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习 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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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1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检查税务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税务机 关有效实施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因而在税收执法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同时由于其具有严格的法 定性和强烈的制裁性,又使其容易发生违法行政和侵犯税务管理 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此,相对于其他税收征收管理行为而 言,税务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对税务行政处 罚的监督检查也就成为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方面。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概述税务行政处罚的概述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内涵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或法律、法规 授权的税务机构,依法对

2、税务管理相对人违反税务行政管理秩序 (即违反税收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 所给予的行政法律制裁。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处罚主体的法定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的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 务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税务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2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 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机构包括税务所、省以下税务局的 稽查局。 (二)处罚对象的特定性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反税务行政管理秩序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公民,必须达到负行政责任的年龄

3、,且 具有行政责任能力。 (三)处罚行为的程度性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其 危害程度相对较轻,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如果税务违法行 为一旦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 刑事制裁。 (四)处罚目的的惩戒性税务行政处罚通过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对其科 以新的义务,达到“惩”已然行为、 “戒”未然行为的目的,从 而预防和制止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国家利益。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源于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 税务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的最基本、

4、最主要的原 则。该原则在实施上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处罚主体及 其职权法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税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除此之外的机关 或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二是处罚依据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3章的规定实施。没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机关或组织设定的处罚以 及有处罚设定权的机关超越权限范围设定的处罚, 都不能作为 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三是处罚程序法定。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 的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 行,如简易处罚程序、一般处罚程序、

5、听证程序等。 (二)处罚公正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也就是合理处罚原则,这 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这一原则要求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 据,避免主观、片面,没有偏私;要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公平 对待当事人,使处罚的具体内容与税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 及危害程度相适应,过罚相当。为了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在行政 法上还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制度。一是公开制度, 处罚的依据、理由、事实、程序和决定应当公开,以保障当事人 的知情权,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调查事实和监督处罚的实施。二是 回避制度,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三是 职能分离制度,主要体现在处罚设定权与实施权分离、调

6、查权与 决定权分离、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听证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分 离等,这些都有利于保障处罚的公正性。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只是手段,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处罚 教育违法者,使其纠正违法行为,自觉遵守法律。因此,在实施 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 能只单纯地一罚了之,必须使当事人清楚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 依据,教育其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从而达到纠正和预防违法 的目的。当然,教育必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不能代替处罚,两 者必须结合起来,不可偏废。 (四)处罚救济原则处罚救济原则又称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

7、4在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为其规定获得法 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此,税务机关在 行使处罚权时要依法告知和保障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救济权利,如 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请求 赔偿权等。 (五)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税务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它不能替代民事责任 和刑事责任。税务管理相对人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 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受到行政处罚不能免除 民事责任,更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追究刑事责任。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划分行政处罚种类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8、的前提和基础。从法 理上看,一般依据行政处罚的客体将其分为人身罚、财产罚、行 为(资格)罚和申诫罚四类。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 规定了七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 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 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 需要,税收法律法规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做了设定,现在主要 有以下五种: (一)警告 警告是依法对违反法律规范的当事人的谴责和申诫,主要适 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税务违法行为,是一种 较轻的处罚形式。通过警告可以向当事人申明其有违法行为并敦 促改正,以防止其继续或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9、。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5予警告” 。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可以据此对违反上述规定的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给予警告的处罚,因此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应当包括警告。另外,有的专家学者认为,税收法律法规上的责 令限期改正也属于警告的范畴。 (二)罚款罚款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强迫违反税收法律规 范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 它是税务行政处罚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处罚方式。罚款的数额由 具体的税收法律规范规定,一般都是一个幅度范围,由实

10、施处罚 的税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这个幅度范围内自由裁 量。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依法将违法 行为人的违法所得收归国家所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 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获得的利益。没收非法财物是指实施税务行 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非法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 处罚形式。就目前的税务行政处罚来说,非法财物仅指违法行为 人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一 种较为严厉的处罚,其实施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在税收征收管理 中主要适用于非法印制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 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11、;以及其他违反发 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停止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权,是指税务机关对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 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其出口退 税权利的处罚形式。停止出口退税权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行为(资 参见谢旭人主编:税务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4 年版。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6格)罚,通过停止出口退税权,剥夺或限制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享受出口退税的行为资格。 (五)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收缴或停售发票,是指税务机关对有违反税收征管法的 行为但又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收缴其发票或者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的

12、处 罚形式。收缴或停售发票的处罚种类与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种 类一样,同属于行为罚,通过收缴或停止发售发票,剥夺或限制 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使用发票的行为资格。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适用情形的不同,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 般程序,其中一般程序中又包含着听证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税收违法行为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包括个人、 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处以 5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 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简易 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其程序如下:

13、 (一)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税收执法人员向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出示税务检查证 等能够表明执法身份的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所在的 税务机关和相应的税务行政管理职权。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7(二)告知有关事项及其权利税收执法人员主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税收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并当 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等, 进行当场复核:对成立的予以采纳;对无法当场复核清楚的,改 为适用一般程序。 (四)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收执法人员对确认符合处罚简易程

14、序适用条件的,当场填 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载明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 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一份,并告知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 限。交付后,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五)当场收缴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 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且当事人自己提出当场缴纳;罚 款额在 20 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税收执法人员 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向当事人出具税收罚款收据 。然后, 在当场收缴罚款(在水上当场收缴的,自抵岸)之日起 2 日内

15、, 交至所属税务机关汇缴入库。 (六)报送所属税务机关备案税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后,将税务行政 处罚决定书(简易) 及有关材料,报送给所属税务机关备案归 档。二、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第十三章 税务行政处罚的检查8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税务行政处 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 所适用的程序。它是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 序,其程序如下:(一)立案 立案不是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十三条的规定,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进行立案: 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

16、出口退税、抗税以及非法提 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 2、未有上述行为,但查补税额在 5000 至 20000 元以上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 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 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的。 开始未立案但在调查(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以上情形之 一的,应当补充立案。 (二)调查(或检查)税务机关指派两名以上税收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依 法进行检查。在实施调查或检查时,税务执法人员首先应当出示 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等表明执法身份的有效证 件;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的,依法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 而后,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形式对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 观、公正地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收集当事人自述 材料、证人证言材料;使用提取证据专用收据 、 证据提取 (复制)单 ,采集有关证据。最后,根据调查(或检查)情况 制作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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