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教案 张峰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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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学导论法学导论教案教案张张 峰峰课程说明:法学导论初步介绍了法学、法、法律、法律渊源、效力、法律体系和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从宏观上概括论述法和法学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对法或法律的学习和研究具有引导和指导意义的法学入门课程。法学导论论述和研究法、法律、法律规范、法学体系、法学的历史、法的形式、法的渊源、形式、分类及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有关法的最一般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同时对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环资法等法律部门以及法的运行作了重点阐述。法学导论作为法学教育的入门或基础课程,具有自己独立存在的意义和特别价值。法学导论不同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不同于法

2、学概论和法学绪论 ,也区别于法学基础理论,法学导论独立于法理学,法学导论引导和指导各个法学学科。学习法学导论,将为学习法学奠定必要的知识基础,还是法学研究的理论准备,更是法律实践的知识要求。教学时数:36 学时教学方法:采用课堂讲授、案例讨论为主,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适当进行国际比较研究,以活跃思维,开拓视野。授课教师: 张峰教学班级:法学院本科一年级教材:法学导论 (李玉基主编)导言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法学导论的概念、独立地位, 法学导论的形成与特点及学习的意义。教学重点:1.法学导论的概念2.法学导论的独立地位3.法学导论的形成与特点4.学习法学导论的意义2第一章 法

3、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法学的概念,法学体系和法学的历史,重点掌握法学的起源和法学的演进和发展过程。教学重点:1.法学体系2.法学的历史教学时数:4 学时教学难点:法学的历史教学方法:讲授法课堂考勤,组织教学教学内容: 一、法学的定义(一)法学的词源及其演变1.西方语言中的法学在西方,法学一词源远流长, “法学”这一词语的拉丁文 JURISPRUDENTIA,早在公元前3 世纪末罗马共和时代,由 JUS(法律、正义、权利)和 PRUDENCE(先见、知识、聪明)两词合成,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法律技术。2.汉语言中的法学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

4、名之学” ,汉代始有“律学” 。刑名法术之学主要强调定分正名,着重对“刑” 、 “名”进行辨析。(二)法学的定义1.西方法学定义的演变(1)古老定义:法学是关于人和神的知识,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学问。(2)近代定义:法学是研究人们如何依据正义而生活的学科。3(3)现代定义:法学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学问的总称。2.中国法学定义的演变(1)旧中国关于法学的定义(2)新中国关于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三)法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以法这以特定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2.法学以法律现象为表层研究对象3.法学以研究法规律为深层对象(四)法学的性质1.法学的科学性2

5、.法学的意识形态性3.法学的实用性4.法学的理论性二、法学的功能(一)法学的理论认识功能1.法学的解释功能2.法学的预测功能3.法学的评判功能(1)法学对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评判:即法律规范、法律运作、法律效果。(2)法学对社会主体的行为的评判。(二)法学的实践功能1.法学的导向功能2.法学的教化功能(三)法学的法文化传播功能三、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法学与哲学的关系法学与哲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1)哲学是法学的基础,是法学的基本方法论,它对法学起指导作用。 (2)哲学引导法学的发展、变革,每一次哲学理想、观念、方法的变4革,都是科学变革发展的前奏,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科

6、学的发展变化。 (3)在研究对象、内容方面,哲学与法学存在部分重合,都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但在方法、侧重点有所区别。 (4)在一定程度上,法学思想、理念的发展、创新也能影响哲学的发展、创新,法学促进了哲学的进一步深化。(二)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三)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四)法学与数学的关系本节小结、巩固新课: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注意理解法学的定义,法学的功能,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历史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法学的起源,西方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及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现实与未来。教学重点:1.法学的起源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3.马克思主义法学4.中国法学的历

7、史发展5.中国法学的现实与未来教学时数:2 学时教学难点: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教学方法:讲授法课堂考勤,组织教学复习旧课,导入新课:法学是如何产生的?法学的历史发展如何? 教学内容:一、 (一)法学萌生的标志1.法的初步研究2.法律思想的形成5(二)法学形成的标志1.法学从其他学科中分离2.形成内在相对有机联系的整体3.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界分明(三)法学起源的影响1.对社会生活的影响2.对法的认识的影响3.对其他学科的影响二、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一)古希腊时期对法的研究及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兴起1.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及其法律思想古希腊是西方文化的摇篮,与其它科学一样,西方法学也肇始于古希腊。2.斯

