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 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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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损害赔偿调解本章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具体程序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可以依法通过以下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共同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以及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它是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根据法

2、律的授权,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是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当事人思想工作做得透,矛盾解决得彻底,解除了当事人的思想疙瘩,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团结。调解在转化矛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在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进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熟悉道路交通事故

3、案情,熟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易于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有助于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办案效率,有助于尽快解决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引起的民事纠纷和减少诉讼。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意志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什么样的协议,必须基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自愿。调解协议必须由有关人员自愿履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强制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具有行政调解权,不得作出强制性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愿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损害

4、赔偿争议,一般应当经过以下几个阶段:第一,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共同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前提条件;第二,调解进行;第三,调解结束。根据有关规定,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结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有关活动是有一定区别的,下面简述之。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区别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诉讼调解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5、具有以下区别:第一,调解的性质不同。诉讼调解是围绕诉讼进行的,一经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过程中产生诉讼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非诉讼活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活动。第二,法律依据不同。诉讼调解依照的是诉讼法;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第三,调解的主体 不同。诉讼调解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其审判职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四,调解的法律效果不同。诉讼调解成功后,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样具有强

6、制的执行力;而公安机关交通管路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履行与否依靠的是当事人自愿。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不可以强制裁决。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自我协商的区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道路交通事故各方自愿申请,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进行的;自我协商不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介入参与,只有当事人各方参加。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自我协商是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行使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权,没有程序和实体上的限制。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与行政

7、裁决的区别行政裁决也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进行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处理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民事纠纷的活动,是准司法活动。行政裁决权来自于法律的授权。行政裁决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行政裁决如果不服,也不能否定行政裁决的效力,而应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如果不履行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十条【损害赔偿调解申请的期限】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 一致 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

8、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调解申请的具体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调解的申请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当事各方,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方、义务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这里指的是赔偿权利方和赔偿义务方。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两方的,需要当事双方都同意并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才行;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三方或更多当事方的,就需要三方或所有当事方都同意并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条件申请的,就不符合调解的前提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9、门就不能调解。对一方有多个当事人的,可以一并调解;一方有多个当事人愿意一起调解得,可以一并调解,也可以分别调解。例如,驾驶人驾驶不当车辆翻车,同车乘客有的轻伤,有的重伤,轻伤先治好可以先调解。调解还可以部分调解,一方中有人同意调解,有人不同意调解的,对同意调解的那部分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对不同意的那部分人的不予调解。第二,当事人必须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当事人不愿意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得,就不必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就是将当事人的意愿用文字记录体现出来,是对道路交通事故

10、损害赔偿调解申请的形式要件要求。这样做一方面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保留有关的证据材料,一旦发生争议纠纷,可以有据可查。此外需要注意,有时,道路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多人,有的人愿意调解,有的人不愿意调解,针对此种情况,如果对方也同意申请调解的,愿意申请调解的部分当事人可以与对方一致申请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容许,不要因为有的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例如,一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驶,撞上了道路边正常行驶的 5 个人。事后,其中有 2 个人愿意与机动车驾驶人一致申请调解,而其他 3 个人不同意。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接受那 2 人与驾驶人的共同申请,否则

11、会由于那 3 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影响到另外 2 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超过 10 日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10 日,是指 10 个工作日,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不计在内。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必须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它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在收到道路交通认定结论后,一致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

12、害赔偿的文书。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得,按照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填写或制作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意思表示的体现,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属填充型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填写制作。正文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给予调解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车辆牌号、联系电话、现住址或单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请求事项。于请求事项下的横

13、线内填写具体请求调解的内容。尾部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按指印,并注明申请日期。第六十一条【损害赔偿调解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原则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坚持合法、公正、自愿、及时地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要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过程以及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合法包括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道路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具备必要的手续和方法。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

14、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过程中平等对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合理行使权利。三、自愿原则自愿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通过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而解决纠纷的,如果没有自愿,就谈不上调解。当事人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志参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活动。当事人自愿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平等的前提,使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体现。没有自愿,就没有平等,也谈不上公平合理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自愿原则的含义是:调解手段的运用与否以及调解的协议内容必须尊重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的自愿,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过高地、无原则要求赔偿,也不

15、意味着应当赔偿的可以自愿不赔偿。坚持自愿原则,要求不得压制、勉强对方,否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没有意义的。四、及时原则及时原则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尽早地依法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只要当事人各方一致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及时通知、及时组织损害赔偿调解,达到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另一方面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早安排、组织调解,即在法律许可得时限和期限内尽早完成,不能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通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采用公开的方式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应该公开进行。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16、部门确定了调解地点、时间以后,应该提前向社会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第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得法律依据、损害赔偿范围以及标准应该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过程应该公开,调解意见应该公开,调解结果应该公开等。第六十二条【调解的时间约定和通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得,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释义】本条是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时间约定和通知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 3 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得,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 1 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这里需要注意,确定损害赔偿调解得时间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单方面确定的。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遵循便民、利民的原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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