济”在现行 的法国民法中仍然可以发现。关于占有合法的要件有:必须在任何时候都不知道被占有物属于他 人时,方可有效。成为了大陆法系民法的一个原则。4.对刑法的影响(1)对主观方面因素重视的传统。儿童、精神病患者以及由于意外事件而出现的不法行为是不 可以加以惩罚的。这为后世的刑法理论提供了最有借鉴意义的模式。(2)强调灵魂的进化和道德的矫正。教会强调囚禁型优先于死刑,给与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 孽的机会。这是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型的雏形。(3)定罪量刑方面,强调在上帝面前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的先声。(4)压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