8、多噶学派和自然法3.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古罗马文化是西方文化的又一个源头。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也是后来西方法律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罗马法学繁荣昌盛,在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了职业化的法学家集团、法律学校、法学派别。西塞罗(公元前 106前 43 年)是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法学家。古罗马帝国时期最著名的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德斯梯努斯。罗马法学家编写的法学阶梯是一本迄今所知最早并且保存最完整的西方法学专门著作。(二)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的法学1.神学和法学。2.法学研究及法学教育(三)近现代西方法学的发展文艺复兴以后,西方法学呈现蓬勃发展的趋势。17、1

9、8 世纪,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贝卡利亚等古典自然法家以自然法、自然状态、社会契约、法治为旗帜,以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社会价值观念为支柱,力求探索社会的治理、控制方式。古典6自然法学派的许多法律思想,诸如社会契约论、天赋人权论、人民主权论、权力分立制衡论、法律平等、罪刑法定等观点。1.法学正式成为独立的学科2.法学体系的不断完善3.法学的多元化发展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四、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一)清末以前的中国传统律学1.夏、商、西周已有关于法律的论述,出现了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2.春秋战国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

10、是时期。3.西汉至清代中期(二)清末至 1949 年的中国法学清朝末年,中国法制开始改制,到民国时期编纂了六法全书,有关法律的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与此相应,法律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一定的成果。(三)1949 年以后至 1978 年的中国法学五、中国法学的现实与未来(一)中国法学的现实1.传统法学思想的更新2.新兴法学思想的产生3.外来法学思想的扬弃(二)中国法学的未来走向1.传统法学观念的彻底转变2.法学研究的方法将多元化3.法学本土知识和世界先进法学思想的融通74.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真正衔接5.边缘法学将不断兴起6.法学流派将逐步形成本节小结、巩固新课:答疑解惑:课后练习: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推

11、荐阅读:1.张友鱼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9 年版。1. 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2. 武树臣著:中国法律思想史 ,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3. 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下课第二章 法与法律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法的语源与词义,法与法律的含义及关系,重点掌握法的基本特征。教学重点:1.法的语源与词义2.法与法律3.法的基本特征教学时数:4 学时教学难点:法的基本特征教学方法:讲授法课堂考勤,组织教学复习旧课,导入新课:什么是法?这是每一个法科学生首先提出的一个问题,本章将要8回答的就是法的词源、法的本质、法的

12、特征。教学内容: 一、法的语源与词义“灋” ,与其它汉字一样,是一个绝妙的意象丰富的象形文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范、常规、模范、秩序。 ()法具有公平书说:“王者制事立法,物度有轨,壹于六律,六律为万事之根本焉。 ”丘浚说:“臣按律之名凡度之长短、衡之轻重、量之多寡,莫不于此取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法是刑,是

13、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二)西文法的语源与词义在西方语言中,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更为复杂。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拉丁文的 jus 和 lex,德文的 recht 和 gesetz,法文的 droit 和 loi,等等,其中 jus、recht、droit 均可翻译为法,同时又有权利、正义、公平、或规律、规范等内涵。英语有 law、norm、rule、act 等词,其中 law 有规范、规律双重含义,加定冠词又有不同含义,A law 指单个法律,The law 指整体法。总的来说,西方法的词意的核心是正义(公平、公正) ,是正义的化身,其次是权利,再次是规范,人的权利

14、之规范。法律既保护人们正当权利,同时也惩治人的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及其行使与暴力有关,但很显然,暴力本身不是法,暴力必须受制于法。(三)中、西法的词义及其源起比较。作为文化符号的语言,富有民族性。中外法的词意的大异其趣,是不同的法律理念、精神、价值的体现,反映了中西民族精神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及其传统。9二、法与法律(一)法的含义1.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主要是以下四个不同角度来给法下定义:(1).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神学家一般认为,法是神(上帝、先知)的意志的体现,是神(上帝、先知)为人类规定的行为标准。(2)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15、,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美国法学家格雷认为,法只是指法院在其判决中所规定的东西,制定法、判例、专家意见、习惯、道德只是法的渊源。(3)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我国古代思想家、政治家管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4)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我国汉代思想家桓宽说;“法者,刑法也,所以禁强御暴也。 ”古罗马法学家赛尔苏斯说,法是善良公正之术。2.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

16、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特点:(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4)揭示法的主要某地、作用和价值(5)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二)法律的含义(三)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1.法的外延比法律的广泛。2.法律比法更为具体。3.法律的产生程序更为严格。10三、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国家意志性社会规范的种类繁多,除了法之外,还有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法是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二)法的行为规范性(三)法的国家强制性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现实施的惟一力量和手段,它只是法律实施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只是法律发挥威力和功效的最终力量和最后一道防线。动用国家强制力是万不得已的,只有在其它力量和方式都已经失效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强制力。研究法律的强制性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法律权威性与国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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