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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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浅浅析析拒拒不不支支付付劳劳动动报报酬酬罪罪- 2 -摘要:摘要:近年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在我国愈演愈烈,该行为不仅对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 刑法修正案(八) 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有效避免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平等的对抗,畅通了权利救济的渠道,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但由于条款规定的模糊性,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该罪名在适用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亟待出台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完善罪名的适用,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关键词:关键词:恶意欠薪;拒

2、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民生“恶意欠薪”是近年来社会的热点现象,此现象之所以成为热点,还因为恶意欠薪大多涉及了一个敏感的主体农民工。国家十分重视农民工进城就业和权益保护工作,以通知、办法、条例等形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致力于畅通农民工就业渠道、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单位无视国家法律和政策,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诸如农民工集体上访、集体怠工、讨薪不成自杀、冲击国家机关或其他采取极端手段威胁公共安全等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随着2011 年 5 月 1 日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入罪无疑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刑法修正

3、案(八) 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等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将这种恶意欠薪的行为正式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

4、报酬罪”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在进行后面的讨论之前,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作一简要分析。- 3 -(一)犯罪主体从刑法修正案(八) 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未对本罪的犯罪主体做特殊限 定,因此不宜做过窄认定,我们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 人和单位。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如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只要与劳 动者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5、,均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二)犯罪主观方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出台之 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曾一度被称为“恶意欠薪罪” ,强调本罪主观方面的故 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可能损害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实践中,出现 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为故意:(1)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无正当 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未明确表示拒绝支付,但经政府 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3)虽表示支付,但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或逃 匿造成无支付能力假象的。(三)犯罪客体本罪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在

6、刑法分则中位于侵犯财产罪一章,有学者 认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 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有学者认为本罪应当放到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笔者认为值得商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指 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 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救济的是劳动者取得报 酬的权利,重点在于这种行为使劳动者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而不在 于其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管理秩序或妨害了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四)犯罪客

7、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 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本罪的客观方 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数额较大;(3)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对数额较大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仍不支付这两项内容后文会作详细论述。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重大意义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代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除此, 劳动合同法 、 工资支 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拒不

8、支付劳动报酬行为都有规定,尽管 有这些规定,但拖欠劳动者报酬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却屡禁不止,成为难- 4 -以治理我顽症。一部分劳动者因为没有及时领到工资而造成生活拮据,严重影 响其正常生活,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极易导致劳动者的过激行为,甚至引发 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社会稳定。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这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会起到举 足轻重的作用。(一)提高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之前,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属于行政和 民事范畴,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惩处,主要依据劳动法 、 劳 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

9、条例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上述法律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时所 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纵观这些规定,发生欠薪行为的用人单位所需付出的代 价仅仅为被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三种责任,对用人 单位的处罚处罚也只限于行政处罚,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 罚最高限额是五万元,相对动辄几十、几百万的欠薪,违法成本显然过低。拒 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后,用人单位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时就要考虑到自 己可能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违法成本明显提高,正如危险驾驶入罪后醉酒 驾驶的发生率降低一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入罪也会给欲为犯罪行为的单位 和个人带

10、来震慑,减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情况的发生。(二)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劳动者的取得报酬权做了规定,但往往以 抽象的“应该保护” 、 “必须支付”等加以描述,使得现实中劳动者权利被侵害 时的救济途径并不明确。政府为劳动者预设的维权渠道,如协商解决、到当地 的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去法院起 诉等,无一不需要劳动者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财力,很多劳动者直呼“伤 不起” 。尤其是劳动争议的仲裁, 劳动法设置了“先仲裁后诉讼”的程序, 即劳动争议要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仲裁前置的救济途

11、径原本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本意在提高效率,但事实上却 限制了劳动争议当事人自主选择诉讼的权利,且等仲裁程序走完,再走诉讼程 序,审理工作从头开始,待法律文书发生效力进入执行阶段时,已经是“迟来 的正义” ,既降低效率,也有失公平。而因为劳动监督机构缺乏强制执行权,实 际执行效果往往不甚理想,待走到诉讼程序又相当繁琐,且判决、裁定执行难 本身就是社会一大顽疾,劳动者维权成本显然过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 后,便会变被动追究为主动追诉,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报酬,公诉机关可主 动追究,也可由劳动者报案,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三)利于社会稳定,契合民生

12、诉求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惩治欠薪行为都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 国欠薪现象较严重,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也影响到社会稳定和企业进一步发展, 欠薪无疑是民生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百姓的安居乐业。破产财产清- 5 -偿顺序中,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 破产债权。可以看出,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即劳动报酬是做为第一顺序清 偿的。这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有异曲同工之妙。职工工资直接关系到职工 的切身利益,这类债权的清偿,影响到职工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稳定,而保护劳 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3、不仅关乎社会稳定,更与民生诉求契合。三、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的问题随着刑法修正案(八) 的出台,关于是否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争 论告一段落,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该罪的讨论也到此终结。自2011年5月1日 刑法修正案(八) 正式实施以来,应用该罪名的案件屈指可数,河南更是无 一例典型案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具体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的理解有分歧,加之目前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过于原则的立法应对复 杂的欠薪问题,必然导致该罪适用陷入困境,基层司法机关甚至存在等待司法解 释和互相观望心理,新罪名被束之高阁。下面,笔者将就适用本罪存在的几个问 题作简要探讨。(一)旧的思维模式亟

14、待转变,需变被动为主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之前,恶意欠薪的行为一般通过行政制裁或者 民事诉讼的方式规制,如前所述,这些维权渠道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存 在很多缺陷。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被雇佣者,与作为雇主的 企业主相比在占有社会资源上处于弱势地位,在工资被恶意拖欠后,很多情况 下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且不说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本身就需要经历繁琐的 程序,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双方当事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让在 外漂泊以出卖自己劳动力谋生的农民工难免望而却步。且民事诉讼中,原告要 先垫付诉讼费,对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的农民工来说是很大的负担。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我

15、们应及时转变旧的思维模式,认识到拒不 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已不单纯是劳资纠纷或一般违法行为,而是有严重社会危害、 纳入到刑法规制范围的行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情况下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 司法机关对此行为也不再是被动的“民不告,官不究”的态度,而是要发挥职 能,主动追诉,在举证上,劳动者不必再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在执行 上,一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犯罪,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执行更有 力也更迅捷,扫除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维权道路上的一大障碍。 2011年9月,广东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宣判,惠州市惠阳区人民 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包工头杨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两万

16、元。 这件案件的审结,为运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 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也对企业的“欠薪”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意义深 远。 (二)条款具体适用需明确,增强罪名可操作性刑法规范的模糊性规定有利于因情而变,灵活适用,但易导致司法裁量权 的扩张及司法擅断,因此,大陆法系国家一直主张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即使允- 6 -许刑法规范模糊性存在的英美法系也对模糊性规定的适用作了严格的程序保障。 我国也,主张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刑法条文中也有不少模糊性规定,如情节 严重、数额较大、造成重大损失、发生严重后果等模糊性词语,相对应的司法 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法模糊的问题, (但长期来看,并不利于法治国 家的建设,容易导致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 )而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新 罪名,尚未出现对应的司法解释,使得罪名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主要存在以 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1.数额较大如何认定数额较大如何认定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类财产型犯罪,认定犯罪数额是非常重要的一 个方面。刑法第五章的犯罪大多规定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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